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的界定指的是年龄
法律主观:
我国宪法对于老年人的保护,是有明确规定的。并且在具体的法律法规中也有规定。我国《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的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从家庭赡养与服务、收养的效力、收养关系的解除和法律责任这几个主要方面对老年人的保护作出了规定。 (l)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在家庭关系中,赡养人对老年人主要有如下义务:①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②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③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④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畜生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⑤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和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⑥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 (2)在社会关系中,各国家机构和社会组织对老年人负有如下义务:①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救济城市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或扶养人无赡养能力和抚养能力的老人。对确实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患病老人,可以给予适当帮助并提倡社会救助。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农村里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或抚养人确无赡养能力和抚养能力的老人的吃、穿、住、医、葬的五保供养。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逐步增加对老年福利事业的投入,兴办老年福利没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企业开发、生产、经营老年生活用品,适应老年人的需要。 (3)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在以下情况中,行为人损害老年人的切身利益,情节严重的,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①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老年人,捏造事实诽谤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情节较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③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抚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抚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④家庭成员盗窃、诈骗、抢劫、勒索、故意毁坏老年人财物,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客观:
2013年7月1日起,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新法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这也被媒体解读为“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不常看望老人将属违法。该法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一、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主要内容该法明确,国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帮助。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应当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此外,该法还提出,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另外,由民政部制定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也将自今日起实施。两部新规对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法律责任、服务内容等作出明确规定。针对此前有媒体报道的入住养老机构的老人被故意虐待事件,《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明确,养老机构出现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或未与老年人或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等情况的,民政部门将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解读第一,强调法律义务,并非放弃道德上的规范。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起着兜底作用。目前,在整个城镇化加快的过程中,不断分裂出的小家庭,不断出现的一些空巢老人,他们的精神需求和亲情需求怎么样得到满足,是个必须研究并着手解决的问题。之所以把“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就是着眼于这个社会发展趋势,对老年人关怀与赡养作出的底线规定,目的是提醒和督促人们更加注重履行赡养义务。“常回家看看”作为一个法律义务,并不是放弃在道德上对人们继续进行弘扬孝道的宣传教育,而是用道德和法律共同来支持“常回家看看”这样一个伦理义务,使我们中国的孝道得到弘扬,也使老年人的权益得到保障。第二,并非将养老的义务完全推给子女,政府撒手不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对老年人的保障水平。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第三章用九个条款从国家层面对老年人在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基本住房等社会保障,作出了规定。其中第三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应当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法律作出的规定,既是各有关部门工作的责任,也是公众监督各部门履行责任的重要依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宏观上提出要求,紧接着相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比如,民政部门制定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在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已经2013年6月27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一同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中国加速的老龄化带来一系列的养老难题,其中养老机构“供不应求”最为突出。民政部出台的这两个《办法》,就是针对这个突出难题,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呼应,对于缓解老人养老困难,在养老机构方面作出相应的回应,履行政府责任。第三,不是小打小闹,而是上升为国家意志。这次修法把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纳入法律,并作为中国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上升为国家意志,不仅标志着人口老龄化科学研究的重大结论转换为法律,更重要的是,它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战略部署的具体体现,是全党全社会全面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的总动员令。与修订前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比,增加了三章,即社会优待、宜居环境和参与社会发展;对原法修改了38条,新增了38条。总体上看,修改幅度大,新增内容多,成为新中国成立以来修订案修改内容最多的法律之一,除了要满足经常回家看望父母的愿望以外,还有把养老,把老年人应对老龄化作为国家战略提出来,包括对老年人权益的一些保障,包括未来社会养老怎么办,修改的幅度非常大,使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得以“脱胎换骨”,实现了质的飞跃。当然,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解决的是有法可依问题,要使老年人权益得到根本保障,还必须解决有法必依的问题。尤其事涉政府层面的老年人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宜居环境等,还需要具体研究实施细则和促进落实的保障措施,比如,对民办的养老机构,在税收、土地等一系列方面的政策,如何加大支持力度?在用电、用水包括税收方面,如何提供优惠并落到实处?还有,如何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人,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这些看起来是部门工作,实质上所检验的是如何保障老年人权益问题。难题需要一个一个去攻克,措施需要一项一项地去落实,这不仅需要子女承担义务,更需要政府认真履行责任,家庭、政府和全社会共同承担起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老年人的权益才能真正得到保障。三、民政部规范养老机构设立与管理民政部6月30日公布《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对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法律责任、服务内容等作出明确规定,这两部新规自201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为开办养老机构设立了门槛,包括床位数在10张以上,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等。《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指出,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组织定期体检;提供的饮食应当符合卫生要求、有利于老年人营养平衡、符合民族风俗习惯;开展文化、体育、娱乐活动时,应当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