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业务规范发布,药师法也不远了
从医药体系的法规来看,《执业医师法》已经出台20余年了,《护士管理条例》也已经出台多年,唯有《药师法》还没有正式出台。在医、药、护三者之间,医生和护士已经有法律法规管理,缺失药师这部分法令不利于保护患者用药安全和药师的切身权益。
近日,据国家食药监管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公告,正式发布《执业药师业务规范》,并于2017年1月1日正式实施!
附全文: 《执业药师业务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执业药师的业务行为,保障公众合理用药,践行优良药学服务,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直接面向公众提供药学服务的执业药师。执业药师应当对公众合理使用药品负责。
第三条 执业药师业务碰基规范是指执业药师在运用药学等相关专业知识、技能和专业素养从事业务活动时,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
执业药师的业务活动包括处方调剂、用药咨询、药物治疗管理、不良反应监测、健康宣教等。
第四条 执业药师应当遵纪守法、爱笑帆谨岗敬业、遵从伦理、服务健康、自觉学习、提升能力,达到本规范的基本要求。
执业药师应当佩戴徽章上岗以示身份。
第五条 执业药师应当掌握获取医药信息资源的技能,通过各种现代化媒体收集整理、归纳分析各类有价值的医药信息,用于开展各项业务活动。
第六条 执业药师所在单位应当为执业药师履行本规范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并保障执业药师开展优良药学服务。
第二章 处方调剂
第七条 处方调剂包括处方审核、处方调配、复核交付和用药交待。执业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无医师处方不得调剂处方药。
处方调剂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等各项规定。
第八条 处方审核包括处方的合法性审核、规范性审核和适宜性审核。
第九条 执业药师应当对处方的合法轿颤性进行审核,包括处方来源、医师执业资格、处方类别。
执业药师对于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第十条 执业药师应当对处方的规范性进行审核,包括逐项认真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是否完整,书写或印制是否清晰,处方是否有效,医师签字或签章与备案字样是否一致等。
执业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不得调剂。
第十一条 执业药师应当对处方的适宜性进行审核,包括:
(一)规定必须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三)剂量、用法和疗程的正确性;
(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五)是否有重复给药;
(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配伍禁忌;
(七)是否有特殊人群用药禁忌,如:妊娠及哺乳禁忌、儿童禁忌、老年人禁忌等;
(八)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
对于存在用药不适宜情形的处方,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要求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不得擅自更改或者自行配发代用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