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南京条约》的内容分析,中国丧失了哪些方面的主权
在《南京条约》及其附约中,中国丧失的主权有:领土主权、关税主权、贸易主权、司法主权。
英国人相继取得了协定关税、领事裁判权、划定租界、片面的最惠国待遇(利益均沾)、军舰停泊口岸等特权。这些条约损害中国达百年之久,也便利了资本主义列强的进一步对华侵略。
其中,协定关税、领事裁判权和片面地最惠国待遇更被认为是“束缚半殖民地国家的三条重要链锁”,而对中国来说,它们都是由《南京条约》及其附约首先确定下来的。
扩展资料:
签订《南京条约》,是清朝第一次以主权国家身份,按照双边条约方式,去解决法律冲突和国际争端。
康熙与俄罗斯签订过《尼布楚条约》与《南京条约》作比较,它们其实截然不同。
1、《尼布楚条约》只是一份边界条约,两个帝国以双边条约的方式划定边界,类似于古代会盟,严格来说,它还属于中世纪的地缘政治,我国历代王朝对此并不陌生。而《南京条约》则与边界无关,它主要涉及战争赔款和战后通商等事宜,并由此而建立起基于主权国家的双边关系。
2、《尼布楚条约》是以拉丁文为主,以满文和俄文为辅签订的,这显然与传教士的参与有关。以拉丁文为正式文本,是以尊重教皇仲裁权为前提的,这在西方亦属于中世纪老例,近代民族国家兴起以后,签订条约双方,都以本国文字为主,不再以体现教皇权威的拉丁文文本作为仲裁依据。
基于这两点,真正具有近代意义并以国际法为依据的条约是《南京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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