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道关于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体!!急!急!
1.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予缴,年终结清,年终汇算清缴是在年度终了后()a.15日b.30日c.60日d.4个月(我觉得应该是5个月可是没这个答案是我认为错了吗)...
1.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予缴,年终结清,年终汇算清缴是在年度终了后()a.15日 b.30日c.60日d.4个月
(我觉得应该是5个月可是没这个答案是我认为错了吗)
2.某国企业2006年度应交纳所得额950.4,累计予缴285,应补缴28.63
问9月1日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1台机器设备,合同约定租赁期为10个月,租赁费为10万元,该企业未分期摊销,一次性列入2006年管理费用中扣除。
(我看答案是:10/10*6 我想知道是为什么 我的理解是9.1租入到2006.12.31不是3个月吗为什么要*6呢)
3.借款的利息能不能在准予扣除项中目?
4.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收入是收入吗?
最好能详细的讲解一下?最好准确?不然可就误人子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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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应该是5个月可是没这个答案是我认为错了吗)
2.某国企业2006年度应交纳所得额950.4,累计予缴285,应补缴28.63
问9月1日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1台机器设备,合同约定租赁期为10个月,租赁费为10万元,该企业未分期摊销,一次性列入2006年管理费用中扣除。
(我看答案是:10/10*6 我想知道是为什么 我的理解是9.1租入到2006.12.31不是3个月吗为什么要*6呢)
3.借款的利息能不能在准予扣除项中目?
4.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收入是收入吗?
最好能详细的讲解一下?最好准确?不然可就误人子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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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回答
2008-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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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有正确答案。
你是正确的,就是在5个月之内汇算清缴。
2、你说的那个10/10×6,应该是“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就是说,本来只能扣除4个月的租赁费,却一次扣除了10月的,这样就多扣除了6个月的租赁费,因此要将多扣除的这6个月的租赁费调整回来。
(9月1日到12月31日是“4个月”,而不是你说的3个月)
3、“符合规定”的借款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所说的符合规定,是指以同类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为限,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4、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在会计上是冲减工程成本。但是,在税法上要作为收入来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
你是正确的,就是在5个月之内汇算清缴。
2、你说的那个10/10×6,应该是“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就是说,本来只能扣除4个月的租赁费,却一次扣除了10月的,这样就多扣除了6个月的租赁费,因此要将多扣除的这6个月的租赁费调整回来。
(9月1日到12月31日是“4个月”,而不是你说的3个月)
3、“符合规定”的借款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所说的符合规定,是指以同类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为限,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4、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在会计上是冲减工程成本。但是,在税法上要作为收入来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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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d.4个月
2、为什么要10/10*6,这个计算的是不应该由本年负担的费用,也就是计算的是纳税调整增加额。也就是零六年可以分摊四个月的,余下的六个月要计入下年。
3、借款费用除了要资本化的和关联方的借款超过注册资本50%的,是可以税前扣除的,(未考虑超金融机构同期贷款金额)
4、在税法上在建工程的试运行收入是算做计税收入的。
2、为什么要10/10*6,这个计算的是不应该由本年负担的费用,也就是计算的是纳税调整增加额。也就是零六年可以分摊四个月的,余下的六个月要计入下年。
3、借款费用除了要资本化的和关联方的借款超过注册资本50%的,是可以税前扣除的,(未考虑超金融机构同期贷款金额)
4、在税法上在建工程的试运行收入是算做计税收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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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法是5个月,你没错,是题目过时了。
2、9.1到12.31是4个月,不是3个月,也不是6个月。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4、在建工程的试运收入应计入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2、9.1到12.31是4个月,不是3个月,也不是6个月。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4、在建工程的试运收入应计入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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