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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镇非农产业从业人员25万余人,其中非农业户口非农业产业从业人员20万余人。
2、工农业总产值30多亿元,其中工业总产值占80%以上。
3、全区生产总值超过25亿元。
4、第三产业发达,产值超过第一产业,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超过35%。
5、地方预算收入2亿多元已成为多个市县的县级市。只有这样才能升级为地级市。
县人民政府驻地所在镇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含县属企事业单位聘用的农民合同工、长年临时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的有固定经营场所的镇、街、村和农民集资或独资兴办的第二、三产业从业人,城镇中等以上学校招收的农村学生,以及驻镇部队等单位的人员)不低于12万;
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8万。县总人口中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30%,并不少于15万。
扩展资料:
“省辖市”改“地级市”以后,成为四级行政区划制度的省、自治区主要行政分区形式,并作为地级行政区纳入官方统计。随“地级行政区划改革”的深入。
到1986年,“地级市”达到166个,占325个地级行政区的51.1%,取代“地区”和“盟”成为“地级行政区”的主要区划类型。只有少部分的县级市升级为了省辖市。
参考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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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设立县级市的标准
一、设立县级市的标准
(一) 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四百人以上的县,达到下列指标,可设市撤县。
1. 县人民政府驻地所在镇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含县属企事业单位聘用的农民合同工、常年临时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的有固定经营场所的镇、街、村和农民集资或独资兴办的第二、三产业从业人员,城镇中等以上学校招收的农村学生、以及驻镇部队等单位的人员,下同)不低于十二万,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八万。县总人口中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30%,并不少于十五万。
2. 全县乡镇以上工业产值在工农业总产值中不低于80%,并不低于十五亿元(经济指标均以一九九○年不便价格为准,按年度计算,下同),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十亿元,第三产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例达到20%以上,的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不低于人均一百元,总收入不少于六千万元,并承担一定的上解支出任务。
3. 城区公共基础设施较为完善,其中自来水普及率不低于65%,道路铺装率不低于60%,有较好的排水系统。
(二) 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一百人至四百人的县,达到下列指标,可设市撤县:
1. 县人民政府驻地镇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十万,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七万。县总人口中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25%,并不少于十二万。
2. 全县乡镇以上工业产值在工农业总产值中不低于70%,并不低于十二亿元。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八亿元,第三产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例达到20%以上;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不低于人均八十元,总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并承担一定的上解支出任务。
3. 城区公共基础设施较为完善。其中自来水普及率不低于60%,道路铺装率不低于55%,有较好的排水系统。
(三) 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一百人以下的县,达到下列指标,可设市撤县:
1. 县人民政府驻地镇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八万,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六万。县总人口中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20%,并不少于十万。
2. 全县乡镇以上工业产值在工农业总产值中不低于60%,并不低于八亿元。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六亿元,第三产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例达到20%以上;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不低于人均六十元,总收入不少于四千万元,并承担一定的上解指出任务。
3. 城区基础设施较为完善。其中自来水普及率不低于55%,道路铺装率不低于50%,有较好的排水系统。
(四)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设市时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1. 自治州人民政府或地区(盟)行政公署驻地。
2. 乡、镇以上工业产值超过四十亿元,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二十五亿元,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超过一亿元,上解指出超过50%,经济发达,布局合理的县。
3. 沿海、沿江、沿边境重要的港口和贸易口岸,以及国家重点骨干工程所在地。
4. 具有政治、军事、外交等特殊需要的地方。
具备上述条件之一的地方设市时,州(盟、县)驻地镇非农业人口不低于六万,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四万。
(五) 少数经济发达,已成为该地区经济中心的镇,如确有必要,可撤镇设市。设市时,非农业人口不低于十万,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八万。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不低于人均五百元,上解支出不低于财政收入60%,工农业总产值中工业产值高于90%。
(六) 国家和部委以及省、自治区确定予以重点扶持的贫困县和财政补贴县原则上不设市。
