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填写个人履历表?
写第一次参加工作的时间
《干部履历表》填表说明
1.表内所列项目,由本人实事求是地填写,没有内容填写的一律写“无”。书写时一律使用碳素或蓝黑墨水或签字笔,字迹要端正、清楚。个别项目填写不下时,可加附页(附页请用16K或B5纸)。
2.表内的年、月、日一律用公历和阿拉伯数字。填写时,年份一律用4位数字表示,月、日一律用2位数字表示,如:“2004年06月08日”或“2004.06.08”。
3.“照片”一律用近期2寸正面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4.“姓名”(包括少数民族译名)栏,应填写户籍登记所用的名字,用字要固定,不能用同音字代替。“曾用名”(包括笔名)应填写使用较多、影响较大的。
5.“民族”,要填写全称。如:“维吾尔族”、“汉族”。
6.“出生日期”,按公历填写到日。
7.“籍贯”,填写本人的祖居地(指祖父的长期居住地)。“出生地”,填写本人出生的地方。“籍贯”和“出生地”按现行政区域填写,要求填写省、市或县的名称,如“辽宁大连”、“贵州遵义”。直辖市直接填写市名,如“上海市”、“重庆市”等。
8.“学历”,应填写接受国家承认学历的国民教育的最高学历和接受党校教育的最高学历。各类成人高等院校毕业生,应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或经其认可的部门、单位出具的学历证明为依据;接受党校教育的,以各级党校出具的学历证明为依据。
9.“学位”,应填写本人在国内外获得学位的具体名称,如“文学学士”、“理学硕士”等。多学位的应同时填写。仅有学位而无学历的,只填写学位。如:本科毕业后,通过在职攻读硕士研究生仅获得学位的,“学位”栏填写“××硕士”,“学历”栏仍填写“大学”。国外获得的学位,必须经过教育部认证。
10.“单位职务”,应填写本人现担任的最高职务,包括技术职务。担任两个职务以上的要同时填写,如:“××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XX处处长、高级工程师”等。
11.“身份证号码”,应填写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发给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编号。
12.“健康状况”,要根据本人身体情况分别填写“健康”、“一般”、“较弱”,有严重疾病或伤残的要具体写明。
13.“工资情况”,填写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包括职务等级及工资额),如:“二级职员一档,349元”、“教授一档,404元”。(能否请组织人事部门统一填写?)
14.“何年何月何处参加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认可工龄(工作年限)的初始工作时间和工作单位进行填写。如:“1981年07月01日毕业留校工作”、“1970年5月×日招工到某国营企业工作”、“1975年4月28日到××省××县××公社当知青”。以担任知青的时间作为参工时间的,须提供经核验过的《上山下乡知识青年证书》复印件或者知识青年名册等佐证材料。
15.“何年何月何人介绍加入中国共产党,何时转正”、“何年何月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要逐项填写清楚。
16.“何年何月何人介绍加入何民主党派,任何职务”,填写时应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如:入社社员证、入民主党派志愿书、入社登记表等。
17.“何时经何机关审批任何专业技术职务或任职资格”,专业技术职务或任职资格填写本人现担任的最高专业技术职务或现具有的最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8.“何年何月至何年何月参加过何单位举办的政治理论或业务培训”,主要填写超过一个月以上的进修、培训或其他形式的学习活动(含进修学习、在职研究生班学习等),要写明培训班名称、主要学习内容、有无证书等情况。要求提供参加培训(学习、进修)文件、学员登记表、考核登记表、结业证书(或复印件)等能够证明其参加培训的佐证材料(佐证材料将放入个人档案)。
19.“有何业务技术专长、重要发明创造、科研成果、著作译著”,要具体填写。“发明创造、科研成果”要写明名称与鉴定单位,“著作、译著”要写明出版或发表的情况。填写的内容应为本人最近一次评审通过专业技术职务以来的发明创造、科研成果、著作或译著等,填写项目应达到《贵州师范大学科研管理办法(试行)》(校发〔2007〕118号)文件所规定的最低奖励条件。填写时按“成果名称”、“类别”、“刊物名称(出版单位)”、“发表(出版日期)”、“收录情况”的项目顺序填写。
20.“何时何处参加何社会团体,任何职务” ,要填写具体名称、参加时间、担任职务和主要活动情况。
21.“何年何月出国(境)及参加重大国际性活动情况” ,出国(境)从事一般性公务活动和旅游、探亲时间在一个月以上的均应填写。凡是参加重大国际性学术活动的一律填写。
22.“掌握外语、少数民族语言及其他技能情况” ,要写明语种和听、说、读、写能力,通过等级考试的要写明何时何单位组织的何级考试;“技能情况”要具体填写,通过等级考试的,写明何时何单位组织的何级考试并提供佐证材料。
23.“何时何处何原因受过何种奖励” ,要填写经何单位批准,享受待遇的需注明。填写内容主要为参加工作以来受到厅局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等予以表彰、嘉奖、记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等,要求提供相应表彰奖励的审批(呈报)表、先进人物登记(推荐、审批)表、先进事迹材料或经核验过的获奖证书复印件等佐证材料。曾在厅局级以下级别单位工作过的,填写的内容可扩大到县处级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