找个文件!四川省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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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核验办法
成交交管[2007]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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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我市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核验工作,根据《四川省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及《四川省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成都市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核验办法》(以下简称《核验办法》)。
第一章 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核验职责
第一条 成都市交通委员会交通运输管理处负责全市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和核验工作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二条 客运车辆的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由市级、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客运经营许可管理权限,根据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交通部发布的《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布的《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的规定实施,评定结果记入客运车辆的道路运输证。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理的客运经营许可,其客运车辆的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
成都市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营运客车的类型等级划分及等级评定结论的年度审验和复核工作的权限遵循以下原则:
1、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由省、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准经营许可,且公司(分公司)所在地位于主城区的道路运输企业客运车辆
2、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由当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准经营许可的道路运输企业客运车辆
由省、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准经营许可,但公司(分公司)所在地位于本辖区的道路运输企业客运车辆
第三条 客运车辆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核验工作由三人以上(含三人)从事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负责。其中至少有一人获得相关专业中级职称。
第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在交通部发布的《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和省交通厅发布的《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中,选取部分车型或以其他任何形式、理由,另行发布限制性的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目录来评定中高级客车。
第五条 已经是《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和《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中发布的车型,但实际投入使用的营运客车达不到相关技术参数和服务装备要求的,如道路客运经营者申请降级,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车辆进行现场核查及实测后,按照其实际技术参数和服务装备评定车辆类型等级。高级客车只能下降一个等级评定。
第二章 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核验要求
第六条 交通行业标准JT/T325 2006《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以下简称《JT325标准》)、交通部发布的《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以下简称《部颁表》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外省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布的《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以下均简称《省颁表》),是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和核验的主要依据。
第七条 营运客车的车辆技术必须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相关规定,同时车辆技术等级必须达到《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三级以上。方可对照《JT325标准》、《部颁表》或《省颁表》,进行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和核验。
第八条 客运经营者购买的新车,申报普通级营运客车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照《JT325标准》进行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申报中、高级营运客车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照《JT325标准》、《部颁表》或《省颁表》,对车辆各项参数、各类配置及各种设施进行审查、测量、检视,经核验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定为相应的类型及等级。《部颁表》和《省颁表》中已评定发布车型的实际配置只要有一项低于《部颁表》或《省颁表》中相应类型及等级的标准限值,就不得核验为该类型及等级。
第三章 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核验内容
第九条 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应当依据客车使用说明书或有关资料计算比功率(发动机额定功率/整车总质量),核对车辆的最高车速、车内匀速行驶噪声、人均换气量、轿车发动机排量。并审查、测量、检视以下配置、数据及车内设施:
1.审查下列各类车辆配置状况:
发动机位置;ABS装置;悬架类型;动力转向;车轮及轮胎;盘式制动器;蹄片间隙自调装置;缓行器;底盘自动润滑装置;空气调节设备;自动控温装置;座(铺)位数;轿车卫星定位系统等相关配置。
2.测量下列座椅、卧铺及行李仓数据:
座间距、坐垫宽、座椅深、靠背高、通道宽、座椅间距及座椅横移量(铺全长、铺宽度、上铺高、护栏高、铺纵向间距、铺横向间距及半躺式铺垫长);座椅安全带设置;客车行李仓容积等相关参数。
3.检视乘客门结构并确定有无下列各种设施:车内行李架;车顶行李架;卫生间;影视设备;影响设备;饮水机;侧窗帘;阅读灯;时钟等相关设施。
4.凡设有乘客折叠椅的营运客车必须在2007年12月31日前退出营运市场。
第四章 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核验程序
第十条 对于申报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的客运车辆,道路客运企业应提供以下审核资料:
1.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原件)、购车发票、购置税发票、附加配置凭证、出厂合格证。
2.车辆使用说明书(包括整车使用说明书、空调使用说明书、附加配置使用说明书)
3.企业填写并加盖公章的《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表》(附件1)和四川省车辆技术档案、
4.车辆照片(车身正面照和右侧45°车身照)、上户技术参数表、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
5.与申报车型相符的《省颁表》或《部颁表》(申报普通级营运客车则不涉及此项要求)。
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申请后按以下程序进行客运车辆的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
