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失业金领取条件及标准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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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
②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
2022年最新成都失业金领取条件如下:按照相关法规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相关法规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一、成都市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1、按照相关法规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相关法规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领取流程
1.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到社保中心办理;
2.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7日内到就业中心失业保险处办理失业人员登记备案手册
3.经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失业保险处签发《失业保险金核发告知书》,单位及时将其送达失业人员本人
4.失业人员在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60日内,持《失业保险金核发告知书》、身份证原件、本人一寸免冠照片4张到就业中心培训处、职介中心分别办理职业培训登记和求职登记
5.失业人员持《失业保险金核发告知书》、户口本、身份证原件、本人一寸免冠照片2张到其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按月签领失业保险金
三、领取标准
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县、郫县、新津县按每人每月1050元执行。
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按每人每月966元执行。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按相关法规作相应调整。
四、领取期限
15日内审核确认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资格和期限
五、领取材料
1.单位对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建议
2.劳动合同的原件、复印件
3.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同页正反面)
4.失业人员户口复印件(首页、本人页)
5.《失业保险金核发告知书》
6.本人一寸免冠照片6张
法律依据
《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已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二十四条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一般按照失业人员原单位所在地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的70%执行;省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后,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还可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②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
2022年最新成都失业金领取条件如下:按照相关法规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相关法规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一、成都市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1、按照相关法规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相关法规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领取流程
1.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到社保中心办理;
2.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7日内到就业中心失业保险处办理失业人员登记备案手册
3.经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失业保险处签发《失业保险金核发告知书》,单位及时将其送达失业人员本人
4.失业人员在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60日内,持《失业保险金核发告知书》、身份证原件、本人一寸免冠照片4张到就业中心培训处、职介中心分别办理职业培训登记和求职登记
5.失业人员持《失业保险金核发告知书》、户口本、身份证原件、本人一寸免冠照片2张到其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按月签领失业保险金
三、领取标准
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县、郫县、新津县按每人每月1050元执行。
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按每人每月966元执行。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按相关法规作相应调整。
四、领取期限
15日内审核确认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资格和期限
五、领取材料
1.单位对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建议
2.劳动合同的原件、复印件
3.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同页正反面)
4.失业人员户口复印件(首页、本人页)
5.《失业保险金核发告知书》
6.本人一寸免冠照片6张
法律依据
《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已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二十四条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一般按照失业人员原单位所在地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的70%执行;省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后,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还可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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