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办理了暂缓就业就不能取户口办理港澳通行证? 5

我是08届博士毕业生,因暂时没有拿到学位,无法落实工作,因而在中山大学办理了暂缓就业,但有事需要前往香港一次时却被告知不允许取户口办签证,除非把户口迁出,据说是省就业指导... 我是08届博士毕业生,因暂时没有拿到学位,无法落实工作,因而在中山大学办理了暂缓就业,但有事需要前往香港一次时却被告知不允许取户口办签证,除非把户口迁出,据说是省就业指导中心的规定,但是本人查遍了网络及暂缓就业协议书上并没有指出不可以办理签证,请问学校的这种做法对吗?我该怎么办?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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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ybdw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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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赴港澳地区商务等非公务签注操作规范

第一章 对象、事由和法律依据
一、对象
(一)我省国有、集体、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含港、澳、台资企业,下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员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等工作的内地居民和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
(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领馆,外国企业、新闻机构等驻华办事处(以下简称驻华机构)工作的内地居民和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
(三)香港别行政区政府根据《输入优秀人才计划》应聘赴香港就业的内地居民及其配偶,21岁以下(不含21岁)未婚子女;
(四)香港别行政区政府根据《输入优秀人才计划》从国外应聘赴香港就业的人员(不论其是持外国护照或拥有外国居留权)在内地的中国籍配偶,21岁以下(不含21岁)未婚子女;
(五)澳门大学院校在我省招收的广东省籍学生
(六)其他行业人员(如科技人员、教师、医生、文化体育工作者、律师等)因业务需要赴港澳的;(待讨论)
注:一律不受理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员及银行金融保险等敏感单位人员申请。
二、事由
(一)从事商务活动;
(二)从事科技、文化、体育、学术交流活动;
(三)解决索赔问题或者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四)驾驶往返香港、澳门与内地的交通工具;
(五)接受培训;
(六)应聘赴香港就业。
三、法律、政策依据
(一)《内地居民从事商务、培训、就业等非公务活动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二)《内地居民应聘赴香港就业审批管理办法》;
(三)《关于为澳门理工大学等澳门大学院校在我省招收的学生办理赴澳证件的通知》。

第二章 受理

一、受理机关
(一)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受理科:受理省直企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省社会治安基金会等备案公司企业人员工、省级劳务公司管理的驻华机构中方雇员赴港澳商务等非公务活动申请;
(二)地级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科)受理科(股):在授权范围内可直接受理本辖区企事业人员和驻华机构中方雇员赴港澳商务等非公务活动申请;
(三)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出入境管理科(股)受理组:受理本辖区企事业人员和驻华机构中方雇员赴港澳商务等非公务活动申请。
二、受理资料
(一)提交填写完整的《赴港澳商务等非公务签注申请审批表》一份(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不得使用圆珠笔),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照片(规格为33=48MM)的照片三张(其中一张贴在申请表上)。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 (企业)、机构人事部门或派出所的意见(意见直接签署在申请表单位意见栏上签名并加盖公章);
1、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法人代表由上级主管单位出具意见,其他的由有人事管理权限法人代表出具意见;
2、股份制企业:属国有或集体股份制的法人代表由上级主管部门加具意见,其他由有人事管理权限的法人代表加具意见;属私有股份制由法人代表和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加意见;
3、三资企业(含港、澳、台企业):有主管单位的,法人代表由主管单位加具意见;其他由法人代表和派出所加具意见;
4、省副厅级以上,市副处级以上,县、县级市(区)副科级以上的企业管理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的省,市,县(区)委组织部加意见;
5、驻华机构中方雇员:由对外劳动服务公司加具意见;
6、其他人员: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和单位法人代表加意见。
(三)提交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籍证明的复印件,交验原件;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提交有效中国护照或其他替代护照的证件,定居外国的证明,所在企业、机构工作证明的复印件,交验原件;
(四)提交单位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赴港澳事由、人员、时间等);
(五)提交与赴港澳事由相应的证明:
1、从事商务活动的,提交申请人所在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登记证,上年度纳税或者进出口额的相关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同一企业人员一年内只需在第一次办证时提交,其余人年内可无需重复提交;
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领馆,外国企业、新闻机构等驻华办事处(以下简称驻华机构)的中方雇员, 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免税待遇企业的人员,凭有关证明免交有关注册资金,纳税额等材料。
2、参加科技、文化、体育、学术交流活动的,提交境外邀请书或通知书复印件,交验原件;
3、解决索赔问题或者参加民事诉讼活动的,提交参加仲裁,诉讼通知书复印件,交验原件;
4、驾驶往返香港与内地公务车的,提交香港特区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准予该交通工具《往来香港的封闭道路通行证》以及该交通工具所属单位出具的申请人驾驭该交通工具的公函复印件,交验原件;驾驶往返香港澳门与内地运输车的,提交省交通厅批文复印件,交验原件;驾驶往返香港澳门与内地船舶的,提交省交通厅或省航务管理局批文,省航务管理局发的船舶证书复印件,交验原件;
5、到港接受培训、应聘到港就业的,提交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签发的进入许可复印件,交验原件;
6、到澳门大学院校就读的,首次办证提交澳门有关院校的入学录取通知书,省教育厅招生办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
(六)提交审批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其它证明。
三、受理工作内容
(一)查验申请表格是否按要求填写完整,核对申请人照片与本人是否一致,有无单位或派出所意见,出具意见是否规范,有无加盖公章及负责人签名,有无超越管辖权限出证明材料;
(二)查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其他籍证明是否真实可靠,有无被涂改、损坏、模糊不清现象,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各类相关证明资料是否齐全有效,认为有疑点的,应对申请人进行必要的询问并作简要记录;
(三)确认受理后向申请人签发《受理申请回执》,受理民警在申请表上加盖“同意受理”专用章并签名,在材料复印件(A4纸复印)上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校对章并签名,将申请资料及照片录入计算机,核对是否属报备的不准出境人员。
(四)受理权限和时限:受理民警负责核验申请材料,主管科长(股长)复核后签署意见加盖公章送报审批机关。受理时限为4个工作日。

