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中土地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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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大类,并相应明确了各类土地的管制规则。
1、农用地。即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园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不包括永久性沟渠)、养殖水面等。分为基本农田、一般农田和非耕地三个类别。
基本农田就是依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是确保人民群众对粮数枯食需求的耕地。主要是生产条件较好、集中连片、产量较高的耕地、城镇或村镇建设规划区外的耕地、交通沿线的耕地和其他国家规定需要保护的耕地。其管制规则主要有: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
(2)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选址无法避开保护区的,应取得薯老洞基本农田占用许可,批准占用的,经修订规划后按占用建设规划区的耕地管制;
(3)设立开发区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
(4)禁止在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沙、采石、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
(5)利用基本农田从事农业生产的应当保护和培肥地力,鼓励施用有机肥料;
(6)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畜牧业和水产养殖业;
(7)保护区内耕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时,对耕地地力等级进行评定,保护农田生态环境等等。
2、建设用地
即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分为建成区和规划区两个类别。
建成区内的土地管含销制规则主要有:
(1)实行土地利用结构的调整和功能定位;
(2)对现有建设用地和闲置废弃土地挖潜,以某区域(或单位)土地利用率的高低确定是否对该区域(或单位)投入增量土地,具体体现在土地的平面利用(建筑密度)和立体利用(容积率)等方面,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
(3)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土地利用应符合各土地级别、用途下规定的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高度等方面限制;
(4)对不利用土地行为征收土地闲置费直至没收土地;
(5)保证公益事业建设对一部分土地的需要。
3、未利用地
即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尚未明确用途或人类未以生物技术或工程措施进行改造利用的土地。其中有些是暂未利用,有些是目前技术条件下难以利用,有些则是低效利用。其管制规则主要有:
(1)禁止任何不符合规划、破坏自然生态环境的江河挖土或填土行为,不得擅自围湖造田:
(2)鼓励江河流域综合整治和河道疏浚,鼓励对废弃河道、零星坑塘水面、盐碱地等进行土地整理;
(3)鼓励在陆地水域根据市场需要设立水产养殖区;鼓励多渠道、多形式开发利用“四荒”土地资源,但应在取得开发许可前提下,根据土地适宜性保证一定的耕地开垦率;
(4)防洪区外的滩涂、苇地及其他表层有土质的土地为农业后备土地资源,限制用于非农建设,开发利用应避免生态恶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1、农用地。即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园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不包括永久性沟渠)、养殖水面等。分为基本农田、一般农田和非耕地三个类别。
基本农田就是依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是确保人民群众对粮数枯食需求的耕地。主要是生产条件较好、集中连片、产量较高的耕地、城镇或村镇建设规划区外的耕地、交通沿线的耕地和其他国家规定需要保护的耕地。其管制规则主要有: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
(2)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选址无法避开保护区的,应取得薯老洞基本农田占用许可,批准占用的,经修订规划后按占用建设规划区的耕地管制;
(3)设立开发区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
(4)禁止在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沙、采石、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
(5)利用基本农田从事农业生产的应当保护和培肥地力,鼓励施用有机肥料;
(6)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畜牧业和水产养殖业;
(7)保护区内耕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时,对耕地地力等级进行评定,保护农田生态环境等等。
2、建设用地
即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分为建成区和规划区两个类别。
建成区内的土地管含销制规则主要有:
(1)实行土地利用结构的调整和功能定位;
(2)对现有建设用地和闲置废弃土地挖潜,以某区域(或单位)土地利用率的高低确定是否对该区域(或单位)投入增量土地,具体体现在土地的平面利用(建筑密度)和立体利用(容积率)等方面,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
(3)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土地利用应符合各土地级别、用途下规定的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高度等方面限制;
(4)对不利用土地行为征收土地闲置费直至没收土地;
(5)保证公益事业建设对一部分土地的需要。
3、未利用地
即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尚未明确用途或人类未以生物技术或工程措施进行改造利用的土地。其中有些是暂未利用,有些是目前技术条件下难以利用,有些则是低效利用。其管制规则主要有:
(1)禁止任何不符合规划、破坏自然生态环境的江河挖土或填土行为,不得擅自围湖造田:
(2)鼓励江河流域综合整治和河道疏浚,鼓励对废弃河道、零星坑塘水面、盐碱地等进行土地整理;
(3)鼓励在陆地水域根据市场需要设立水产养殖区;鼓励多渠道、多形式开发利用“四荒”土地资源,但应在取得开发许可前提下,根据土地适宜性保证一定的耕地开垦率;
(4)防洪区外的滩涂、苇地及其他表层有土质的土地为农业后备土地资源,限制用于非农建设,开发利用应避免生态恶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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