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公务员服务期内可以正式调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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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公务员五年服务期内,是能调动的。不过,根据招考约定要求,服务期内原则上只能在乡镇之间调动。如果不办理调动手续的话,比如借调或抽调到县市直部门,可以办理借调手续先去工作,待服务期满再办理正式调动手续。乡镇公务员写着五年内不可以交流,意思是五年内不得调离本县,可以在乡镇之间调动,也可以借调至本县县直单位。乡镇公务员就是在乡镇级政府部门工作的,行使国家行政权利、执行国家公务的政务类公务员和业务类公务员。
乡镇公务员五年服务期内原则上不能借调到上级机关,确实需要短期借调的,要在征得乡镇党委同意后才行。同时在乡镇工作不满2年的乡镇公务员一律不借调。 对于定向招录的基层公务员,未满服务年限,不能参加公开遴选。 其他的应当按照书面签订的服务协议来执行。
1、新录用公务员在服务期内一般不可以调动。
2、根据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乡镇干部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规定新录用乡镇公务员在乡镇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
3、上级机关一般不得借调乡镇干部,因工作特殊需要短期借调的,应征得借调单位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同意并明确借调时间。
4、同时,根据《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第六条,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所以也不能辞职,辞职不批准,只会以开除的名义辞退。
对有违反本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理。
原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可参考其原任职务与级别,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其他具有工作经历的,可根据其资历和工龄,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
公务员服务要求规定:
1、公务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以及录用、奖励、培训、辞退等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2、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
3、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四十条公务员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公务员职级实行委任制和聘任制。
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
第四十一条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
第四十二条委任制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职务、职级发生变化,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职级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任免。
第四十三条公务员任职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四十四条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乡镇公务员五年服务期内原则上不能借调到上级机关,确实需要短期借调的,要在征得乡镇党委同意后才行。同时在乡镇工作不满2年的乡镇公务员一律不借调。 对于定向招录的基层公务员,未满服务年限,不能参加公开遴选。 其他的应当按照书面签订的服务协议来执行。
1、新录用公务员在服务期内一般不可以调动。
2、根据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乡镇干部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规定新录用乡镇公务员在乡镇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
3、上级机关一般不得借调乡镇干部,因工作特殊需要短期借调的,应征得借调单位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同意并明确借调时间。
4、同时,根据《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第六条,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所以也不能辞职,辞职不批准,只会以开除的名义辞退。
对有违反本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理。
原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可参考其原任职务与级别,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其他具有工作经历的,可根据其资历和工龄,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
公务员服务要求规定:
1、公务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以及录用、奖励、培训、辞退等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2、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
3、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四十条公务员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公务员职级实行委任制和聘任制。
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
第四十一条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
第四十二条委任制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职务、职级发生变化,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职级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任免。
第四十三条公务员任职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四十四条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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