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需注意哪些问题?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需注意哪些问题?介绍如下:
(1)要注意弄清用人单位是否具备合法的资格
只有具备合法资格的单位,才拥有录用毕业生的自主权,因此,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前,要仔细了解用人单位的合法资格,以免上当受骗。
(2)要按规定的程序签订就业协议
按照签订就业协议的程序,学校应是最后签章,但在实际工作中,有些毕业生为图方便,要求学校先盖章,再交用人单位签章,这样一来,容易造成两种不良后果:
一是用人单位拿了协议书后迟迟不肯签章,一拖再拖,一、两个月或更长时间后,突然找个理由说不能录用毕业生了,因用人单位未签章,协议尚未生效,毕业生有口难言,浪费了精力不说,还白白耽误了与其它用人单位签约的机会;
二是个别用人单位未经协商便在协议书上增加一些毕业生不愿接受的条款,待毕业生提出异议,协议已经用人单位盖章生效,若要违约,毕业生又不得不承担赔偿责任。
(3)双方协商条款的内容必须在备注栏中注明
在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洽谈中,必然会就一些具体问题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协商条款一定要在备注栏中书面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盖章。备注栏中需要注明的条款一般有以下两类:
一是关于工资福利待遇,住房条件,服务期限等等。这些条款的提出,有利于保护毕业生的自身权益,毕业生报到后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不需要重复协商此类问题。
二是明确违约处理办法。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经订立,任何一方都不得随意解除,否则就应承担违约责任,但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违约现象也是客观存在的,为维护自身权益,有必要约定双方违约所要承担的责任,如规定违约金数额等等。
这样一来,若用人单位提出违约,毕业生可获得一定的补偿,若毕业生提出违约,也可避免一些用人单位不允许违约或漫天要价,从而使自己处于被动状态。
三是考研出国问题。若毕业生考研待录或准备出国,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时,一定要注明“毕业生考研录取或办理出国手续后,协议自行解除”等相关内容,这样就可避免承担违约责任,避免造成经济损失或引起其他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