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社保补缴网上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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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社保补缴网上操作流程如下:
(1)用人单位登录社保网上服务平台,通过 “申报业务管理”模块,点击“单位申报个人补缴”,点击“新增补缴”按钮;输入公民身份证号码和姓名后,点击“查询”按钮;勾选需补缴月份后,点击“个人补缴申报导入”按钮,根据系统提示点击“确定”。
(2)反馈“业务操作成功”后,点击“单位申报个人补缴”,勾选个人补缴信息的汇总记录,点击“汇总提交”按钮,显示“业务操作成功”后操作完成。
特别说明:补缴近三月内保险,直接网上办理;补缴近三月以上的由用人单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一、单位操作步骤
方式一:单位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办理,
(一)补缴近三个月(含)以内社会保险费:
1、通过“申报业务管理”模块,点击“单位申报个人补缴”点击“新增补缴”按钮;输入公民身份证号码和姓名,选择补缴年月起止日期,输入申报工资后点击“查询”按钮;勾选需补缴月份后,点击“个人补缴申报导入”按钮,根据系统提示点击“确定”
2、反馈“个人补缴申报导入操作成功”后,点击“单位申报个人补缴勾选个人补缴信息的汇总记灵"汇总提交”“业务已发送税务系统”后操作完成点击按钮,显示不需要再到社保经办机网上申报提交成功后,,参保单位按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及时完成缴费人构进行审核
(二)补缴2011年7月(含)以后近三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补缴基数差额:
1、通过“申报业务管理”中选择(网上业务受理]业务,点击进入;
2、在[选择业务项目]中选择业务类型:“单位由报个人补缴”或“单位由报基数差补缴”
3、上传附件后点击[提交],反馈“业务操作成功”
4、业务提交后,3个工作日内社保后台工作人员进行审核。参保单位通过[查询管理]-[申报信息状态查询]模块选择时间、业务流水号或业务类型进行查看。如显示“审核成功"参保单位按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及时完成缴费;如显示“审核失败”,请查看“业务办理不成功原因”并重新提交办理
方式二:单位通过社保经办业务岗办理
1、城镇户籍职工补缴2011年7月前养老保险费的,需先到区养老科办理审批手续,补缴2011年7月(含)后养老保险费的直接进行下一步
2、单位下载并安装企业版软件,利用企业版软件录入补缴信息,保存后打印相关表格并导出补缴报盘件,将报盘文件存入移动存储介质;
3、单位携带存有补缴数据的移动存储介质、补缴表格及补缴材料到社保中心(南区)或分中心办理补缴手续,审核通过后,单位按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及时完成缴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1)用人单位登录社保网上服务平台,通过 “申报业务管理”模块,点击“单位申报个人补缴”,点击“新增补缴”按钮;输入公民身份证号码和姓名后,点击“查询”按钮;勾选需补缴月份后,点击“个人补缴申报导入”按钮,根据系统提示点击“确定”。
(2)反馈“业务操作成功”后,点击“单位申报个人补缴”,勾选个人补缴信息的汇总记录,点击“汇总提交”按钮,显示“业务操作成功”后操作完成。
特别说明:补缴近三月内保险,直接网上办理;补缴近三月以上的由用人单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一、单位操作步骤
方式一:单位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办理,
(一)补缴近三个月(含)以内社会保险费:
1、通过“申报业务管理”模块,点击“单位申报个人补缴”点击“新增补缴”按钮;输入公民身份证号码和姓名,选择补缴年月起止日期,输入申报工资后点击“查询”按钮;勾选需补缴月份后,点击“个人补缴申报导入”按钮,根据系统提示点击“确定”
2、反馈“个人补缴申报导入操作成功”后,点击“单位申报个人补缴勾选个人补缴信息的汇总记灵"汇总提交”“业务已发送税务系统”后操作完成点击按钮,显示不需要再到社保经办机网上申报提交成功后,,参保单位按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及时完成缴费人构进行审核
(二)补缴2011年7月(含)以后近三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补缴基数差额:
1、通过“申报业务管理”中选择(网上业务受理]业务,点击进入;
2、在[选择业务项目]中选择业务类型:“单位由报个人补缴”或“单位由报基数差补缴”
3、上传附件后点击[提交],反馈“业务操作成功”
4、业务提交后,3个工作日内社保后台工作人员进行审核。参保单位通过[查询管理]-[申报信息状态查询]模块选择时间、业务流水号或业务类型进行查看。如显示“审核成功"参保单位按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及时完成缴费;如显示“审核失败”,请查看“业务办理不成功原因”并重新提交办理
方式二:单位通过社保经办业务岗办理
1、城镇户籍职工补缴2011年7月前养老保险费的,需先到区养老科办理审批手续,补缴2011年7月(含)后养老保险费的直接进行下一步
2、单位下载并安装企业版软件,利用企业版软件录入补缴信息,保存后打印相关表格并导出补缴报盘件,将报盘文件存入移动存储介质;
3、单位携带存有补缴数据的移动存储介质、补缴表格及补缴材料到社保中心(南区)或分中心办理补缴手续,审核通过后,单位按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及时完成缴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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