(七) 设置市的建制,要符合城市体系和布局的要求,具有良好的地质、地理环境条件。
(八) 县级市不设区和区公所,设市撤县后,原由县管辖的乡、镇,由市管辖。
二、设立地级市的标准
市区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二十五万人以上,其中市政府驻地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
产业的人口二十万以上;工农业总产值三十亿元以上,其中工业产值占80%以上;国内生产总值在二十五亿元以上;第三产业发达,产值超过第一产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例达35%以上;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二亿元以上,已成为若干市县范围内中心城市的县级市,方可升级为地级市
一、设立县级市的标准
(一) 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四百人以上的县,达到下列指标,可设市撤县。
1. 县人民政府驻地所在镇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含县属企事业单位聘用的农民合同工、常年临时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的有固定经营场所的镇、街、村和农民集资或独资兴办的第二、三产业从业人员,城镇中等以上学校招收的农村学生、以及驻镇部队等单位的人员,下同)不低于十二万,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八万。县总人口中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30%,并不少于十五万。
2. 全县乡镇以上工业产值在工农业总产值中不低于80%,并不低于十五亿元(经济指标均以一九九○年不便价格为准,按年度计算,下同),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十亿元,第三产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例达到20%以上,的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不低于人均一百元,总收入不少于六千万元,并承担一定的上解支出任务。
3. 城区公共基础设施较为完善,其中自来水普及率不低于65%,道路铺装率不低于60%,有较好的排水系统。
(二) 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一百人至四百人的县,达到下列指标,可设市撤县:
1. 县人民政府驻地镇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十万,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七万。县总人口中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25%,并不少于十二万。
2. 全县乡镇以上工业产值在工农业总产值中不低于70%,并不低于十二亿元。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八亿元,第三产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例达到20%以上;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不低于人均八十元,总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并承担一定的上解支出任务。
3. 城区公共基础设施较为完善。其中自来水普及率不低于60%,道路铺装率不低于55%,有较好的排水系统。
(三) 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一百人以下的县,达到下列指标,可设市撤县:
1. 县人民政府驻地镇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八万,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六万。县总人口中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20%,并不少于十万。
2. 全县乡镇以上工业产值在工农业总产值中不低于60%,并不低于八亿元。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六亿元,第三产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例达到20%以上;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不低于人均六十元,总收入不少于四千万元,并承担一定的上解指出任务。
3. 城区基础设施较为完善。其中自来水普及率不低于55%,道路铺装率不低于50%,有较好的排水系统。
(四)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设市时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1. 自治州人民政府或地区(盟)行政公署驻地。
2. 乡、镇以上工业产值超过四十亿元,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二十五亿元,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超过一亿元,上解指出超过50%,经济发达,布局合理的县。
3. 沿海、沿江、沿边境重要的港口和贸易口岸,以及国家重点骨干工程所在地。
4. 具有政治、军事、外交等特殊需要的地方。
具备上述条件之一的地方设市时,州(盟、县)驻地镇非农业人口不低于六万,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四万。
(五) 少数经济发达,已成为该地区经济中心的镇,如确有必要,可撤镇设市。设市时,非农业人口不低于十万,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八万。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不低于人均五百元,上解支出不低于财政收入60%,工农业总产值中工业产值高于90%。
(六) 国家和部委以及省、自治区确定予以重点扶持的贫困县和财政补贴县原则上不设市。
(七) 设置市的建制,要符合城市体系和布局的要求,具有良好的地质、地理环境条件。
(八) 县级市不设区和区公所,设市撤县后,原由县管辖的乡、镇,由市管辖。
二、设立地级市的标准
市区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二十五万人以上,其中市政府驻地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
产业的人口二十万以上;工农业总产值三十亿元以上,其中工业产值占80%以上;国内生产总值在二十五亿元以上;第三产业发达,产值超过第一产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例达35%以上;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二亿元以上,已成为若干市县范围内中心城市的县级市,方可升级为地级市
参考资料: 百度_龙港吧_设立县级市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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