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落户高考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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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01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海南省有海南户口3年以上,有固定住所和海南省教育厅认定的海南省高中阶段学籍,并在海南省高中学校修满学制规定的年限。
02高中阶段在海南省以外的学校借读的人员(以下简称:“省外借读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海南省有户口3年以上(含3年,从2018年8月31日往前推算),有固定住所,本人小学或初中在海南省学校毕业,同时参加了海南省中等学校招生考试取得高中阶段的学籍,并在海南省教育厅办理了借读确认手续。
03本人在海南省有常住户口,其法定监护人属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认的引进优秀人才(以下简称:“引进优秀人才子女”)。
04本人在海南省有常住户口,其法定监护人属驻琼副军级以上部队的政治部门确认的驻琼部队现役军人(以下简称:“驻琼部队现役军人子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一条 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推动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衔接融通,完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健全终身教育体系,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国家采取措施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均衡发展。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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