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种类有哪些
1个回答
展开全部
问题一:合同的分类,种类有哪些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合同分为:
第一,以法律是否设有规范并赋予一个特定名称为标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第二,以给付义务是否由双方当事人互负为标准,合同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第三,以当事人取得权益是否须付相应代价为标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第四,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标准,合同分为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
以上仅为部分分类。
问题二:合同的类别都有哪些???? 合同的类别有8种,分别是下面8种合同:
第一,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根据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可把合同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骸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如买卖、互易、租赁、承揽、运送、保险等合同为双务合同。单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只享有权利,另一方只承担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借用合同就是单务合同。
第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根据当事人取得权利是否以偿付为代价,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只享有合同权利而不偿付任何代价的合同。有些合同只能是有偿的,如买卖、互易、租赁等合同;有些合同只能是无偿的,如赠与等合同;有些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如委托、保管等合同。双务合同都是有偿合同,单务合同原则上为无偿合同,但有的单务合同也可为有偿合同,如有息贷款合同。
第三,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可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合同,又叫不要物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
第四,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第五,为订约当事人利益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根据订立的合同是为谁的利益,可将合同分为为订约当事人利益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为订约当事人利益的合同,是指仅订约当事人享有合同权利和直接取得利益的合同。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指订约的一方当事人不是为了自己,而是为第三人设定权利,使其获得利益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第三人既不是缔约人,也不通过代理人参加订立合同,但可以直接享有合同的某些权利,可直接基于合同取得利益。如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保险合同。
第六,主合同与从合同。根据合同间是否有主从关系,可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主合同,是指不依赖其它合同而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是指须以其它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存在的合同。
第七,本合同与预约合同。根据订立合同是否有事先约定的关系,可将合同分为本合同与预约合同。预约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本合同,就是指将来应订立的合同。
第八,定式合同。定式合同,又称定型化合同、标准合同,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亦即一方当事人要么整体上接受合同条件,要么不订立合同。
cdkz
问题三:合同类型有哪些 根据我国的合同法,合同从大类上分为:
买卖合同、供用电热气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筑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锭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保管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等。
这些均为有名合同,如果无名合同,按照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合同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问题四:合同类型包括那些? 5分 合同有哪些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由总则、分则、附则三个部分构成;共二十三章,四百二十八条;仅在分则当中,就有十五大类合同。合同作为法律形式的存在,其类型由于合同内容的多样化和复杂化而各不相同。这里只根据我国《合同法》的一般规定,简单予以介绍:
一、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根据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可把合同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Bilateral contract),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如买卖、互易、承揽、运送、保险等合同等为双务合同。又如租赁合同,出租人负有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的义务,享有收取租金的权利,承租人享有使用租赁物的权利,负有支付租金的义务。
单务合同(Unileteral contract),是指当事人一方只享有权利,另一方只承担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合同就是单务合同。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承担交付赠与物的义务,受赠人享有受领赠与物的权利,受赠人对赠与人没有债务关系。
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根据当事人取得权利是否以偿付为代价,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Contract with consideration),是指当事人一方只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必向对方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无偿合同(Contract with out pensation),是指当事人一方只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不必向对方偿付任何代价的合同。
有些合同只能是有偿的,如买卖、互易、租赁等合同;有些合同只能是无偿的,如赠与等合同;有些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如委托、保管等合同。双务合同都是有偿合同,单务合同原则上为无偿合同,但有的单务合同也可为有偿合同,如有息贷款合同。
三、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根据法律是否设有规范并赋予一个特定名称为标准,合同可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Famous contract),又称典型合同,是指法律设有规范,并赋予一定的名称的合同。如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买卖、借款、租赁等15大类合同均为有名合同。
无名合同(Nameless contract),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尚未特别规定,未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合同法信奉合同自由原则,在不违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强制规范的前提下,允许当事人订立任何内容的合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交易活动日益复杂,当事人往往需要在法定合同类型之外,另创新型态的合同,以满足不同需要。非典型合同产生以后,经过一定的发展阶段,具有一定的成熟性和典型性时,合同立法就将适时规范,使之成为典型合同。
此种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对于有名合同,由于专门法律对其有详细的规定,因而首先适用这些规定;没有规定的,才适用一般的原则性规定。对于无名合同,只能在适用我国《合同法》总则的同时,根据合同的性质,比照适用近似的有名合同的规定。
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可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Promises the contract),又称不要物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这种合同双方意思表示达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不需要其他形式和手续,也不需要以物的交付为成立条件。如雇用合同。