1.核对申报车型的厂牌型号与《部颁表》或《省颁表》中已经评定类型等级客车厂牌型号是否一致(申报普通级营运客车则不涉及此项要求)。
2.认真查验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车辆使用说明书、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购置税发票、《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表》。
3.通过现场验车,核验车辆的技术参数、结构配置、服务设施等是否符合《JT325标准》、《部颁表》或《省颁表》核定内容、数据规定。
3.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认真核验申报企业在《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表》中所填写各项数据、配置及设施情况。
4.现场验车、资料审查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照《省颁表》或《部颁表》,在《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表》核准机关意见一档中作出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核验结论,并必须有三人签字予以认可。
5.合格的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核验结论的规定写法为:车型 是部(省)第 批 级目录车型,定员 座。川 核定座位数为 座,车辆技术等级核定为 级,同意核定为 型 级,有效期
至 年 月。(填写细则见附表)
5.依据类型划分及等级核验结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备注栏内加盖车辆类型等级专用章并注明有效期。
第十二条 在用客运车辆转籍过户时应当,按照车辆的实际状况重新核验类型等级。
第十三条 营运客车技术等级发生变化时,须按《JT325标准》和
《四川省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重新核验类型及等级。
第十四条 完善中高级客车等级信息审核和发布机制。为方便社会查询,交通部已委托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分会建立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管理系统。交通部在政府网站(http://www.moc.gov.cn)上公布高级客车评定表时,也同时在中国商用车辆(http://www.ztauto.com)上公布。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布的《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也在(http://www.ztauto.com)上予以公布,并提供相关信息的免费查询服务。
第十五条 自新标准(JT/T325-2006)实施之日起,凡未经中、高级客车评定表发布的车型一律按新标准进行申报和评定。交通部发布的14-20批《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同期发布的《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有效期至2008年6月30日;2008年7月1日起,所有新进入市场的营运客车必须按照新标准的要求评定核验类型等级。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道路运输管理工作人员,在履行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标准、规章及《核验办法》,严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十七条 申请进行客运车辆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核验的客运企业须按照本《核验办法》如实准备申报资料,不得通过虚假手段取得与申报车辆不符的类型等级结论。
第十八条 如有本《核验办法》第十三、第十四条所述违规情形发生,则取消已取得类型等级结论,相关责任人、责任企业将受到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本《核验办法》由成都市交通委员会交通运输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核验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2004年印发的《成都市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核验办法》(成交交管[2004]42号)同时废止。
二00七年十月九日
成交交管[2007]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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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我市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核验工作,根据《四川省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及《四川省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成都市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核验办法》(以下简称《核验办法》)。
第一章 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核验职责
第一条 成都市交通委员会交通运输管理处负责全市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和核验工作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二条 客运车辆的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由市级、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客运经营许可管理权限,根据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交通部发布的《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布的《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的规定实施,评定结果记入客运车辆的道路运输证。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理的客运经营许可,其客运车辆的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
成都市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营运客车的类型等级划分及等级评定结论的年度审验和复核工作的权限遵循以下原则:
1、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由省、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准经营许可,且公司(分公司)所在地位于主城区的道路运输企业客运车辆
2、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由当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准经营许可的道路运输企业客运车辆
由省、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准经营许可,但公司(分公司)所在地位于本辖区的道路运输企业客运车辆
第三条 客运车辆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核验工作由三人以上(含三人)从事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负责。其中至少有一人获得相关专业中级职称。
第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在交通部发布的《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和省交通厅发布的《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中,选取部分车型或以其他任何形式、理由,另行发布限制性的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目录来评定中高级客车。
第五条 已经是《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和《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中发布的车型,但实际投入使用的营运客车达不到相关技术参数和服务装备要求的,如道路客运经营者申请降级,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车辆进行现场核查及实测后,按照其实际技术参数和服务装备评定车辆类型等级。高级客车只能下降一个等级评定。
第二章 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核验要求
