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不在本村,又占用村集体土地建房,这样做真的可以吗?
户口不在本村,又占用村集体土地建房,这样做真的可行吗?
凡是这种情况,都是有钱有势的人才能做到,普通的农民是不可能的。在农村,尤其是在近郊区风景比较好的地方,有钱有势的人到这里弄块地皮,建个休闲的场所,前几年都是很平常的事。随说法律不允许,可事实上这样的事还少吗?
大家都知道,外地人到本村建房是法律上不允许的,就是农民本身要建房,也要经过严格的审批,这几年农民建房审批宅基地也是十分困难的。但在事实上哪个村里没有外地人建的房子,而且这些建筑哪一处又不是超大面积,不是建在最好的地方?
法律严厉禁止,为什么村里的这些土地就会白白让别人占用了?农民只知道土地让外地人占用了,可怎么占用的,谁都不清楚。作为农民,只要不占自己家的土地,谁都不会去干涉。有些人就是抓住了农民的这种心理,就敢放开胆子,把本村的土地拱手让给别人。
这样的事情,如果没有本村人的许可,一个外地人敢到别人家的土地上搞建筑,天下根本就没有这个道理。本村的土地让外地人占有了,怎么占去的,给了多少钱,钱哪去了,恐怕谁都说不清楚。这些年,上面加大了力度对这些现象进行了清理,那都是一些影响极坏的典型事例,在一些普通农村依然还有很多。这种情况不合法,也不合理,但靠本村农民是无法解决,只能等时机才能处理。
问: 户口不在本村,又占用村集体土地建房,这样做真的可以吗?
答: 户口不在本村,占用本村集体土地建房是违法的,从法律资格上讲不允许。
《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土地属于本村集体所有,本村集体成员有使用权。户口不在本村,不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使用本村集体的土地申请宅基地建房。即使是自己的承包地,在承包期内将户口迁出村集体的,也不能在自己承包地上建房子,村委会和相关部门不得违规为户口不在本村的居民批准宅基地。
《土地管理法》规定,禁止城市人到农村购买土地,禁止农民将承包地私自出售给城市人,农村土地不得跨村集体转让,私自违规买卖土地的,相关部门不得为违规买卖土地行为办理相关手续和产权证书。所以,户口不在本村,购买本村的土地建房无法办理批准建设手续,违规私自修建的房屋无法确权登记,土地被征收宅基地使用权无法获得经济补偿。
有的城市人和外村人直接到本村购买土地,直接修建房屋居住的也很多,有的户口从本村迁出去,仍回到本村用自己承包地建房的也很多,虽然法律规定不允许,但很多农村土地不值钱,村委会监督管理不严,违规修建的房屋也非常多。这类房屋修建的时候没人管,修建好了是不影响居住使用的,但要办房产证或者办理宅基地确权登记就非常难了,造征占拆迁,宅基地使用权是无法获得经济补偿的。
谢谢邀请! 户口不在本村,又占用村集体土地建房,这样做真的是不可以的!你户口不在本村,那你凭什么又占用村集体土地来建房。难道村民们不管吗?难道村委会的干部不管吗?如果这样的话,那村里集体的土地岂不是成了无主之地,岂不成为了任何人都可以占用的土地了,你户口都不在本村,又占用村集体土地建房,那户口在本村的村民,是不是可以任意的用村集体的土地建房了,盖鸡舍了,盖猪圈了,盖鸭棚了,如果那样的话,那可真是乱了套! 现在农村实行的是一户一宅,只有户口在本村的村民才可以分到一户一宅宅基地的,而且分到一户一宅宅基地的面积也是有标准的,宅基地也是有规划的,凡是分得到了一户一宅宅基地的村民们,还要有宅基地使用证书,当村民们把房子盖好之后,要拿着宅基地使用证书,到房产部门办理产权证明的。 你的户口不在本村,你是不会分到一户一宅宅基地的,你更不会有宅基地的使用证书的,你也更不可能占用村里集体土地盖房子的,因为户口不在本村,在本村建房就是不合情,不合理,也是不合法的,不合法的就是违法的,违背法律的就会受到法律制裁的。 土地是有严格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他相互配套的关于农村土地管理的法律,对农村土地的管理有严格的规定,没事的时候你就学学法律,如果没有时间的话,不用看太多的法律书,就买一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学学就知道了,户口不在本村,占用村集体土地盖房子是不是违法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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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农村出去的,比如像考学、参军等,年轻时在城里工作、生活。等年老退休后,只要原来老家宅基地尚在,完全可以在老宅子建房。生在农村、长在农村,到老还回农村。讲句不好听的话,死后也要和父母先祖们埋在一块。这就叫一一叶落归根不忘本!