实践合同(Practice contract),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换句话说,这种合同是在当事人......>>
问题五:劳动合同的类型有哪些?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出现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解除或终止条件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或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下述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①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②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③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④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⑤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⑥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⑦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提示1】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提示2】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应当自《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问题六:合同的详细分类 合同按不同的分类标准可分为不同的种类。以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类型作为划分合同的标准,合同可分为下述类型: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这也是合同法分则对合同的分类。根据合同的法律特征,合同可以分为以下类型:一、主合同与从合同根据合同间的主从关系,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前者指不依赖他合同而独立存在的合同。后者指以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二、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根据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不同,合同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前者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相互负有义务的合同。后者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只享有权利而不负担义务,另一方只负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以当事人取得权益是否须付相应代价为标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前者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须向双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后者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不必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的对价的合同。四、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根处合同是否可以交付标的物为生效要件,合同分为诺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前者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且生效的合同。后者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须以实际效付标的物才能生效的合同。五、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法律形式,合同分为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前者指须采用特殊法定形式才能成立的合同。后者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当事人也没有特别约定需采用特殊形式的合同。六、以订约人是否仅为设定权利义务为标准,合同可分为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束己合同,是指严格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当事人为自己设定并承受权利义务,第三人不能向合同当事人主张权利,当事人也不得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合同。此为合同的常态。涉他合同,是指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了权利或约定了义务的合同,包括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的区别,是二者的缔约目的和合同的效力范围不同。七、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根据法律上有无规定一定的名称,合同可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或者经济生活习惯上按其类型已确定了一定名称的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合同和民法学中研究的合同都是有名合同。无名合同是指有名合同以外的、尚未统一确定一定名称的合同。无名合同如经法律确认或在形成统一的交易习惯后,可以转化为有名合同。
问题七:合同期限的分类有哪些 劳动合同期限是指合同的有效时间,它一般始于合同的生效之日,终于合同的终止之时。任何劳动过程,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中进行的。在现代化社会中,劳动时间被认为是衡量劳动效率和成果的一把尺子。劳动合同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是劳动合同的一项重要内容,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根据本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主要作用是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这不仅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一种保护,而且也是对用人单位长期利益的一种保护。由于之前很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短期化,企业的短期化行为造成劳动者的短期化行为,使劳动者对企业没有归属感,缺乏信任,造成企业人才队伍不稳定,有“培养一个,跳槽一个”的现象。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够留住人才,增强企业与员工之间的互信,增强员工的忠诚度,有利于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而且劳动合同法较《劳动法》给了企业更大的解除合同的法定理由。按照《劳动法》用人单位只有在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才可以裁减人员。 劳动合同法除延续《劳动法》以上规定外,增加了两种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的情形: (1)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2)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同时,劳动合同法放宽了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程序要求。《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都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劳动合同法》将《劳动法》以上规定内容调整为,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才应当按照以上规定的程序执行;裁减人员不足二十人且占企业职工总数不足百分之十的,无须按照以上规定的程序执行。由以上可见,企业完全没有必要的劳动合同法生效前突击裁员,突击裁员也不会减轻企业的负担。
问题八:合同法的效力类型有哪些 主要有四种:
1、无效――至始无效,向法院申请确认合同无效
2、可撤销――可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效力,一旦撤销,合同归于无效
3、效力待定――在权利人追认之前,合同的效力未定,若一定时期内有权人未予以追认,则合同无效,反之则合同生效
4、有效合同
问题九:合同可分为哪些类型 1,从签订形式上说:口头合同,书面合同,
2,从效力上说:无效合同,有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
3,以法律是否设有规范并赋予一个特定名称为标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4,以给付义务是否由双方当事人互负为标准,合同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5,以当事人取得权益是否须付相应代价为标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6,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标准,合同分为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
