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需要交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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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列情况下要征收房产税:对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经营性房屋征收房产税,对农村的房屋不征收房产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一、征收房产税情况包括:
1、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4、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亦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5、无租使用其他房产的问题。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二、以下情况可免征房产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6、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三、房产税征收范围:
1、房产税的征收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的房屋;
2、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菜窖、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税的征税对象;
3、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产税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法律依据:
《房产税暂行条例》(2011修订)
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一、征收房产税情况包括:
1、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4、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亦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5、无租使用其他房产的问题。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二、以下情况可免征房产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6、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三、房产税征收范围:
1、房产税的征收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的房屋;
2、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菜窖、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税的征税对象;
3、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产税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法律依据:
《房产税暂行条例》(2011修订)
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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