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兰西王国法律的发展阶段及其各自的特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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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吉凌8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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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法兰西王国法律的发展阶段及其各自的特点是什么?

   校解析答案: 法兰西王国法律制度经过了三个发展阶段。

   (1)9~l3世纪时期。

  ①属地主义代替了属人主义。由于日耳曼各部族之间和日耳曼人与罗马人之间长期混合居住、生活的结果,到法兰克帝国后期,民族界限逐渐消失。同时,由于地区之间的分隔和缺乏联系,地域观念加强起来,于是属人主义被属地主义代替。

  ②主要实行不成文的习惯法。由于政治上的极度分散,过去的成文习惯法《撒利克法典》和王室法令已不通行,而是实行本地区的习惯法。这种习惯法是在日耳曼法和罗马法融合的基础上形成的,包括着日耳曼法和罗马法两种因素,而以日耳曼法为主。

  ③法律是分散的、极不统一的,并明显划分为南北两部分。每个地区,每个领地,甚至每个庄园都有自己的习惯法,尽管各地习惯法大同小异,但都是互不联系、独立存在的法律。又由于国王只能在直辖领地行使权力,全国性立法、司法机关实际上已不存在,因而还没有全国通行的王室立法。在分散性这一总的特点下,南部和北部又有明显不同。南部叫做罗马法区或成文法区,北部采用习惯法,称习惯法区。

   (2)13~16世纪时期。

  ①习惯法的成文化及其分散性逐步减轻。从公元13世纪开始,通过成文汇编,首先在一些大的地区使习惯法统一起来。开始出现的是私人著作,在法国习惯法的发展中曾起了一定作用。随着王权的加强,公元l5世纪国王 *** 决定编纂官方的习惯法汇编,减少了习惯法的分散性。

  ②王室立法也加强起来,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第一是巴黎高等法院判例法的形成,表明王室立法作用的提高;第二是国王 *** 直接颁布的法令也增多起来。

  ③罗马法复兴和商法的发展也对法兰西法发生了一定影响。

   (3)16~18世纪时期。

  ①法律进一步统一起来,但这种统一主要是通过王室立法(包括巴黎高等法院的判例和国王 *** 颁布的法令)来实现,而习惯法的分散性、混乱性仍严重存在。

  ②王室立法成为主要的法律渊源,地位达到顶峰。在法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③教会法仍占重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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