……
第一,以法律是否设有规范并赋予一个特定名称为标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第二,以给付义务是否由双方当事人互负为标准,合同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第三,以当事人取得权益是否须付相应代价为标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第四,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标准,合同分为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
以上仅为部分分类。
问题二:合同的类别都有哪些???? 合同的类别有8种,分别是下面8种合同:
第一,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根据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可把合同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骸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如买卖、互易、租赁、承揽、运送、保险等合同为双务合同。单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只享有权利,另一方只承担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借用合同就是单务合同。
第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根据当事人取得权利是否以偿付为代价,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只享有合同权利而不偿付任何代价的合同。有些合同只能是有偿的,如买卖、互易、租赁等合同;有些合同只能是无偿的,如赠与等合同;有些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如委托、保管等合同。双务合同都是有偿合同,单务合同原则上为无偿合同,但有的单务合同也可为有偿合同,如有息贷款合同。
第三,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可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合同,又叫不要物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
第四,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第五,为订约当事人利益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根据订立的合同是为谁的利益,可将合同分为为订约当事人利益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为订约当事人利益的合同,是指仅订约当事人享有合同权利和直接取得利益的合同。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指订约的一方当事人不是为了自己,而是为第三人设定权利,使其获得利益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第三人既不是缔约人,也不通过代理人参加订立合同,但可以直接享有合同的某些权利,可直接基于合同取得利益。如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保险合同。
第六,主合同与从合同。根据合同间是否有主从关系,可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主合同,是指不依赖其它合同而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是指须以其它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存在的合同。
第七,本合同与预约合同。根据订立合同是否有事先约定的关系,可将合同分为本合同与预约合同。预约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本合同,就是指将来应订立的合同。
第八,定式合同。定式合同,又称定型化合同、标准合同,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亦即一方当事人要么整体上接受合同条件,要么不订立合同。
cdkz
问题三:合同类型有哪些 根据我国的合同法,合同从大类上分为:
买卖合同、供用电热气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筑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锭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保管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等。
这些均为有名合同,如果无名合同,按照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合同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问题四:合同类型包括那些? 5分 合同有哪些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由总则、分则、附则三个部分构成;共二十三章,四百二十八条;仅在分则当中,就有十五大类合同。合同作为法律形式的存在,其类型由于合同内容的多样化和复杂化而各不相同。这里只根据我国《合同法》的一般规定,简单予以介绍:
一、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根据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可把合同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Bilateral contract),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如买卖、互易、承揽、运送、保险等合同等为双务合同。又如租赁合同,出租人负有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的义务,享有收取租金的权利,承租人享有使用租赁物的权利,负有支付租金的义务。
单务合同(Unileteral contract),是指当事人一方只享有权利,另一方只承担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合同就是单务合同。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承担交付赠与物的义务,受赠人享有受领赠与物的权利,受赠人对赠与人没有债务关系。
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根据当事人取得权利是否以偿付为代价,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Contract with consideration),是指当事人一方只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必向对方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无偿合同(Contract with out pensation),是指当事人一方只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不必向对方偿付任何代价的合同。
有些合同只能是有偿的,如买卖、互易、租赁等合同;有些合同只能是无偿的,如赠与等合同;有些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如委托、保管等合同。双务合同都是有偿合同,单务合同原则上为无偿合同,但有的单务合同也可为有偿合同,如有息贷款合同。
三、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根据法律是否设有规范并赋予一个特定名称为标准,合同可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Famous contract),又称典型合同,是指法律设有规范,并赋予一定的名称的合同。如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买卖、借款、租赁等15大类合同均为有名合同。
无名合同(Nameless contract),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尚未特别规定,未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合同法信奉合同自由原则,在不违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强制规范的前提下,允许当事人订立任何内容的合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交易活动日益复杂,当事人往往需要在法定合同类型之外,另创新型态的合同,以满足不同需要。非典型合同产生以后,经过一定的发展阶段,具有一定的成熟性和典型性时,合同立法就将适时规范,使之成为典型合同。
此种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对于有名合同,由于专门法律对其有详细的规定,因而首先适用这些规定;没有规定的,才适用一般的原则性规定。对于无名合同,只能在适用我国《合同法》总则的同时,根据合同的性质,比照适用近似的有名合同的规定。
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可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Promises the contract),又称不要物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这种合同双方意思表示达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不需要其他形式和手续,也不需要以物的交付为成立条件。如雇用合同。
实践合同(Practice contract),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换句话说,这种合同是在当事人......>>
