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法律主观:
黔东南 药品广告审批材料有广告审查表、与发布内容一致的广告样件(样片、样带)和电子化文件、申请人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是药品经营企业的,应当提交药品生产企业同意其作为申请人的证明文件。关于黔东南药品广告审批材料的问题,下面由 网 小编来为你详细解答。 一、黔东南药品广告审批办理材料 1.广告审查表 2.与发布内容一致的广告样件(样片、样带)和电子化文件 3.申请人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 4.申请人是药品经营企业的,应当提交药品生产企业同意其作为申请人的证明文件 5.代办人代为申办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提交申请人授权证明文件 6.产品注册证明文件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标签和说明书,以及生产许可文件 7.广告中涉及药品商品名称、注册商标、专利等内容的,应当提交相关有效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8.企业真实性保证材料 二、黔东南药品广告审批办理条件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明文件或者备案凭证持有人及其授权同意的生产、经营企业为广告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申请。 三、黔东南药品广告审批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 法定节假日 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四、黔东南药品广告审批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八条发布药品广告,应当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 直辖市 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核发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同时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发布进口药品广告,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在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和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药品广告的,发布广告的企业应当在发布前向发布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接受备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药品广告批准内容不符合药品广告管理规定的,应当交由原核发部门处理。 发布药品广告是需要广告主预先办理药品广告的审批,拿到审批手续才能够到媒体中心去办理发布广告的事情,没有审批手续,是发布不了的。希望以上的内容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可以到网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