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分!状告 鄂尔多斯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人的真实经历,各位法律高人帮忙看看这样写行不行,万分感谢本人(购房人)于2006年1月9日与中山市尚城花园开发商中山市鄂尔多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开发商)签署《广... 本人的真实经历,各位法律高人帮忙看看这样写行不行,万分感谢

本人(购房人)于2006年1月9日与中山市尚城花园开发商中山市鄂尔多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开发商)签署《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购得尚城花园商品房一套,并于2006年4月8日办理交房手续,同时开发商收取11449(大写:壹万壹仟肆佰肆拾玖元正)元购房税费(代收)。

自交房之日起至今(2008年9月8日)两年多时间内,开发商一直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给购房人的工作生活带来极大的不便。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248号国务院令《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开发商在交房之日起90日内必须办理房产证,按照合同条款约定,逾期未办理的,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在购房人与开发商签署的《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约定,720个工作日内办理权属登记手续为无效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根据《合同法》所确认的格式条款效力认定原则:
合法原则: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开发商应当在90日之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开发商在合同中“720个工作日”的约定,是有悖于上述规定的,因此该项条款是无效的合同条款。
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原则:按照“中山市房地产管理局的对外承诺,初始登记30个工作日,过户转移登记30个工作日,如果市民在办证过程中出现过期,可向房管局投诉”,与开发商在合同中“720个工作日”的约定相去甚远,开发商完全有能力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该约定对合同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不具备真实性,因此该项条款是无效的合同条款。

综上所述,开发商在购房人收房后90日内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按购房人与开发商签署的《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 第2款约定“受买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5%向受买人支付违约金”约定,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商须向购房人支付5%房价款的违约金,并支付代收取的11449元(大写:壹万壹仟肆佰肆拾玖元正)元购房税费在此期间产生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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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海涛123
2008-09-23 · TA获得超过262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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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没有表明你的意图啊
丢200分进去是希望我们给意见和建议还是起到一个社会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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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焱熙
2008-09-16 · TA获得超过173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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厉害!
有跟房地产沟通了么?
如果不行就上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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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qmjjx2003
2008-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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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支持!!!

参考资料: 你是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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