第二章 审批

一、审批机关
(一)省公安厅审批科负责审批本处受理申请;
(二)地级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科)负责审批其管辖范围内受理申请。
二、审批工作内容
(一)审核受理部门上送的申请材料手续是否齐备,申请表格各项内容与录入电脑的内容是否一致,有无按要求加盖校对章,意见签署是否规范,有无按要求时限上送;
(二)审核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真实、可靠、具有法律效力,有无弄虚作假、骗取出境证件的情况,是否具有法律规定的不准出境情形,是否有逃避干部管理权限加具意见骗取证件的情况;
(三)审查中发现疑点的,应退回受理机关调查核实,也可视情直接派员调查。调查的时间应在审批流程工作注明,不计入正常审批时限内。
(四)对非本地户口申请人函调,外省人员报经省厅出入境管理处指导科向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公安厅(局)出入境管理处协查,省内人员审批机关直接向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市公安局协查,函件发出十五天后未答复或答复不明确的可视作同意,协查复函一年有效。
(五)审批权限和时限。主办民警负责审核,主管处(科)长负责审批。主办民警审核后提出拟办意见报主管处(科)长审批,对批准前往港澳的,根据签注名额使用情况和申请事由签署审批意见(意见包括签注类别、有效期限、有效次数以及每次在港澳停留时限),申请材料和电脑数据必须同步审批。审批时限为8个工作日,其中主办民警审核4个工作日,主管处(科)长审批4个工作日。

