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求懂法律的老师帮忙,关于交通事故赔偿问题!
2007年5月我出交通事故把行人撞伤,交警大队判我全责,由于撞的不太严重我和对方协商支付他医药费外再给他一千元,就这么处理了也没留什么字据。更没有通过交警我们私下说的!没...
2007年5月我出交通事故把行人撞伤,交警大队判我全责,由于撞的不太严重我和对方协商支付他医药费外再给他一千元,就这么处理了也没留什么字据。更没有通过交警我们私下说的!
没想到他今年起诉我,向我要伤残费,误工费,护理费总共5万。法院一审说他作的10级伤残不和法!叫他重做.(叫他到法院指定的地方去作鉴定)没想到30天以后法院二审的时候他的伤残鉴定成9级了!我真晕了!他的伤残鉴定书上明明写着他进院和出院时的诊断为:腰椎L1压缩性骨折。而鉴定书上却是腰椎L1压缩性粉碎性骨折,因此鉴定为9级.
我觉的我太怨了!我是农村的人!而对方是市里有钱有权的人物。我和他打官司怎么能赢啊!我见对方现在和平常人没什么区别,行动和精神一切正常怎么能是9级伤残呢!现在他要10万了。
我觉的他的伤残鉴定肯定是假的,我问过医生他的伤没什么问题,而且他的出院诊断书上是回家躺2个月就能正常下地了,如果是粉碎性骨折不光要作手术(他没作手术,只在医院躺了12天)3个月也不一定好的了!
现在法院还没判!我觉的这里的法官很偏向对方,我想问一下如果法院判给他说要的,我想上中级法院上诉我改怎么办!虽然我没钱,但是我想我就是砸锅卖铁也要上诉!我不能叫他毁我一辈子!5555我分不多请见谅! 展开
没想到他今年起诉我,向我要伤残费,误工费,护理费总共5万。法院一审说他作的10级伤残不和法!叫他重做.(叫他到法院指定的地方去作鉴定)没想到30天以后法院二审的时候他的伤残鉴定成9级了!我真晕了!他的伤残鉴定书上明明写着他进院和出院时的诊断为:腰椎L1压缩性骨折。而鉴定书上却是腰椎L1压缩性粉碎性骨折,因此鉴定为9级.
我觉的我太怨了!我是农村的人!而对方是市里有钱有权的人物。我和他打官司怎么能赢啊!我见对方现在和平常人没什么区别,行动和精神一切正常怎么能是9级伤残呢!现在他要10万了。
我觉的他的伤残鉴定肯定是假的,我问过医生他的伤没什么问题,而且他的出院诊断书上是回家躺2个月就能正常下地了,如果是粉碎性骨折不光要作手术(他没作手术,只在医院躺了12天)3个月也不一定好的了!
现在法院还没判!我觉的这里的法官很偏向对方,我想问一下如果法院判给他说要的,我想上中级法院上诉我改怎么办!虽然我没钱,但是我想我就是砸锅卖铁也要上诉!我不能叫他毁我一辈子!5555我分不多请见谅! 展开
7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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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主要意思就是伤残鉴定的问题。
一、伤者的二次法医鉴定,分别是依据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4.10.3(c) 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4.9.3(b) 胸椎或腰椎一椎体粉碎性骨折。而评定的十级和九级伤残。二者的根本区别就是腰椎压缩性骨折和粉碎性骨折,这从腰部CT片或X片中是可以区分开来的。腰椎压缩性骨折也可以是粉碎性骨折,腰椎粉碎性骨折不一定都要是做手术的,有的保守治疗也是可以的,也可以没有什么后遗症的,以后一切功能正常的,但只要是腰椎粉碎性骨折不论有没有后遗症,最少都可以定九级伤残的。
二、据《刑诉法》第一百二十条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一般每个省、每个地市都有省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重新鉴定的。
现在二份鉴定结论不一样,就要看那个比较符合客观事实,如果你对后者的鉴定有疑义,仍可以要重新鉴定,以弄清事实真象。
三、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规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造成残疾的,还有残疾赔偿金,残疾用具费及精神抚慰金等;造成死亡的,还有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赔偿项目应按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
各项赔偿费用的标准是:
1.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2.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5.残疾赔偿金: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城市或农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计算,自定残之日起十级伤残赔偿二年,九级伤残赔偿四年。
6.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7.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比照上述规定计算,但不得超过三人。
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
一、伤者的二次法医鉴定,分别是依据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4.10.3(c) 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4.9.3(b) 胸椎或腰椎一椎体粉碎性骨折。而评定的十级和九级伤残。二者的根本区别就是腰椎压缩性骨折和粉碎性骨折,这从腰部CT片或X片中是可以区分开来的。腰椎压缩性骨折也可以是粉碎性骨折,腰椎粉碎性骨折不一定都要是做手术的,有的保守治疗也是可以的,也可以没有什么后遗症的,以后一切功能正常的,但只要是腰椎粉碎性骨折不论有没有后遗症,最少都可以定九级伤残的。
二、据《刑诉法》第一百二十条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一般每个省、每个地市都有省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重新鉴定的。
现在二份鉴定结论不一样,就要看那个比较符合客观事实,如果你对后者的鉴定有疑义,仍可以要重新鉴定,以弄清事实真象。
三、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规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造成残疾的,还有残疾赔偿金,残疾用具费及精神抚慰金等;造成死亡的,还有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赔偿项目应按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
各项赔偿费用的标准是:
1.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2.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5.残疾赔偿金: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城市或农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计算,自定残之日起十级伤残赔偿二年,九级伤残赔偿四年。
6.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7.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比照上述规定计算,但不得超过三人。
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
参考资料: 一名法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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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决没有留下任何证据或者借据,连个证明人都没有这就是你的不对,,至于后面的案情,法院叫他重新鉴定,你对鉴定结果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要求重新鉴定,如果鉴定结果还是9级那就只能以9级伤残进行赔偿,至于赔偿金不是他说要多少就要给多少,比如他要医疗费则他需要提供医疗发票等相关证据才能索赔,提供不了的法院不予支持,另外赔偿所谓的精神损失费,法律没明文规定,不予支持,误工费则需要他提供平常所在单位时一天的工资平均收入为证明进行赔偿,没有的不予支持,营养费,人工照顾费等都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才能要求赔偿,否则不支持,另外提供的证据有真也有假,对提供的证据在法庭辩论和举证时要注意辨析,这样也许你会少赔点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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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对你不利。改伤残鉴定没有那么容易,法院只能依据鉴定结论判决,你的怀疑没有证据支持,上诉没有意义,别再白花律师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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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之后15天内,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你可以直接到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
你可以直接到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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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委托鉴定的,如果你能证明以下情形存在,可以申请重新鉴定: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方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如果你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法院应当准许。
对方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如果你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法院应当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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