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文办理主要程序
收文办理主要程序:
(一)签收。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
(二)登记。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记载。
(三)初审。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是: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等,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拟办、批办。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批办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和性质提出拟办意见报院领导批示或者直接转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
(五)承办。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属承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承办部门应当提出明确意见;涉及其他部门业务范围的事项,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共同提出明确意见,送分管院领导审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向批办院领导说明;办公厅 (室)直接交办的,应当迅速退回交办的办公厅(室)并说明理由。
(六)传阅。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
(七)催办。人民法院办公厅(室)应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紧急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跟踪催办。对下发的重要公文,人民法院办公厅(室)应当及时了解和反馈执行情况。
(八)答复。需要答复的公文,应当将办理进展情况和办理结果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