户口不在本村,又占用村集体土地建房,这可不是一般人所能做到的,是一些有钱有势之人,或者通过权钱交易,大多是在城镇近郊取得土地,建起了阔气的别墅,安得其乐,逍遥法外。但我们本地2020农村宅基地确权工作已全面展开,这些非本村村民的宅基地是无法通过确权,取得使用权证,属于违法建筑,房屋是必须要拆除的。
一,户口不在本村,是没有审批农村宅基地资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宅基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大家都知道,农村土地是村集体的,即便是本村村民,农村房屋是要经过村、镇人民政府审批后才可以审批建房,主体在本村户口并没有达到房屋使用面积的农户。
非本村村民或城镇居民是没有资格审批农村宅基地,非法取得土地建房,是必须拆除的。依据是我国《土地管理法》第77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占用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
二,违法违规。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非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农村宅基地,住宅或“小产权房”,同时禁止村集体土地或农民承包地出售给城市人,也不得跨村转让出售,相关部门不得为违规卖买土地行为办理相关手续和产权证。 国家这些法律法规,不论城市还是农村人,大家都是知道的,但有些人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九十年代或二零年前后,我们本地塬区条件好的一些村,以村集体筹集资金创办建筑公司、机砖厂等等为由,进行变相村集体宅基地,土地出让交易。方法是以每户半亩宅基地(即三分宅基地、二分门外路面),迁户两人,并分给两人三到四亩承包地,不论农村人还是城镇居民,只要你掏3.5 5万元,就可获得,违法变合法。最后村办企业落为私有或倒闭。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七章第七十四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于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群众对违法之人及事实,也应该举报和投诉。
这要看具体情况。如果是本来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员,即属于农村户口时取得的农村宅基地住房,后来因入学、参军等原因户口迁出转为城镇户口的,这不影响继续享有该宅基地房相应的权利,如果该宅基地房遇政府征收,则依法享有得到经济补偿、房屋安置的权利,上述这些权利并非因户口性质改变而丧失。也就是说,只要该宅基地房不倒塌,即对该宅基地房享有使用权、收益权、拆迁时的经济补偿、房屋安置权,这些权利直到该房屋倒塌时止。如果该宅基地房倒屋塌后,则不再继续享有重新申请翻建的权利。
一般在农村盖农房的都得是本村村民,还得是农村户口,有一部分人是这种情况。过去确实是本村的人,后来因为在农村生活不下去了,要到大城市去闯荡,于是举家搬迁去了外地,户口也迁走了,老了之后落叶归根思想作祟又想回到农村盖房子,这种情况下一般农村的老房子早就卖掉了,没有农村房子了,户口也迁走了,就不能说自己还是农村人了。
虽然自己的农房卖掉了,再买别人的农房来住可以吗?不可以,不是本村人,就不能流转农村房屋。去年远在新疆的舅姥爷回到老家来,非要在村里住,人家儿子闺女都有钱,说不愿意在新疆住的话,就给他在老家这里买处楼,老爷子不干,就要在农村买房子住村里,无奈,有钱难买农村房,户口迁走了就不能回农村买房子了,有钱都卖不了,除非你不在乎是否过户,可是有心花钱买房的谁不过户,不过户还买啥买,租得了呗。
所以舅姥爷最终也没有在村里买上房子,只能租住别人家的农房,租房不需要考虑是不是农村户口。如果说自己虽然没有宅基地,但是继承得来了父母的农房,那也是可以回村居住的,只不过不能重建。继承的农房只能使用,可以装修,但不能推倒重建,倒了就结束了,继承的农房没了,宅基地也跟你没关系了。
今时不同往日,如今农村土地真是身披黄金甲,身价翻倍,大家不是过去嫌弃农村种地没前途,要去城市发展的时候了,现在都削尖脑袋要回村里,只不过户口回农村貌似也不容易。
提问:户口不在本村,又占用村集体土地建房,这样做真的可以吗?
