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清政府和日本签订了哪几个条约
《中日会议东三省事宜正约》、《马关条约》、《辛丑条约》、《中日通商行船条约》、《中日北京专条》。
一、《中日会议东三省事宜正约》
清政府与日本签订的不合理条约。《中日会议东三省事宜正约》的主要内容是:清政府承认日俄《朴茨茅斯条约》中给予日本的各项权利。
设立“中日木植公司”,允许日本在鸭绿江右岸地方采伐林木。日本得继续经营战时擅自铺设的安东(今丹东)至奉天的军用铁路至1923年,届期估价卖给中国。
日本得在营口、安东和奉天划定租界。《中日会议东三省事宜正约》及附约扩大了日本帝国主义在中国东北的利益,实际上将东三省南部纳入其独占的势力范围。
二、《马关条约》
《马关条约》是中国清朝政府和日本明治政府于1895年4月17日(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在日本马关(今山口县下关市)签订的不平等条约。
根据条约规定,中国割让辽东半岛(后因三国干涉还辽而未能得逞)、台湾岛及其附属各岛屿、澎湖列岛给日本,赔偿日本2亿两白银。中国还增开沙市、重庆、苏州、杭州为商埠,并允许日本在中国的通商口岸投资办厂。
《马关条约》使日本获得巨大利益,刺激其侵略野心;使中国民族危机空前严重,半殖民地化程度大大加深。该条约适应了帝国主义列强对华资本输出的需要,随后列强掀起了瓜分中国的狂潮。
三、《辛丑条约》
《辛丑条约》,亦称《辛丑各国和约》、《北京议定书》,是中国清政府和英、美、法、德、俄、日、意、奥、西、荷、比、十一国政府在义和团运动失败、八国联军攻入北京后签定的一个不平等条约。
条约签定于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七月二十五日,辛丑年,故名辛丑条约。因条约签订日为阳历9月7日,因此有“九七国耻”一说。
《辛丑条约》是中国近代史上赔款数目最庞大、主权丧失最严重的不平等条约。条约规定:
1、中国赔款价息合计9.8亿两白银(详情为赔偿4.5亿白银,分39年还清,本息共计约9.8亿两);
2、划定北京东交民巷为使馆界,允许各国驻兵保护,不准中国人在界内居住;
3、清政府保证严禁人民参加反帝运动;
4、清政府拆毁天津大沽口到北京沿线设防的炮台,允许列强各国派驻兵驻扎北京到山海关铁路沿线要地。
该条约标志着清政府完全成为帝国主义统治中国的工具,中国彻底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严重侵犯了中国的主权,给人民带来了沉重的灾难。
该条约是帝国主义列强强加给中国的又一奴役性条约。它的签订进一步加强了帝国主义对中国的全面控制和掠夺,标志着中国已完全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此后开启了资本主义浪潮。
四、《中日通商行船条约》
《中日通商行船条约》是《马关条约》的延续。多年来日本统治者企图在中国得到的各种特权,至此全部实现。
《马关条约》第六条规定:中日两国所有约章已因甲午战争而废绝,双方应派代表商订通商行船条约;新订约章应以中国与欧美各国现行约章为本。
据此,1895年12月日本代表驻华公使林董与中国代表(初为李鸿章,后改为张荫桓)开始谈判。日方提出约稿条款,双方根本上一致。
所以历时半年的谈判虽有不少争辩,最后还是在日方约稿的范围内定议。1896年(光绪二十二年)7月21日张荫桓与林董签订《通商行船条约》。
五、《中日北京专条》
《北京专约》,又名《中日北京专条》、《台湾事件专约》、《台事北京专约》或《台事专条》,是1874年10月日本明治政府与中国清朝政府签订的有关台湾事件的条约。
1874年5月,日本在美国帮助下,派陆军中将西乡从道率兵3000余侵犯台湾。10月31日,清政府与日本政府签订《台事专约》。
条约规定:清朝承认台湾“生番”曾对日本国属民等妄为加害,日军出兵是“保民义举”;赔偿日本银50万两;日军撤出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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