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省级行政区划单位共有
我国目前省级行政区划单位共有介绍如下:
我国有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
省级行政区共34个,包括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
地级行政区共333个,包括293个地级市、7个地区、30个自治州、3个盟。
县级行政区共2843个,包括977个市辖区、394个县级市、1301个县、117个自治县、49个旗、3个自治旗、1个特区、1个林区。(截止到2021年3月,已公布的数量)
扩展资料
行政区划历史:清末以来,行政区划变动频繁。首先是抛出了《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和《府厅州县地方自治章程》。这两个《地方自治章程》虽然没有实际推行开来,但对后世行政区划调整的影响很大。清代以前,省(道、路)一直都是中央各部门派驻地方的监管机构。
到清代顺治以后,府州厅之上,基本上有总督、巡抚藩臬、道三层治理结构,府厅州县之下还有巡检司、镇等治理结构。两个《地方自治章程》实际上是把城镇乡推入了国家行政区划系列。
民国初期,从广州设「市」开始,一个「市」字走遍天下,上下通吃。首先是裁府州厅入县,简单的说,就是把府城、州城、厅治设市,并将府州厅全部打散改成县。
随后是等级市制,将市分成特别市(直辖市)、省辖市和县辖市,将镇分为省辖镇和县辖镇。民国时期国民政府直接控制地区的前省会、主要的多国租界地基本上都成了特别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