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秒区在国际篮联和NBA的规则中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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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场上对抗最激烈的区域是什么地方?对了!3秒区内!这是一个禁区,任何一名在3秒区内移动或者活动的进攻方队员都会受到对手特殊照顾,这个照顾的含义包括隐含的包夹防守,对于内线球员接球线路的干扰,贴身对抗更激烈的防守,等等等,总之,没有任何一个球员可以在3秒区内自由自在任意驰骋就是防守球员的最终目的。3秒区有点什么规则?俺们随便聊聊。
首先,关于什么是3秒区?3秒区是一个为了限制进攻方球员在有利进攻位置滞留时间过长而从球场地面(注意是地面,为啥要注意,后文有分解。)划出的区域,在这个区域内,当进攻放开始控球时刻计算,任何一名进攻方球员滞留的时间不应该超过3秒,否则将会被认定对于防守方不公正的进攻行为而吹罚,具体的罚则为攻防转换,滞留3秒区内超过时间的进攻方球员计失误,不计犯规。
为什么会建立3秒区规则?3秒区只是一个人为设定的区域,在这个区域内,进攻方球员更容易获得将球送入篮筐的成功机会,而对于防守方而言,在这个区域内如果缺少限制进攻球员的规则的话,非常容易将整体篮球的得分全部都拴定在内线球员的强弱身上。从另一方面分析,正是由于3秒区规则这一限制内线进攻球员威力的规则与3分线规则这一强化外线球员得分优势的规则相辅相成才会有现代篮球的内外层次感;更深层次的分析,就是距离篮筐约近命中率越高的原则导致规则制订方不得不从篮球发展的技术全面性出发,限制内线球员的得分机会(不然的话,可想而知,内线涌满8名球员或者8名以上球员的现象将会是非常丑陋,也会由于观赏性的差异限制篮球运动的整体发展)。
最初的3秒区和现在大家看到的截然不同,最初的3秒区为6英尺(折合公尺的话,大约为1.83M左右),对于球员而言,在这个区域边缘的得分还是相当容易,可是由于该规则是针对所有的NBA球员,也还算公平,甲方乙方都可以在这个区域边缘完成轻松异常的投篮得分(这也是造就51-52赛季以前NBA平均每场得分几乎恐怖的原因之一)。可是George Mikan对于这个规则的颠覆的确是应该负全责。这是NBA历史上的首位真正意义上的天皇巨星,除了领军Lakers包揽48-54年这7年中的6次总冠军和名人堂第一位成员以外,或许被所有人印象最深的就是他作为首位迫使联盟更改规则的伟大球员的历史性震撼效果。
由于原来的6英尺3秒区几乎完全构不成George Mikan威胁,于是,51-52赛季,联盟宣布,为了限制George Mikan内线统治力,3秒区域扩大为12英尺(折合公尺,大约3.66公尺左右)。或许是出乎联盟的意外,新的3秒规则限制George Mikan进攻能力的同时,对于其他锋线球员的限制更大,更大程度的造就George Mikan的篮板成就,使其顺利的获得52,53连续两个赛季的篮板王称号。
第二个由于本身内线统治力过强迫使联盟对于内线禁区规则进行修改的球员是Wilt Chamberlain。除了单场100分,单场55板和连续18投命中等不太象人类做得出的成就以外,Wilt Chamberlain迫使联盟64-65赛季开始将3秒禁区扩张到了16英尺(大约4.88公尺左右),扩张区域也就是大家现在看球场上的左右两根有颜色的长方色条区域。
经过两名内线恐怖型球员震撼过的3秒区域才是我们现在看到的3秒区,聊完3秒历史,再来说说3秒区规则的一些容易忽略的细节问题。
其一,3秒区域是一个地面区域,这点的定义和其他所有NBA空间定义是统一的。换句话说,如果某进攻球员双脚在3秒区域以外,而身体回风舞柳般的扭曲在3秒线内假定空间的上方超过3秒的话(假设这种情况存在),不会有任何进攻违例嫌疑;