问题五:劳动合同的类型有哪些?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出现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解除或终止条件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或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下述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①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②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③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④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⑤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⑥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⑦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提示1】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提示2】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应当自《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问题六:合同的详细分类 合同按不同的分类标准可分为不同的种类。以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类型作为划分合同的标准,合同可分为下述类型: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这也是合同法分则对合同的分类。根据合同的法律特征,合同可以分为以下类型:一、主合同与从合同根据合同间的主从关系,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前者指不依赖他合同而独立存在的合同。后者指以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二、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根据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不同,合同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前者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相互负有义务的合同。后者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只享有权利而不负担义务,另一方只负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以当事人取得权益是否须付相应代价为标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前者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须向双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后者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不必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的对价的合同。四、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根处合同是否可以交付标的物为生效要件,合同分为诺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前者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且生效的合同。后者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须以实际效付标的物才能生效的合同。五、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法律形式,合同分为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前者指须采用特殊法定形式才能成立的合同。后者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当事人也没有特别约定需采用特殊形式的合同。六、以订约人是否仅为设定权利义务为标准,合同可分为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束己合同,是指严格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当事人为自己设定并承受权利义务,第三人不能向合同当事人主张权利,当事人也不得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合同。此为合同的常态。涉他合同,是指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了权利或约定了义务的合同,包括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的区别,是二者的缔约目的和合同的效力范围不同。七、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根据法律上有无规定一定的名称,合同可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或者经济生活习惯上按其类型已确定了一定名称的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合同和民法学中研究的合同都是有名合同。无名合同是指有名合同以外的、尚未统一确定一定名称的合同。无名合同如经法律确认或在形成统一的交易习惯后,可以转化为有名合同。
问题七:合同期限的分类有哪些 劳动合同期限是指合同的有效时间,它一般始于合同的生效之日,终于合同的终止之时。任何劳动过程,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中进行的。在现代化社会中,劳动时间被认为是衡量劳动效率和成果的一把尺子。劳动合同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是劳动合同的一项重要内容,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根据本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主要作用是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这不仅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一种保护,而且也是对用人单位长期利益的一种保护。由于之前很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短期化,企业的短期化行为造成劳动者的短期化行为,使劳动者对企业没有归属感,缺乏信任,造成企业人才队伍不稳定,有“培养一个,跳槽一个”的现象。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够留住人才,增强企业与员工之间的互信,增强员工的忠诚度,有利于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而且劳动合同法较《劳动法》给了企业更大的解除合同的法定理由。按照《劳动法》用人单位只有在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才可以裁减人员。 劳动合同法除延续《劳动法》以上规定外,增加了两种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的情形: (1)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2)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同时,劳动合同法放宽了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程序要求。《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都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劳动合同法》将《劳动法》以上规定内容调整为,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才应当按照以上规定的程序执行;裁减人员不足二十人且占企业职工总数不足百分之十的,无须按照以上规定的程序执行。由以上可见,企业完全没有必要的劳动合同法生效前突击裁员,突击裁员也不会减轻企业的负担。
问题八:合同法的效力类型有哪些 主要有四种:
1、无效――至始无效,向法院申请确认合同无效
2、可撤销――可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效力,一旦撤销,合同归于无效
3、效力待定――在权利人追认之前,合同的效力未定,若一定时期内有权人未予以追认,则合同无效,反之则合同生效
4、有效合同
问题九:合同可分为哪些类型 1,从签订形式上说:口头合同,书面合同,
2,从效力上说:无效合同,有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
3,以法律是否设有规范并赋予一个特定名称为标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4,以给付义务是否由双方当事人互负为标准,合同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5,以当事人取得权益是否须付相应代价为标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6,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标准,合同分为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
……
已赞过
已踩过<
评论
收起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