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括隋唐时期监察制度的主要特点及影响
特点:
中央监察制度的成熟阶段—隋唐五代。
1、隋朝精简门下省机构,还增设了司隶台和谒者台,与御史台合称三台,负责监察事务。
2、唐初,废除了司隶台和谒者台,御史台监察百官,是国家最高的行政监察机构,设置谏院,使谏官的独立性相对提高。
3、唐代创立了御史台三院制度,即台院、殿院和察院。正式确立了门下省掌审议封驳的制度。
4、五代时期,御史中丞演变为御史台长,后唐以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分别向六察官汇报本部工作的方式进行监督,并明确规定了御史六察官监察六部的具体内容。
5、隋唐时期御史台三院制度的创设,谏官与封驳官从言谏系统中分离,标志着我国封建社会中央监察制度已有了质的飞跃。
地方监察制度的发展—隋唐五代。
1、地方监察机构和中央监察机构分离,置司隶台和谒者台监察地方官吏。
2、州郡刺史或太守虽保留持节之名,但不统领地方军事,只掌一州的行政与监察之权。
唐朝安史之乱前,地方监察体制主要由御史和使臣两大系统组成,后期除了御史监察体系外,使臣系统演变为度支转运使、出使郎官、巡院等多层面监察体系。
影响:
第一,就中央监察制度而言,中央监察官职能广泛,在政治生活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打击贪污渎职,防范政治腐败,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关系;制约君权,协调统治阶级内部的关系;有利于减少决策失误,维护最高统治者尊严。
第二,就地方监察制度而言,对于维护封建国家的统一,起到了重要作用;有利于维护地方统治秩序的相对稳定;
对缓和阶级矛盾与社会矛盾起到了积极作用。其弊端主要是地方监察权与行政权不分离,在监察体制上为地方监察官贪污受贿和勒索百姓提供了机会。
扩展资料:
监察制度的局限性: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历时二千多年,在古代国家的政治运行中,对于国家权力、政府权力、官僚权力的监察和约束确实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然而,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作用是有限的,有其明显的历史局限。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主要特点始终与其历史局限形成二元对立,单线垂直的历史局限是监察制度的性质;
位高权重的历史局限是古代国家政治制度结构;监察活动法律化的历史局限是传统的人治。
参考资料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