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历史的必然性
多少年来,人们一直在苦苦探求什么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决定因素。
历史唯物主义就提出了“历史必然性”这样一个概念,而且在分析社会发展时,它一直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人类社会的产生是历史的必然,社会的发展是历史的必然,旧制度的灭亡及其被新制度的替代也是历史的必然,等等。
显而易见,“历史必然性”其实就是历史唯物主义者所提出的、用于解释社会发展直接决定因素的概念。
正因如此,对这一概念的正确理解便显得非常重要了。
我们是站在历史唯物主义立场上来分析问题的,所以,在进行后面的分析之前,就必须首先搞清“历史必然性”的精细含义,界定其边界条件。
应当明确,我们分析的是能动的人类社会而不是自然界,也不是人化自然世界。
自然界的规律是纯粹客观必然的,它是自然万物自身相互作用的结果;人化自然世界就因人之主观能动性作用于其中而不同于自然界,因而,虽然其规律仍然是建筑于自然规律之上、也具有客观性,但已经表现出与自然规律所不同的形式;人类社会则更不同于自然界,它是直接由人类及其能动实践构成的,是直接处理人类(行为和思想)之间、人类与自然界之间关系的。
正是因为三者内涵的这种不同,其规律的性质也就各不相同。
自然规律有着明显的客观性和严格性:人们只能认识或利用它却不能改变它,它与自然现象或人化自然现象也基本存在严格的一一对应关系。
如:自由落体在真空中必然下落,而且其加速度必然为9.8米/秒2,这根本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
人化自然世界就有人之主观能动性作用于其中,因而,其规律虽不能脱离自然客观规律,但其表现形态与自然现象就有很大不同。
如:人造的飞机就可向上飞行,因为它是人之主观能动性作用于客观自然界的产物(当然,这种现象也是直接建筑在对客观规律的认识之上的)。
相对地讲,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是由社会三种矛盾、主要是第一矛盾的演化过程决定的,它直接建筑在人类的能动实践和人类的自我意识之上,不能脱离人类的实践和意识而独立发展。
因而,研究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不可能离开对人类实践和人类思想意识的研究。
由此可见,社会的能动性就必然地决定了社会规律不具有纯粹的客观性,而且,其严格性也远不如自然规律。
若换一个角度,也就是说,社会发展规律并非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它与社会现象也并不存在严格的一一对应关系。
由此,逻辑上必然地就可以得出:人类社会发展规律不可能精确地、超越历史地涵盖全部人类社会的所有现象。
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我们所研究的领域愈是远离经济领域,愈是接近于纯粹抽象的思想领域,我们在它的发展中所看到的偶然性就愈多……”(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第507页)。
就连马克思本人也否认他所揭示的理论和规律是“超历史的”,甚至是对他几乎穷毕生研究而得出的有关资本主义发展运动的规律也是如此,他明确提出,“这一运动(指《资本论》中揭示的资本主义发展的有关规律----引者注)的‘历史必然性’明确地限于西欧各国”。
(见《马恩全集》第19卷,第269页)
有了上述认识,我们就可以发现,与社会发展规律之不同程度的客观性和严格性相对应,历史进程中有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作用机制。
一种是决定性机制,我们称之为决定律。
凡是那种在正常历史条件下必然发生的历史现象,都由决定律所制约,这是社会深层发展规律,普遍地(而非精确地)适用于全人类社会的发展;它是历史发展的主线,决定着社会发展的基本轨迹和主要节点。
另一种是因果性机制,我们称之为因果律。
凡是那种由某些特定历史条件决定而必然发生的历史现象,都由因果律制约。
尽管在每一个特定的历史环境中,这种历史现象的出现由其必然性成分,但它所反映出的演进历程并不具备普遍意义,并不适用于其他历史条件。
也即,它所体现的顶多是历史过程中的一种因果关系,不可能上升为必然性规律。