其二,3秒区域的定义是进攻方的任何触及地面的部位。假定某进攻球员的双脚一只脚在3秒区域内,另外一只脚在禁区外的情况发生超过3秒的话,该行为构成3秒禁区违例;
其三,大多数NBA的习惯性判罚,如果A队伍得到防守篮板并且立刻构成快攻,参与快攻的进攻方球员当己方队友获得进攻篮板的同时已经双脚在B队3秒区域内的情况下,裁判无论该进攻球员是否滞留禁区超过3秒都基本上会吹罚(这一点是很多裁判对于3秒规则的不成文认定,俺查资料至今还没有发现联盟对于此情况判罚标准的书面说明,但是实际操作中的确存在。)。
其四,防守3秒,NBA有着防守3秒违例的判罚。具体的定义是某防守球员对位的进攻方球员没有处于3秒区或者3秒区边缘,或者对位进攻方球员已经彻底摆脱防守球员队位的情况下(规则书面定义为“非贴身防守情况”下),防守球员依旧在禁区内滞留超过3秒的情况可视作防守3秒违例。(防守3秒规则是为了限制当防守方球员的不公正篮板机会而制定,实际使用中很少,正如众所周知,ILLegal Defense这个定义仅存于NBA,在形成防守3秒以前,防守球员实际上大多已经形成 ILLegal Defense的防守违例。当然,当ILLegal Defense规则被取消后,理论上来说防守3秒这种罕见的情况还是会出现。)对于这种情况出现后的判罚是该形成防守3秒的球员技术犯规一次。
事实上,由于NBA的3秒区域比较国际篮协的标准场地来的要小,更容易形成接近底线位置的内线球员接球机会,低位接球得分意识会更强。这点意识形成内线球员本能之后,当国际大赛类似Olympic或者World Champion的机会出现时,不少NBA内线球员显示出相当程度的不适应。
3秒这个规则的出现历史典故多多,在未来,伴随着NBA与国际篮球的交流加强,相信或许还会有所完善和更改,可是NBA对于规则的修改有其谨慎性和独立性,未来的3秒将会如何?没有人知道,只是估计象两位前辈那样迫使联盟更改禁区规则的球员应该不会再有,而会更大程度向着国际篮联标准靠拢。
业余篮球者而言,不存在3秒的禁区规则限制,但是少许了解些禁区规则相信对于观看比赛转播还是有所裨益。
用规则的语言讲,3秒区应该叫限制区。3秒钟的限制是针对比赛中的进攻队而言的,即某队在场上控制球并且比赛计时时钟正在走动时,该队队员在对方限制区内停留不得超过持续的3秒。限制区的各条线都属于限制区的一部分,踩线、骑跨线都属于在限制区内。队员在限制区内抢篮板球时,双方都没有控制球,因此不存在3秒违例的问题。
首先,关于什么是3秒区?3秒区是一个为了限制进攻方球员在有利进攻位置滞留时间过长而从球场地面(注意是地面,为啥要注意,后文有分解。)划出的区域,在这个区域内,当进攻放开始控球时刻计算,任何一名进攻方球员滞留的时间不应该超过3秒,否则将会被认定对于防守方不公正的进攻行为而吹罚,具体的罚则为攻防转换,滞留3秒区内超过时间的进攻方球员计失误,不计犯规。
为什么会建立3秒区规则?3秒区只是一个人为设定的区域,在这个区域内,进攻方球员更容易获得将球送入篮筐的成功机会,而对于防守方而言,在这个区域内如果缺少限制进攻球员的规则的话,非常容易将整体篮球的得分全部都拴定在内线球员的强弱身上。从另一方面分析,正是由于3秒区规则这一限制内线进攻球员威力的规则与3分线规则这一强化外线球员得分优势的规则相辅相成才会有现代篮球的内外层次感;更深层次的分析,就是距离篮筐约近命中率越高的原则导致规则制订方不得不从篮球发展的技术全面性出发,限制内线球员的得分机会(不然的话,可想而知,内线涌满8名球员或者8名以上球员的现象将会是非常丑陋,也会由于观赏性的差异限制篮球运动的整体发展)。
最初的3秒区和现在大家看到的截然不同,最初的3秒区为6英尺(折合公尺的话,大约为1.83M左右),对于球员而言,在这个区域边缘的得分还是相当容易,可是由于该规则是针对所有的NBA球员,也还算公平,甲方乙方都可以在这个区域边缘完成轻松异常的投篮得分(这也是造就51-52赛季以前NBA平均每场得分几乎恐怖的原因之一)。可是George Mikan对于这个规则的颠覆的确是应该负全责。这是NBA历史上的首位真正意义上的天皇巨星,除了领军Lakers包揽48-54年这7年中的6次总冠军和名人堂第一位成员以外,或许被所有人印象最深的就是他作为首位迫使联盟更改规则的伟大球员的历史性震撼效果。
