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元璋残暴的暴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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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太祖朱元璋(1328年10月21日-1398年6月24日)是明朝的开国皇帝,也是继汉高祖刘邦以来第二位平民出身的君主。他在位期间廷杖大臣、废相、设锦衣卫、大杀功臣(也包含惩治贪赃枉法的元勋)等诸多辣腕功过难断,也立下了明朝君王极权及高压统治的典型。朱元璋一生 *** 迭起,民间传说甚多,为中国历史上最富传奇也最具争议的皇帝之一。 朱元璋可说是位贤君,也可称暴君。持正面评价者通常都是从其大力打击贪污,恢复经济着眼,历史记载朱元璋是少见勤政的皇帝;而持负面评价者则多从其高压统治着眼,如杀戮功臣、文字狱及廷杖。洪武六年,朱元璋鉴于开国元勋多倚功犯法,虐暴乡闾,特命工部制造铁榜,铸上申戒公侯的条令,类似战国时代的「铸刑鼎」,已经隐约透露了日后屠戮的信号。后来的胡惟庸案实际上成为朱元璋整肃功臣的借口。开国六公爵最后一位仅存者冯胜被杀。至此,明朝的开国功臣几乎被杀尽,开国六公爵除了邓愈外,可以说无一善终。 此外,同样处于猜疑心,为了强化皇权和监视臣民,朱元璋在监察机关都察院之外,还设立了锦衣卫、检校,推行特务制度。他又施行「廷杖」,也就是在朝廷上责打大臣。当时因廷杖被打死的人相当多,对于士大夫的尊严打击殆尽。终明一代,廷杖作为慑服公卿、维护皇权的残酷手段,经常被滥用,使「天下莫不骇然」。这种制度也为后世 *** 维护其统治开启了一个不好的范例,并在后来历史发展的某一个时期达到了登峰造极的程度。 朱元璋还推行严刑峻法,即以「重典驭臣下」。明朝律法比宋律严格。1373年(洪武六年),刑部尚书刘惟谦奉旨编定《大明律》。《大明律》规定严禁功臣勋戚恃势接受投献,用虚钱实契典买和侵占他人田宅,不许奸豪诱取良人及略卖良人为奴婢;凡诬告者加等治罪。这些规定对保护小生产者的财产和人身,稳定社会秩序,也起了一定的作用。 1385年(洪武十八年),明太祖颁布亲自编撰的《大诰》,接着又颁行《大诰续篇》、《三篇》。其中指定条目处以极刑,酷刑如凌迟、枭首、剥皮等就是在此时出现的。这使得明朝官员处在一种恐怖的气氛中。 除大诛功臣外,朱元璋也杀文人,明太祖虽标榜复古,但他大多数制度是从蒙古学的,廷杖与责打臣下是从蒙古学的,法制是从蒙古学的,违反了「刑不上大夫」的古训。另外,他与蒙古人一样,为了动员全社会,他十分重视户口普查,每个人有固定的义务,每个大臣首先是家臣,然后才是大臣。人民分为军户、匠户、民户,不许随便转换工作,这是从成吉思汗的十户制学的。从前大臣上朝是不用跪对的,明朝则要,因此明朝君主是绝对专制的。 但朱元璋出生微贱,深知人民生活的困苦,下诏说:「天下始定,民财力俱困,要在休养安息,惟廉者能约己而利人,勉之。」因此对贪官污吏严惩不怠,整顿元朝末年以来腐败的政治风气。此外,他下令严禁宦官干预政事,并且防制外戚专权。同时提倡奖励人民上书建议施政的措施。 在恢复经济方面,太祖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比如奖励垦荒、水为己业的政策,还根据地方官员的建议,制订了从人口稠密地区迁移农民开垦荒地的政策,给予验丁给田、官给牛种、减免田赋的优惠条件,不断向那些经历元朝末年战乱、土旷人稀的地区移民。明太祖还下令户部统计浙江等地的富户,将其迁移到北方,土地关系因此得到了调整。 太祖对于兴修水利的事也格外注意,他派遣国子监生前往各地,督修水利,各地若有天灾发生,各受灾州县除了可免除租赋外,还能得到官府的赈济。 另外,为平均老百姓田赋和差役的负担,明太祖朱元璋下令一方面根据全国人口普查,编成赋役黄册,国家的收入也因而增加。 在文化方面,太祖下令广设学校,让贫寒子弟亦有书可读。明代学校分三类:中央国子学、府(州)县学和市镇乡村民间社学。学习课程有《大诰》、《大明律》、四书、五经和《说苑》。 太祖时期继续实行科举制度,选拔人才。太祖这种事事以民生为本的作法,很受百姓的推崇,他也可算是一位勤政爱民的贤君。 历史上的朱元璋是一代枭雄,他结束了元末二十多年的战乱,开国之初又实行与民休养生息的政策,轻徭薄赋,奖励农耕,发展生产,从而使遭受严重破坏的生产力得以一定程度的恢复;朱元璋本人也崇尚节俭,有利于减轻老百姓的负担。 但是朱元璋的功决不能掩盖他的罪过,他的功也绝不大于过。他在中国历史上所产生的恶劣影响是极其深远的,尤其朱元璋的某些权谋,更是后世统治者效法模仿典范。
参考: 朱元璋他是历史少见的贤君也是史上少有的暴君
参考: 朱元璋他是历史少见的贤君也是史上少有的暴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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