第三章 证件签发

一、签注种类、期限、有效次数、停留时限
(一)商务签注(S)发给赴港澳从事商务、科技、文化体育、学术交流、解决索赔问题或者参加民事诉讼活动等人员。该签注分15天一次,1个月两次,1个月多次,3个月多次,6个月多次五种。持证人每次在港停留时限为7天或者14天。
(二)乘务签注(C)发给驾驶往返香港澳门与内地交通工具的驾驶员,签注有效期为1个月至12个月,但不得超过香港特区政府签发的封闭道路通行证有效期。持证人在有期内可多次赴港,每次在港停留时间不超过7天。
(三)培训签注(P)发给赴港培训人员。赴港培训签注的有效期,有效次数以及在港停留时间根据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签发的进入许可确定。
(四)培训签注(X)发给赴澳就读学生,签注为每学期三次往返有效,在澳停留时间为6个月。
(五)就业签注(j)发给赴港应聘就业人员,就业签注(j-1)发给其配偶、子女。就业签注的有效期,有效次数以及在港停留时间根据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签发的进入许可确定。
二、证件换发、补发、加签
(一)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在有效期内,由于签注页用完或损坏等原因,证件不能继续使用的,经核实后,原发证机关可直接换发新证并签发与原签注有效期,有效次数相同的签注。
(二)遗失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持证人应向原发证机关报失,并在地市级以上党政机关报纸登报声明。在签注有效期内要求补发的,发证机关核实后,宣布原证件作废,补发新证并签发与原签注有效期,有效次数相同的签注。
(三)赴澳就读学生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增加往返签注,可凭学校证明,到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加签。就读期间须换领新证的,到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办理。
(四)赴港应聘就业人员及其家属需签注延期或换发证件,凭在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签发的进入许可,到广东省公安厅深圳出入境签证办事处申请办理
三、证件发放
申请人可凭《回执》,也可以委托他人持申请人的身份证和《回执》在预约取证日期前往原受理的公安机关出入境部门领取。必须保证在受理或领证时与申请人至少见面一次。
四、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单位 收费标准(人民币元) 备注
签证费 签注费 合计
半个月一次出入境有效 证 50 20 70 在原有证件上办理赴港澳商务等非公务签注,只收取签注费
一个月二次出入境有效 证 150 40 190
一个月多次出入境有效 证 150 100 250
三个月多次出入境有效 证 350 100 450
六个月多次出入境有效 证 550 100 650

第五章 归档

发证环节结束后,及时将申请材料按下列次序装订成册归档,保存期为五年:
1、《赴港澳商务等非公务签注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的复印件;
3、单位(企业)申请报告;
4、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

第六章 处罚

一、弄虚作假为非本单位、本企业、本机构办理赴港澳商务等非公务签注,情节轻微的,暂停或停止该单位,企业,机构申请办证权,对法人代表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出入境管理部门违规审批,乱收费,群众反映强烈,经查证属实,省厅将予以暂停或收回审批权,并建议对有关负责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三、持证人赴港澳从事卖淫、打工非法活动的,依照公安部《关于赴港澳从事非法活动的的内地居民再出境限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1—5年内不再批准其往港澳申请,有特殊情况的,须报省厅出入境管理处批准。

二、赴港澳商务等非公务签注申请审批表

赴港澳商务等非公务签注申请审批表
姓名 中文 性别 民族
拼音
别名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婚姻状况 出生地
政治面貌 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码
户口所在地 户口所属派出所
现住址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法人代表 注册资金 注册时间
企业性质 纳税额 现任职务
境外邀请单位
前往地 前往时间
申请类别 □首次申请 □续办 □是否需要新证
出境事由 □商务 □培训 □就业 □就读 □乘务 □其他( )
本人简历
家庭成员 姓 名 称 谓 性别 出生日期 家庭住址或工作单位
备注 本人保证以上所填内容及所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和相关的申请资料真实无假,本人明白不如实填报情况及提交虚假的申请资料属违法行为,将会被取消申请资格并被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单位或派出所意见 意见包括:申请表所填内容是否属实,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不准出境情形,是否同意申请人出境。由单位或派出所有关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负责人签名: 公章: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受理机关意见 受理注意事项:申请人是否按要求提交相应申请资料,是否具有法定不准出境情形。
受理人签名: 领导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审批机关意见 审批意见包括:签注类别,有效期限,有效次数,每次在港停留时限
审核人签名: 领导签名: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函调记录 发出日期:
回复日期:
回复意见:

三、赴港澳地区探亲操作规范

第一章 对象、事由和法律依据
一、对象:内地居民
(一)在香港、澳门有定居的直系亲属;(直糸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公婆、岳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配偶;
(二)在香港、澳门有因私应聘工作一年以上的直系亲属;
(三)在香港、澳门有就学一年以上的直系亲属;
(四)直系亲属是台湾同胞必须由内地亲人去香港澳门会亲的;
(五)归国华侨和侨眷的直系亲属不能回内地探亲,必须去香港、澳门会面的;
(六)在香港、澳门定居的近亲属;(近亲属是指同胞兄弟姐妹、叔、伯、姨、姑、舅、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及其配偶);
(七)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往香港、澳门的;
如赴港澳探病、奔丧、治病、内地人员在港澳其间重病需要内地人员赴港澳照顾、因公派驻港澳人员的内地家属赴港澳探亲。
二、事由:赴港澳双程探亲
三、政策、法律依据
(一)《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暂行管理办法》
(二)《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探亲审批管理工作规范》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法》及其实施细则