由于原来的6英尺3秒区几乎完全构不成George Mikan威胁,于是,51-52赛季,联盟宣布,为了限制George Mikan内线统治力,3秒区域扩大为12英尺(折合公尺,大约3.66公尺左右)。或许是出乎联盟的意外,新的3秒规则限制George Mikan进攻能力的同时,对于其他锋线球员的限制更大,更大程度的造就George Mikan的篮板成就,使其顺利的获得52,53连续两个赛季的篮板王称号。
第二个由于本身内线统治力过强迫使联盟对于内线禁区规则进行修改的球员是Wilt Chamberlain。除了单场100分,单场55板和连续18投命中等不太象人类做得出的成就以外,Wilt Chamberlain迫使联盟64-65赛季开始将3秒禁区扩张到了16英尺(大约4.88公尺左右),扩张区域也就是大家现在看球场上的左右两根有颜色的长方色条区域。
经过两名内线恐怖型球员震撼过的3秒区域才是我们现在看到的3秒区,聊完3秒历史,再来说说3秒区规则的一些容易忽略的细节问题。
其一,3秒区域是一个地面区域,这点的定义和其他所有NBA空间定义是统一的。换句话说,如果某进攻球员双脚在3秒区域以外,而身体回风舞柳般的扭曲在3秒线内假定空间的上方超过3秒的话(假设这种情况存在),不会有任何进攻违例嫌疑;
其二,3秒区域的定义是进攻方的任何触及地面的部位。假定某进攻球员的双脚一只脚在3秒区域内,另外一只脚在禁区外的情况发生超过3秒的话,该行为构成3秒禁区违例;
其三,大多数NBA的习惯性判罚,如果A队伍得到防守篮板并且立刻构成快攻,参与快攻的进攻方球员当己方队友获得进攻篮板的同时已经双脚在B队3秒区域内的情况下,裁判无论该进攻球员是否滞留禁区超过3秒都基本上会吹罚(这一点是很多裁判对于3秒规则的不成文认定,俺查资料至今还没有发现联盟对于此情况判罚标准的书面说明,但是实际操作中的确存在。)。
其四,防守3秒,NBA有着防守3秒违例的判罚。具体的定义是某防守球员对位的进攻方球员没有处于3秒区或者3秒区边缘,或者对位进攻方球员已经彻底摆脱防守球员队位的情况下(规则书面定义为“非贴身防守情况”下),防守球员依旧在禁区内滞留超过3秒的情况可视作防守3秒违例。(防守3秒规则是为了限制当防守方球员的不公正篮板机会而制定,实际使用中很少,正如众所周知,ILLegal Defense这个定义仅存于NBA,在形成防守3秒以前,防守球员实际上大多已经形成 ILLegal Defense的防守违例。当然,当ILLegal Defense规则被取消后,理论上来说防守3秒这种罕见的情况还是会出现。)对于这种情况出现后的判罚是该形成防守3秒的球员技术犯规一次。
事实上,由于NBA的3秒区域比较国际篮协的标准场地来的要小,更容易形成接近底线位置的内线球员接球机会,低位接球得分意识会更强。这点意识形成内线球员本能之后,当国际大赛类似Olympic或者World Champion的机会出现时,不少NBA内线球员显示出相当程度的不适应。
3秒这个规则的出现历史典故多多,在未来,伴随着NBA与国际篮球的交流加强,相信或许还会有所完善和更改,可是NBA对于规则的修改有其谨慎性和独立性,未来的3秒将会如何?没有人知道,只是估计象两位前辈那样迫使联盟更改禁区规则的球员应该不会再有,而会更大程度向着国际篮联标准靠拢。
业余篮球者而言,不存在3秒的禁区规则限制,但是少许了解些禁区规则相信对于观看比赛转播还是有所裨益。
用规则的语言讲,3秒区应该叫限制区。3秒钟的限制是针对比赛中的进攻队而言的,即某队在场上控制球并且比赛计时时钟正在走动时,该队队员在对方限制区内停留不得超过持续的3秒。限制区的各条线都属于限制区的一部分,踩线、骑跨线都属于在限制区内。队员在限制区内抢篮板球时,双方都没有控制球,因此不存在3秒违例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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