对受这种作用机制制约的历史现象,我们可以在事后分析其发生的原因,却难以事先对其发展进行预测。
两种作用机制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为:因果律涵盖决定律,决定律只是因果律的一种特殊情况;凡是符合决定律的历史现象,也必然符合因果律,而符合因果律的历史现象,却不一定符合决定律;因果律可以较为精细地描述各种社会历史现象,而决定律则只能对社会发展趋势和历史演进节点做出宏观上的把握。
据此我们可以说:历史现象虽然变化纷繁,似乎杂乱无章,但若揭开复杂的历史表象就可发现,所有的历史现象都受上述两种机制的制约;认为历史发展全然无规律或全部符合决定律都是不全面的,只能说它们都受制于决定律或因果律这两种作用机制。
现在来看历史必然性是一种什么样的概念。
历史唯物主义指出:社会无穷发展进程中的“每一个阶段都是必然的,因此,对它所由发生的时代和条件说来,都有它存在的理由”(《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第213页),这大概是对历史必然性的经典描述。
我们来分析这段话:首先,这每一“阶段”是只包括社会发展的某些关节点,还是包括了全部历史“现象”?其次,这里的“必然”的意义是只符合因果律(即“对它所由发生的时代和条件来说,都有它存在的理由”)呢,还是也符合决定律(即可以按照某种普遍定律必然发生)呢?根据对这两个方面的不同理解,可以产生四种完全不同的认识:一是认为全部历史现象都符合决定律,二是认为只有历史发展的某些关节点(即阶段)才符合决定律,三是认为全部历史现象都只能用因果律来解释,四是认为只有历史发展的某些关节点符合因果律。
按照我们前面的分析:首先,第一种认识是不全面的,因为它其实就等同于认为所有历史现象全部符合决定性规律(决定律),而迄今历史唯物主义所提出的决定律(其基本精神即是人所周知的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基本规律)显然只能说明社会历史发展的主要轮廓,其主要任务并不在于解释更为具体的特定社会历史现象;第四种认识的理论认定面太窄,几乎等同于认为历史发展全部无规律(无决定律,只有部分因果律);第二种认识对历史关节点给出了精确解释,但对历史过程中的具体历史现象却没有给出应有的解释;第三种认识对所有历史现象的发生都给出了解释(符合因果律),但对关节点却没有给出更具有普遍性的理论说明。
基于这种分析、结合对历史唯物主义者上述经典论述的理解,我们可以这样认为,历史必然性的真正含义应当是上述第二、第三种认识的综合,即,历史必然性断定:全部历史现象都符合因果律,而且,部分历史现象、至少是某些历史关节点(阶段)还符合决定律。
所以,从实际意义和内容上讲,历史必然性包括两重含义:一是指部分历史现象符合决定律,我们称之为历史必然定律;二是指全部历史现象符合因果律,我们称之为历史必然因果。
有了上述界定,我们接下来就必须分析:是什么因素决定了历史必然性?那种“时代和条件”到底有什么内涵?要回答这个问题,就必须深入探讨历史发展中的决定因素,就必须研究社会发展的规律。
在本部分,我们先探讨第一方面问题。
第二个问题留待后面研究。
我们知道,社会是由无数个个人组成的;因之,社会现象是由无数个个人的行为实践构成的;因之,社会发展的历史也是由这无数个个人的实践和思想意识(即其主观能动性)在时间跨度内的累积形成的,是由在历史上活动的每个人在各方向上的力量所构成的那“无数个力的平行四边形”所形成的一个总结果。
表面看来,社会现象往往并不反映个人意志,而且还经常违背和强制地统治着这些意志,以致于对个人来讲,他往往感到社会力量是一种逼迫着他的异己的东西。
其实,由于在一个“没有组织的社会”中,各个人的行动、意志在现实中往往会出现冲突和不协调,而社会发展却是这种现实的综合。
因此,尽管社会发展不可能完全体现社会中每一个成员的意志和行为,但没有各单个力便没有各“力的平行四边形”,因而就更不会有“无数个力的平行四边形”,就不会有社会行为,就不会有社会发展。
因此,社会历史正是众多社会成员在各方向作用力的迭加;社会成员结成的整体就是社会行为的发出者,就是历史必然性是主体。
恩格斯指出:“……各个人的意志……虽都达不到自己的愿望,而是融合为一个总的平均数,一个总的合力,然而从这一事实中决不应作出结论说,这些意志等于零。
相反地,每个意志都对合力有所贡献,因而是包括在这个合力里面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第478~479页)。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得出,人类社会向何处发展,也即历史发展中的必然性,恰恰就是社会成员各方向行为的综合作用,是成员意志、因而是成员精神素质外爆为其实践的结果。
