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通常包括哪些内容?
产品质量通常包括性能、寿命、可靠性、安全性、经济性和外观质量等。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性能。就是根据产品使用目的提出的各项功能要求,包括正常性能、特殊性能等等。
第二,寿命。就是产品能够正常使用的时间。包括使用寿命和储存寿命两种。使用寿命是产品在规定条件下满足规定功能要求的工作总时间。储存寿命是指产品在规定条件下功能不失效的储存总时间。医药产品对这方面规定较为严格。
第三,可靠性。就是产品在规定时间内和规定条件下,完成规定功能的能力。尤其是关于机电产品,可靠性是使用过程中重要的量指标之一。
第四,安全性。就是产品在流通和使用过程中保证安全的程度。通常要求特别严格,被看重关键特性而需要绝对保障。
第五,经济性。就是产品寿命周期的总费用,包含生产成本与使用成本两个方面。
第六,外观质量。泛指产品的外形、美学、造型、款式、色彩、包装等。
扩展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十四条 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第十五条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检结论。
参考资料: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2024-09-05 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