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公租房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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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户籍人员申请政府所有的公租房,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25周岁以上单身人士可独立申请)必须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并居住;
2、上年度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1385元以下;
3、家庭人均资产低于7万元且家庭资产总额低于28万元;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或人均住房套内面积低于10平方米;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提出申请时未享受住房保障;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五年内未转让过住宅建设用地或自有住房;
7、符合以上第1至5项、第7项条件的申请人,因本人或家庭成员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条件特别困难,虽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曾转让住宅建设用地或自有住房的,经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专科医生诊断证明材料,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以申请住房保障。
一、公租房保障范围、方式、条件
(一)保障范围______
1、本地城镇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__________________
2、新就业无房职工(主要包括新就业大学生、青年教师、青年医生、环卫工人、公交司机、复退军人、基层乡镇青年干部、在汉创业青年等新市民);______3、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
(二)保障方式
分为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保障两种方式。各县(区)可根据当地申请人数和房源数量等情况合理确定保障方式。房源不足的县(区)要加大租赁补贴保障力度。
(三)保障条件
申请人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地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地上一年度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且未享受其他类型保障性住房。
在满足上述两项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各县(区)还要针对不同类型保障群体分别设置准入条件。原则如下:
1、城镇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保障条件:
城镇中等以下收入家庭的收入线,按照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上一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确定。城镇低收入家庭的收入线,按照当地上一年度低保家庭收入线的1.5倍以下确定。
2、新就业无房职工保障条件:
(1)就业未满5年,与本地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具有稳定的劳动就业关系;
(2)月收入不高于本地城镇单位在岗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3、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保障条件:
(1)持有本地居住证(本地农业户籍进城稳定务工人员除外);
(2)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具有稳定的劳动就业关系;
(3)在本地连续缴纳社保一年(含一年)以上;
(4)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上一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申请人及主要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公租房:
(1)名下拥有车辆(不含一般经营性用车),价值超过15万元的(以购车发票金额为准)。
(2)名下拥有工商登记信息,注册资本金超过20万元的;
(3)名下拥有经营性房产,且房产建筑面积大于20平方米的。
二、温馨提示:
1、以上“住宅建设用地”包括申请人及家庭成员通过分配、购买、赠与、继承等途径取得使用权的住宅建设用地;
2、以上“自有住房”包括申请人及家庭成员通过自建、购买、赠与、继承、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落实侨房政策、拆迁安置等各种途径取得所有权的住房及已签订了购房合同的住房;
3、以上所述除特别说明外,“以下”、“低于”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
3、以上所述除特别说明外,“以下”、“低于”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
三、办理材料
1、住房保障申请表
2、户口簿
3、身份证
4、结婚证,离异或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
5、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6、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7、家庭资产情况证明材料
8、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办理流程
1、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报家庭的基本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
(1)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2)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3)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收到公租房申请材料后,应对上报资料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区房产管理局。
3、区房产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区民政局。
4、区民政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给区房产管理局。
5、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房产管理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十五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公租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区房产管理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25周岁以上单身人士可独立申请)必须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并居住;
2、上年度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1385元以下;
3、家庭人均资产低于7万元且家庭资产总额低于28万元;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或人均住房套内面积低于10平方米;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提出申请时未享受住房保障;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五年内未转让过住宅建设用地或自有住房;
7、符合以上第1至5项、第7项条件的申请人,因本人或家庭成员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条件特别困难,虽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曾转让住宅建设用地或自有住房的,经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专科医生诊断证明材料,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以申请住房保障。
一、公租房保障范围、方式、条件
(一)保障范围______
1、本地城镇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__________________
2、新就业无房职工(主要包括新就业大学生、青年教师、青年医生、环卫工人、公交司机、复退军人、基层乡镇青年干部、在汉创业青年等新市民);______3、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
(二)保障方式
分为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保障两种方式。各县(区)可根据当地申请人数和房源数量等情况合理确定保障方式。房源不足的县(区)要加大租赁补贴保障力度。
(三)保障条件
申请人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地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地上一年度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且未享受其他类型保障性住房。
在满足上述两项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各县(区)还要针对不同类型保障群体分别设置准入条件。原则如下:
1、城镇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保障条件:
城镇中等以下收入家庭的收入线,按照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上一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确定。城镇低收入家庭的收入线,按照当地上一年度低保家庭收入线的1.5倍以下确定。
2、新就业无房职工保障条件:
(1)就业未满5年,与本地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具有稳定的劳动就业关系;
(2)月收入不高于本地城镇单位在岗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3、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保障条件:
(1)持有本地居住证(本地农业户籍进城稳定务工人员除外);
(2)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具有稳定的劳动就业关系;
(3)在本地连续缴纳社保一年(含一年)以上;
(4)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上一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申请人及主要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公租房:
(1)名下拥有车辆(不含一般经营性用车),价值超过15万元的(以购车发票金额为准)。
(2)名下拥有工商登记信息,注册资本金超过20万元的;
(3)名下拥有经营性房产,且房产建筑面积大于20平方米的。
二、温馨提示:
1、以上“住宅建设用地”包括申请人及家庭成员通过分配、购买、赠与、继承等途径取得使用权的住宅建设用地;
2、以上“自有住房”包括申请人及家庭成员通过自建、购买、赠与、继承、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落实侨房政策、拆迁安置等各种途径取得所有权的住房及已签订了购房合同的住房;
3、以上所述除特别说明外,“以下”、“低于”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
3、以上所述除特别说明外,“以下”、“低于”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
三、办理材料
1、住房保障申请表
2、户口簿
3、身份证
4、结婚证,离异或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
5、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6、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7、家庭资产情况证明材料
8、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办理流程
1、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报家庭的基本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
(1)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2)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3)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收到公租房申请材料后,应对上报资料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区房产管理局。
3、区房产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区民政局。
4、区民政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给区房产管理局。
5、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房产管理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十五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公租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区房产管理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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