第二章 受 理

一、受理机关
(一)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受理科:负责受理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在编干部、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因私赴港澳探亲申请;
(二)地级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科)受理科(股):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受理本辖区具有常住户口的公民因私赴港澳探亲的申请;
(三)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出入境管理科(股)受理组:负责受理本辖区具有常住户口的公民因私赴港澳探亲的申请。
二、受理资料
(一)提交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一份(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不和使用圆珠笔),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照片(规格为33X48mm)的照片三张(其中一张贴在申请表上);
(二)提交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的复印件,交验原件;
(三)提交在港澳亲属的身份证和旅行证件复印件
1、探望定居在香港、澳门直系亲属或近亲属的,提交被探望人的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者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2、探望因私应聘在香港或澳门工作、就学一年以上的直系亲属的,提交被探望人的中国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复印件及港澳地区有关部门签发的工作,就学许可等证明;
3、到香港、澳门与台湾同胞会亲的,提交台湾同胞身份证、旅行证件复印件和到港机票复印件;
4、到香港、澳门与华侨和侨眷会面的,提交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和到港机票复印件;
(四)提交港澳亲属关系证明(任选一种):
1、申请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2、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3、结婚证、出生证、亲属关系公证书等能够说明亲属关系的证明。
再次申请赴港澳地区探亲的,可免交亲属关系证明;
(五)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派出所意见(意见直接签署在申请表单位意见栏上并签名盖章)。
1、国家公职人员,由其单位人事组织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最终审核的单位领导出具意见并签名盖章,在职厅级干部或基配偶,还需省委组织部的政审批件;
2、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事业单位员工,由其所在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单位人事、保卫部门签署意见,法人代表本人申请由相应的人事管理部门出具意见;
3、大、中专院校,中学在校学生,由其所在学校出具意见;初、高中在校学生寒、暑假期间可由户口所在公安派出所或分局出具意见;
4、其他人员,由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意见。
5、公派驻港澳人员的内地家属需提供新华社驻港澳办事处的批文。
(六)因特殊情况急需去港澳提交的相关证明:
1、赴港澳探病的,需提供港澳直系亲属的医院证明或内地地级市以上医院的证明或病历;
2、赴港澳奔丧的,需提供香港、澳门有关机构出具在港澳亲属的死亡证明书;
3、其他特殊事由证明。
(七)符合下列条件的,除在职国家公职人员、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需由所在单位加意见外,其他申请人两年内再次申请的可凭身份证和户口薄,直接向市公安局出入境部门填表申请:
1、夫妻互探的;
2、14岁以下(含14岁)儿童探父母的;
3、60岁以上(含60岁)老人探子女的;
4、照顾在港、澳危重病人的。
三、受理工作内容
(一)面见申请人,查验申请表格是否按要求填写完整,核对申请人照片与本人是否一致,有无单位或派出所意见,出具意见是否规范,有无加盖公章及负责人签名,有无超越管理辖权限出证明材料;
(二)、查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薄或其它户籍证明的原件是否真实可靠,有无涂改、损坏、模糊不清的现象,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各类资料是否齐全有效,认为有疑点的,应对申请人进行必要的询问;
(三)确认受理后向申请人签发《受理申请回执》,在申请表上加盖“同意受理”专用章并签名,在材料复印件(A4纸复印)上加盖“原件核对无误”核对章并签名,将申请资料及照片录入计算机,核对是否属报备不准出境人员。
(四)受理权限和时限。受理民警负责核验申请材料,主管科长(股长)复核后签署意见加盖公章送报审批机关。受理时限为4个工作日。