天地悠悠,我心也在改变。
我们的国家政策不断开放,使许多的人不考虑什么土地户口所在地,只求方便与否,从农村转移到城市里居住不是少数,而是多数。从城里的转移到农村的也不数,重点是各人只求各人的方便与否。如:某某人,户口不在本村,又要在本村占用村集体土地建房,如果是为了发展求方便,占了村土地也要依据是什么条件,光建房居住的不可能随便让他建房,肯定要按国家定制土地仗量法计算,城市里有房子,政策上不准许,为了开发暂住,地方可以方便的。
如:某某人要在村里开发什么项目,或建设什么大工程,只有在本村集体土地上建房居住,这样的话叫人无法推脱,国家政策是准许的。
我国土地资源虽然丰富,国家政策不准许乱动用侵占土地,重在为下一代的用地打下了基础。严禁一户多宅,准许一户一宅是国家规定的。
最近又发现,为了安静,许多在外面又回老家重建新房,因为他们的目的是农村安静、安全,环境污染比城市上轻微,更预防自己老了又回农村去修养千年。
答案肯定是不可以!
户口不在本村的宅基地怎么处理
1、户籍不在本村有两种可能:一是原籍在本村,依法申请宅基地并获批后,户籍迁出的,只要没有其他居所,原有宅基地是可以继续使用的;二是依法继承,但继承的只是宅基地的地上物即房屋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绿植等,法律意义上没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即宅基地使用权。但按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可以依法享有房屋等地上物的使用权,也就是说你也可以居住使用,但是不得重建、新建,只能对原有地上物进行修缮。
2、拆迁补偿的相关情况:若符合上述第一项,可以享有完全补偿,即包含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符合上述第二项,只享有地上物补偿。
3、关于未来发展趋势的估计:我国自2009年开始试点”农村集体土地全登记“,以此为基础建立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根据国务院的要求我国在国土部下成了了”不动产登记局“,将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原属于住建部下设的房管办、林业所有权、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海权等合并,有不动产登记部门统一管理报批。该两项工作的开展就是为了下一步放开集体土地交易限制、成立专门的交易市场做准备。现在,在我国部分地区一开始试点该项工作。户口不在本村能办理房屋产权吗非本村户口的非农或农民,不能申请建房或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宅基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 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和非农建设。农村房屋和城市商品房的唯一区别是:农村房屋是要经过村、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才可以审批建房的,其次申请建房的主体是要在本村户口并没有达到房屋使用面积的农户,一般由家庭户主作为申请建房人。
作为在基层农村具体丛事村建国土工作的笔者,再次提醒:
第一,不具备宅基地使用资格的人员擅自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房,已不是可不可以的问题,而是顶风违法的问题。(一)就群众而言,在农村建房,必须具备本村户口、符合“一户一宅”要求这两个条件。户口迁出人员,已不是该集体经济组员的成员,不能享受该组织的宅基地福利,就是不具备该集体组织宅基地的使用资格,也就不能占用集体土地建房。
(二)“两违”整治正在如火如荼开展,违规用地、违法用地排查整治不断深入。一边在大规模排查拆除,一边还要顶风而上。想想,这种执迷不悟、顶风违法的行为若不是重点查处打击的对象,那“两违”整治还整治谁?!
第二,大数据时代,“天眼”“人眼”结合之下,违法用地、违规建房难逃“法”眼。(一)卫片执法, 科技 的力量非常强大。随着该项执法手段技术的不断升级,其准确率极大地提高,巡查的密度也大大加强,个别人的小伎俩在 科技 面前也只有显出原形的份儿。而且,被卫片直接发现的,其整治力度也是最大的,对违法的当事人来说损失也是最惨重的。去年至今,笔者已参与了好几起卫片执法工作,高标准,严要求,限时完成整治,下半年估计又得拆除几处违法建筑。
(二)基层巡查、邻里监督,“两违”整治高压态势已经形成。基层睁只眼、闭只眼的时代已经过去,巡查的密度和范围都已明确到人,责任也追究到人。经过多次广泛宣传,群众对 违法用地、违规建房举报政策已十分清楚,加之建房中涉及的各种利益交割,群众举报积极性主动性较高,而且一经群众举报的,也必是整治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