只不过,由于社会成员在社会中所处地位的不同、所具能力的不同及行为方向的不同,他们对社会发展所起作用的大小和方向也有所不同罢了。
进一步来分析,由成员精神素质所决定的人之意志虽然决定了其实践并进而影响到历史必然性,但它也不具有本原意义,它还是要受制于当时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
如果从历史发展的纵向长河中分析,这一社会历史条件就是社会物质条件。
然而,每一个人生历程、每一个社会时期、乃至每一个社会形态历程尽管都跨越一定的时间周期,但从宏观的、历史的角度看,都只能算作一个历史剖面。
从方法论上讲,我们分析历史问题当然要站在这种宏观的和历史的角度;但要研究社会发展中的具体问题,仅有这种角度、这种方法论以及由此得出的那些观点,就欠精细了。
所以,要细致地研究社会发展问题,就必须同时把握两个方面:一是那种分析角度和正确的方法论,一是对历史剖面的精细分析。
如果我们再用历史剖面的观点来分析问题,就可以看到,那一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实际上应当包括三个方面,我们称之为“剖面因素”:社会物质条件、社会结构条件(包括社会组织结构条件、社会运行规则条件和成员精神素质条件)和国际环境交流。
这三个剖面因素既决定了成员意志(因而决定了其实践)的性质和水平,又决定了它所作用的环境和场合。
值得说明的是,我们此处的论述绝不同于多元论。
在上述决定人类意志、行为的三个剖面因素中,后两者不过是早期社会物质条件在人类社会及思想领域中的现实折射而已。
也即:前期人类社会发展中,在一定物质条件下所形成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社会精神思想和社会机制条件作为一种不可能一时消亡的遗产,与后期的社会物质条件一起决定人之意志和行为。
若追根溯源,社会结构因素和国际环境交流还是受制于社会物质因素的,因此,社会生产力仍然在本原意义上决定着历史必然性。
那么,社会生产力在本原意义上决定着历史必然性是否就排除了我们此处论述的意义了呢?其实不然。
前面的分析告诉我们,成员精神素质有着明显的相对独立性,而社会机制因素是否适合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成员精神素质直接决定的。
我们在这里所分析的不是历史哲学,而是社会发展中的具体理论问题,主要是对社会历史的剖面(横断面)进行精细分析,因此,单纯一个社会生产力因素便因只有哲学上的意义而显得有些过于笼统了。
恩格斯也曾指出:“经济状况是基础,但是对历史斗争的进程发生影响并且在许多情况下主要是决定着这一斗争的形式的,还有上层建筑的各种因素:阶级斗争的各种政治形式和这个斗争的成果----由胜利了的阶级在获胜以后建立的宪法等等,各种法权形式以及所有这些实际斗争在参加者头脑中的反映,政治的、法律的和哲学的理论,宗教的观点以及它们向教义体系的进一步发展”(《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第477页)。
总之我们可以说,对个人来讲,社会历史的发展是异己的;然而对社会成员整体来讲,历史却是他们的意志在一定社会物质条件下和一定社会机制框架内的作用产物,人民的意志是次本原意义上的历史创造者。
合上述分析我们得出:
1)历史必然性指出,社会在某一历史条件下发展到某种状态是必然的。
但这种必然性却包括两种含义:一是断定部分历史现象、至少是某些历史关节点符合决定律,它属于历史必然定律;二断定全部历史现象都符合因果律,它属于历史必然因果。
2)就内容来讲,历史必然性其实就是人之主观能动性在社会发展中的表现,是主体与客体、人与社会相互作用的结果,是成员精神素质作用于社会基础条件而外爆为其实践的产物。
3)在人类历史进程中,人类自己的意志和实践等对社会发展有着直接的决定性影响,决定人之意志和实践的终极因素只有一个----社会物质条件,而剖面因素却有三个----社会物质条件、社会结构条件和国际环境交流。
4)对历史必然性的分析应以分析特定时期人之主观能动性及决定和制约它们的三个剖面因素作为基本出发点。
由此也可以看出,造就一个具有高度精神素质的民族对社会发展具有何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