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是投保前就罹癌,为什么有人赔、有人不赔?
3位保户投保后没多久,分别得了乳癌、肝癌、大肠癌,专业医生都判断在投保前就有了癌症。保险公司一律拒赔,状告评议中心,结果是几家欢乐几家愁,原因何在?以下案例解说,让我们了解保险中赔与不赔的标准何在。
案例1:投保后1 个半月发现乳癌
保户A在106年9月10日投保手术险,过了疾病等待期后,自己发现左乳有硬块,随即在10月16日到医院检查,诊断罹患了乳癌,11月在医院接受左乳肿瘤和前哨淋巴结切除手术,并植入人工血管,以利后续化疗。她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经调阅病历,被以保前就已经有乳癌的理由拒赔。评议中心评议后,决定保险公司不必赔保户主张的9万多元保险金。
案例2:投保3 个多月确诊肝癌、骨转移
保户B在105年底投保了残扶险(已更名为失能扶助险)、医疗险,一周后因背部疼痛就医检查,医生诊断说是运动拉伤。到106年4月又因背部及髋关节疼痛,医师详细检查后,确诊为肝癌,右侧髂骨转移性骨癌,合并有多处骨转移。
之后多次住院治疗,病情日益恶化,因肝功能等障害,呈失能状态,申请残扶险及医疗险理赔,虽然保户B投保前无疾病诊疗纪录,保险公司以其肿瘤长大到15公分,按肝癌自然生成时间推演,早在投保前就已有癌症,因此不理赔。B申请评议没多久就病故,父母继续打评议。结果,评议委员一方面同意投保前就有癌症,一方面仍评定保险公司要赔近120万。
案例3:保后2 个半月得知第三期大肠癌
保户C在106年7月底投保癌症险、残扶险(已更名为失能扶助险)、医疗险、重大伤病险等保单,2个半月后因肠胃不适、体重下降、血便等原因就医,旋即检查发现大肠肿瘤,开刀后确诊第三期大肠癌,治疗出院申请保险金。
保险公司调阅病历后认为保户C投保前几个月,因「血便、痔疮、感染性肠胃炎及大肠炎」等原因两次到诊所就医,违反投保告知义务,未告知事项与大肠癌有因果关系,于是拒赔,并解除契约。案经评议中心做成决定,要赔近200万保险金,还要回复保单效力。
三案评议过程,咨询的医疗顾问都认为保户投保前都应已发生癌症,为何没有全照保险公司依保险法第64条违反告知义务,及第127条不赔保前疾病的主张?
关键理由在这里
保险法第127条:「保险契约订立时,被保险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况中者,保险人对是项疾病或分娩,不负给付保险金额之责任。」
按照评议决定书的见解,对于保前疾病的认定:保险法第127条立法理由明文揭示:「健康保险关系国民健康、社会安全,增订本条条文,规定被保险人罹患疾病或已值妊娠时,仍可订健康保险契约,以宏实效,惟保险人对于是项疾病或分娩不负给付保险金额责任,以免加重全部被保险人对于保险费之负担」。
又为保护善意被保险人,该条所指「被保险人已在疾病中者」,应限缩解释为该疾病已有外表可见的征象,在客观上被保险人不能诿为不知之情况而言(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89号裁定意旨参照)。
(图片来源:Shutterstock)
从客观条件衡量,知不知情「很关键」!
【乳癌保户病历透露知情】
罹患乳癌保户A的病历中,曾向医生主诉:「自觉有持续的左乳肿块已6至7个月」,显示乳癌于投保前就存在,并且已有外表可见的征象,在客观上,保户不能诿为不知。
【肝癌保户投保前不知情】
有肝癌及右侧髂骨骨癌,多处骨转移的保户B,评议中心咨询的医疗顾问从病历判断,投保前无疾病纪录,投保后背痛、髋关节痛,应该是肝癌转移髂骨后的症状表现,肝癌在投保前已存在,只是当时不一定具有外表可见的迹象,所以尚难认定B在投保时,客观上知悉自己已罹癌。
【大肠癌保户保前有血便不能证明知情】
至于投保前就因血便、痔疮、肠胃发炎等病因就诊过的保户C,牵涉到是否有违反告知义务及保前即有大肠癌两问题,评议中心针对前项咨询核保专业顾问,认为就诊时医生诊断病名为痔疮、感染性肠胃炎及大肠炎,保户无从知悉是大肠癌,且要保书询问事项没有列出医生所诊断的病名,依照告知义务以「书面询问」为原则,保户C自无违反告知。
后项咨询医疗顾问,判断9公分肿瘤约存在1.5~2年,投保2个半月后才出现肠阻塞症状,之后就医确诊大肠癌,此前从外观上可能无从知道,而投保前就诊2次,医生所告知仅为痔疮及因痔疮出血,保户C说不知道自己投保时已得了大肠癌,应该可信。
知不知情系于医疗顾问判断
如果保户A病历上不曾向医师说已经摸到肿块6~7个月,评议中心会判她赢吗?未必!
保户D在106年投保前做过卫生所 *** x光摄影无异状,5个月后投保医疗险、重大伤病险,数天后到医院检查竟诊断出左乳乳癌一期,肿瘤大小2.2×1.6×1.2cm,保险公司说依乳癌自然生成时间判断,投保前早就有癌症,D女主张没就医诊疗病史,且根本不知情。评议中心医疗顾问却认为「2公分的肿瘤应该通常摸得到」,D女应该已经自知有 *** 肿瘤。
同样在106年投保医疗险、重大伤病险的保户E,保后8个月诊断出乳癌第3期,手术取出2.9×2.5×2 cm肿瘤,保险公司同样用自然生成史主张保前即存在癌症,评议中心医疗顾问说,保前肿瘤有可能已存在,但外表不一定有可见的迹象,「未仔细触诊或做超音波或 *** 摄影」,不一定会发现此一肿瘤存在。
一个说肿瘤病人自己摸得到,一个说没经过X光、医生触诊不一定知道。知情不知情,医疗顾问说了算。
尽可能问明、慎答书面询问事项
以上五例均属评议中心107年度评议决定案,保前疾病争议的情状类似,结果是几家欢乐几家愁。
由于大多数保户没有医学上的专业辨别能力,买保险也不希望日后有所争执、争讼,投保时要详加审视及填答询问事项,所问事项不解之处,最好多了解清楚。超出书面询问事项,虽可不负告知义务违反责任,保险公司不能迳予解约,但仍可能被主张不赔保前疾病。所以说谨慎不吃亏,小心驶得万年船,就是这个道理。至于理赔上争端,评议中心支不支持,好像多少也要有些运气。
(案源:107年评字第583、710、947、977、1024号)
(本文作者为好险在这里总编辑李柏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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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31 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