第六条 交通行业标准JT/T325 2006《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以下简称《JT325标准》)、交通部发布的《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以下简称《部颁表》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外省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布的《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以下均简称《省颁表》),是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和核验的主要依据。
第七条 营运客车的车辆技术必须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相关规定,同时车辆技术等级必须达到《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三级以上。方可对照《JT325标准》、《部颁表》或《省颁表》,进行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和核验。
第八条 客运经营者购买的新车,申报普通级营运客车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照《JT325标准》进行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申报中、高级营运客车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照《JT325标准》、《部颁表》或《省颁表》,对车辆各项参数、各类配置及各种设施进行审查、测量、检视,经核验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定为相应的类型及等级。《部颁表》和《省颁表》中已评定发布车型的实际配置只要有一项低于《部颁表》或《省颁表》中相应类型及等级的标准限值,就不得核验为该类型及等级。
第三章 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核验内容
第九条 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应当依据客车使用说明书或有关资料计算比功率(发动机额定功率/整车总质量),核对车辆的最高车速、车内匀速行驶噪声、人均换气量、轿车发动机排量。并审查、测量、检视以下配置、数据及车内设施:
1.审查下列各类车辆配置状况:
发动机位置;ABS装置;悬架类型;动力转向;车轮及轮胎;盘式制动器;蹄片间隙自调装置;缓行器;底盘自动润滑装置;空气调节设备;自动控温装置;座(铺)位数;轿车卫星定位系统等相关配置。
2.测量下列座椅、卧铺及行李仓数据:
座间距、坐垫宽、座椅深、靠背高、通道宽、座椅间距及座椅横移量(铺全长、铺宽度、上铺高、护栏高、铺纵向间距、铺横向间距及半躺式铺垫长);座椅安全带设置;客车行李仓容积等相关参数。
3.检视乘客门结构并确定有无下列各种设施:车内行李架;车顶行李架;卫生间;影视设备;影响设备;饮水机;侧窗帘;阅读灯;时钟等相关设施。
4.凡设有乘客折叠椅的营运客车必须在2007年12月31日前退出营运市场。
第四章 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核验程序
第十条 对于申报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的客运车辆,道路客运企业应提供以下审核资料:
1.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原件)、购车发票、购置税发票、附加配置凭证、出厂合格证。
2.车辆使用说明书(包括整车使用说明书、空调使用说明书、附加配置使用说明书)
3.企业填写并加盖公章的《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表》(附件1)和四川省车辆技术档案、
4.车辆照片(车身正面照和右侧45°车身照)、上户技术参数表、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
5.与申报车型相符的《省颁表》或《部颁表》(申报普通级营运客车则不涉及此项要求)。
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申请后按以下程序进行客运车辆的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
1.核对申报车型的厂牌型号与《部颁表》或《省颁表》中已经评定类型等级客车厂牌型号是否一致(申报普通级营运客车则不涉及此项要求)。
2.认真查验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车辆使用说明书、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购置税发票、《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表》。
3.通过现场验车,核验车辆的技术参数、结构配置、服务设施等是否符合《JT325标准》、《部颁表》或《省颁表》核定内容、数据规定。
3.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认真核验申报企业在《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表》中所填写各项数据、配置及设施情况。
4.现场验车、资料审查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照《省颁表》或《部颁表》,在《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表》核准机关意见一档中作出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核验结论,并必须有三人签字予以认可。
5.合格的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核验结论的规定写法为:车型 是部(省)第 批 级目录车型,定员 座。川 核定座位数为 座,车辆技术等级核定为 级,同意核定为 型 级,有效期
至 年 月。(填写细则见附表)
5.依据类型划分及等级核验结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备注栏内加盖车辆类型等级专用章并注明有效期。
第十二条 在用客运车辆转籍过户时应当,按照车辆的实际状况重新核验类型等级。
第十三条 营运客车技术等级发生变化时,须按《JT325标准》和
《四川省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重新核验类型及等级。
第十四条 完善中高级客车等级信息审核和发布机制。为方便社会查询,交通部已委托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分会建立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管理系统。交通部在政府网站(http://www.moc.gov.cn)上公布高级客车评定表时,也同时在中国商用车辆(http://www.ztauto.com)上公布。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布的《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也在(http://www.ztauto.com)上予以公布,并提供相关信息的免费查询服务。
第十五条 自新标准(JT/T325-2006)实施之日起,凡未经中、高级客车评定表发布的车型一律按新标准进行申报和评定。交通部发布的14-20批《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同期发布的《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有效期至2008年6月30日;2008年7月1日起,所有新进入市场的营运客车必须按照新标准的要求评定核验类型等级。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道路运输管理工作人员,在履行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标准、规章及《核验办法》,严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十七条 申请进行客运车辆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核验的客运企业须按照本《核验办法》如实准备申报资料,不得通过虚假手段取得与申报车辆不符的类型等级结论。
第十八条 如有本《核验办法》第十三、第十四条所述违规情形发生,则取消已取得类型等级结论,相关责任人、责任企业将受到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本《核验办法》由成都市交通委员会交通运输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核验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2004年印发的《成都市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核验办法》(成交交管[2004]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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