第三章 审批

一、审批机关
(一)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审批科员负责审批本处受理申请;
(二)地级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科)负责审批本辖区具有常住户口的公民赴港澳定居申请。
二、审批工作内容
(一)审核受理部门上送的申请材料手续是否齐备,申请表格各项内容与电脑的内容是否一致,有无按要求加盖核对章、意见签署是否规范、有无按要求时限上送;
(二)审核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赴港澳探亲的条件,港澳亲属关系的真实性,是否具有法律规定的不准出境情形,是否有逃避干部管理权限加具意见的情况;
(三)审查中发现有疑点的,立即调查核实,调查工作必须由两名以上民警参加;调查结果须签名确认。调查时间应在审批流程中注明;不计入正常审批时限内。
(四)审批次数和签注有效期
1、夫妻互探的,14岁以下儿童探望父母的,60岁以上老人探望子女的,照顾在港澳危重病人的,每年度可探亲二次,每次签注有效期三个月;
2、探望其他在香港、澳门定居或者工作直系亲属的,每年度可探亲一次,每次签注有效期一个月;探望在香港澳门定居近亲属的,在指标允许的条件下,每年可探亲一次,每次签注有效期一个月。
(五)审批权限和时限。主办民警负责审核,主管科长负责审批。主办民警负责审核后提出拟办意见报主管科长审批,对批准赴港澳探亲的,根据指标使用情况和申请事由签署审批意见(意见包括签注类别,有效期限,有效次数),申请资料与电脑数据必须同步审批。审批时限为个8工作日,其中审核4个工作日,主管科长审批4个工作日。
三、公布审批结果
对于经审批符合赴港澳地区探亲条件的,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指标使用情况,申请人提交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或申请人要求的出境时间,安排申请人出境,在指标允许的情况下满足申请人的预约要求。对于属特殊情况急去港澳地区的,按照急事急办的原则,优先安排放行。
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将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出境事由等情况在办证大厅公布,接受群众监督。有关部门和群众对公布名单中某申请人有异议或举报的,应暂缓发证并立即组织核查。发现弄虚作假的,经调查核实后取消申请资格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四章 证件签发

一、证件签发
(一)申请人凭《受理申请回执》或《领证通知》和本人身份证领取证件。必须保证在受理或领证时与申请人至少见面一次。
(二)内地居民在前往香港、澳门之前遗失《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凭报失证明和地级以上政党机关报纸声明,向原发证机关报失,发证机关审实后给予补办;《往来港澳通行证》损坏的,持证人可凭损坏证件向原发证机关领取新证。
二、收费
《往来港澳通行证》工本费50元人民币,签注费20元人民币。

第五章 归档

发证环节结束后,电脑资料归档作长期保存,申请材料按下列次序装订成册归档作5年保存:
1、《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薄或其他户籍证明的复印件;
3、定居港澳地区亲属香港或澳门身份证、回乡证的复印件;
4、与事由相关的证明。

第六章 处 罚

一、持用伪造、涂改、冒用他人或者无效的《前往港澳通行证》的,除收缴证件外、处以警告或者五日以下拘留,并可以并处五仟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伪造、涂改、转让、买卖《前往港澳通行证》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对其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或者企图取《前往港澳通行证》的,处以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佰元以上,五仟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弄虚作假为非本单位、本企业、本机构办理赴港澳探亲签注,情节轻微的,暂停或停止该单位、企业机构办证权,对法人代表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条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赴港澳地区旅游操作规范

第一章 对象、事由和法律依据
一、对象:各市具有本地户口的内地居民。
二、事由:赴香港、澳门旅游
三、法律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二)《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三)公安部《关于对赴港澳从事非法活动的内地居民再出境限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等。

第二章 受 理

一、受理机关
(一) 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受理科:负责受理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在编干部、职工及离退休人员赴港澳旅游的申请;
(二) 地级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科:负责受理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在编干部、职工及离退休人员赴港澳旅游的申请;
(三)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出入境管理科、股:负责受理辖区内具有常住户口的公民赴港澳旅游的申请。
二、受理材料
(一) 提交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旅游申请表一份(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不能使用圆珠笔),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照片(规格为33X48mm)三张(其中一张贴在申请表上);
(二) 交验本人有效身份证(16周岁以下交验出生证)和户口簿(只要求复印户主和申请人两项及签发机关盖章页)或者其他户籍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复印件统一用A4纸);
(三)交验全额旅游发票(验正本,交复印件)
(四)提交单位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公安分局)的意见或证明(直接填在《申请表》上):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由其单位人事组织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出具意见并签名盖章;
2、16周岁(含)以上的在校学生,由其所在学校出具意见;16周岁以下少年儿童随父母或监护人赴港澳旅游的,免交任何证明,不随父母或监护人出游的,需有父母或监护人同意其赴港澳游的证明;
3、其他人员,由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者公安分局出具意见。
单位或派出所意见应包括下列内容:《申请表》所填内容是否属实,申请人在本单位工作或本辖区居住期间是否具有法定不准出境情形。《申请表》所填内容失实或申请人具有法定不准出境情形的要在《申请表》上或另发公函说明。

参考资料: http://www.byecity.com/fit/hongkong/qianzheng/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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