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案例分析.
4l、2006年1月,包括自然人及法人股东在内的共计40个股东共同制订了公司章程并在章程上签名、盖章,办理了相应的法律手续后,登记成立了一家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人民币的...
4 l、 2006年1月,包括自然人及法人股东在内的共计40个股东共同制订了公司章程并在章程上签名、盖章,办理了相应的法律手续后,登记成立了一家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人民币的数码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数码公司)。公司章程中规定,为防止股东滥用知情权扰乱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除担任董事、经理、监事的股东外,其他不执行业务的股东须单独或合并出资占公司注册资本1 0%以上,并且正式获得股东身份一年以上者,才得亲自行使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两项要件缺少任何一项的,公司董事会有权拒绝查阅请求。
甲公司是2006年3月因受让股权而成为数码公司的法人股东的。其受让股权时支 付的受让款为180万元。因数码公司管理班子刚成立不足三个月,所以甲公司尚无机会 进入管理层。自甲公司加入数码公司后到2006年9月,甲公司对数码公司的经营情况、 财务状况及利润分配等一无所知。在多次口头交涉未果的情况下,甲公司将数码公司全 体董事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全体董事履行法定义务,向其提交公司成立至 今的财务会计报告及此期间所有因交易活动而产生的原始凭证、发票等会计账簿。
庭审期间,数码公司董事长称:依公司章程规定,甲公司不具备单独行使查阅权的 条件,且甲公司加入数码公司时曾经承诺三个月内再追加投资220万元,却一直未予以 兑现,造成公司流动资金紧张。因此,董事会认为不应向甲公司交付所有财务会计报告 及会计账薄供其查阅。
问:(1)数码公司章程关于股东知情权的规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2)甲公司要求查阅数码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存续期间所有因交易活动而产生的原 始凭证、发票等会计账簿的请求能否支持?为什么?
(3)甲公司在运用诉权维护自身权益时,是否有不合法之处?有的话,指出其不合法行为。
(4)数码公司董事长陈述的有关不向甲公司交付财务会计报告的理由是否站得住脚?为什么?
42、 王某、李某、刘某和金某准备设立新兴房产股份有限公司。各方当事人签署了一份设立股份公司的协议,其内容为:公司共有股东四人;公司为发起设立;公司注册资金 为人民币400万元;全体发起人共认购公司30%的股份,计l20万元,其余部分的股份拟向发起人的亲戚朋友发行。公司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为人民币50万元。公司由于规模不大,所以公司决定只设监事而不设监事会。
请指出该投资协议的错误之处并说明理由 展开
甲公司是2006年3月因受让股权而成为数码公司的法人股东的。其受让股权时支 付的受让款为180万元。因数码公司管理班子刚成立不足三个月,所以甲公司尚无机会 进入管理层。自甲公司加入数码公司后到2006年9月,甲公司对数码公司的经营情况、 财务状况及利润分配等一无所知。在多次口头交涉未果的情况下,甲公司将数码公司全 体董事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全体董事履行法定义务,向其提交公司成立至 今的财务会计报告及此期间所有因交易活动而产生的原始凭证、发票等会计账簿。
庭审期间,数码公司董事长称:依公司章程规定,甲公司不具备单独行使查阅权的 条件,且甲公司加入数码公司时曾经承诺三个月内再追加投资220万元,却一直未予以 兑现,造成公司流动资金紧张。因此,董事会认为不应向甲公司交付所有财务会计报告 及会计账薄供其查阅。
问:(1)数码公司章程关于股东知情权的规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2)甲公司要求查阅数码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存续期间所有因交易活动而产生的原 始凭证、发票等会计账簿的请求能否支持?为什么?
(3)甲公司在运用诉权维护自身权益时,是否有不合法之处?有的话,指出其不合法行为。
(4)数码公司董事长陈述的有关不向甲公司交付财务会计报告的理由是否站得住脚?为什么?
42、 王某、李某、刘某和金某准备设立新兴房产股份有限公司。各方当事人签署了一份设立股份公司的协议,其内容为:公司共有股东四人;公司为发起设立;公司注册资金 为人民币400万元;全体发起人共认购公司30%的股份,计l20万元,其余部分的股份拟向发起人的亲戚朋友发行。公司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为人民币50万元。公司由于规模不大,所以公司决定只设监事而不设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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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章程不合法。股东有权利制定章程,但是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我国公司法规定股长有知情权。
2、能得到支持。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3、在二点违法之处:一是甲公司应当书面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地;二是被告不合格,被告应是公司,而不是董事。
4、不能,不是理由。
2、能得到支持。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3、在二点违法之处:一是甲公司应当书面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地;二是被告不合格,被告应是公司,而不是董事。
4、不能,不是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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