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职工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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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9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扣缴义务对保证国家税款的征收具有重要意义。为了保证国家的税收和维持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对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扣缴义务人以及纳税义务人进行处罚。
由税务机关依法向纳税义务人追缴其金额税款;对扣缴义务人的失职行为进行处罚,处以其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扩展资料:
依法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根据新的政策精神,所有扣缴义务人都必须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对扣缴义务人实施扣缴税款登记制度,是对扣缴义务人进行税务管理的基础。
考虑到许多扣缴义务人同时也是纳税人,为减少其负担,简化手续,对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不再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可以在税务登记中增加有关扣缴税款登记的内容,在税务登记证件上标注扣缴税款登记的标志。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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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钟税官: 新《税收征管法》第69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请问对于企业未按规定扣缴职工个人所得税,职工又未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向职工逐一追缴税款有困难的,税务机关是否可以责令扣缴义务人协助扣缴个人所得税,并对扣缴义务人处以罚款? 刘建华刘建华同志: 与原征管法的规定相比,新征管法对扣缴义务人不履行扣缴义务明确了法律责任。原征管法对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只由税务机关向扣缴义务人追缴其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这一规定,一是将扣缴义务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限定在由其承担本应由纳税人缴纳的税款,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不相吻合;二是人为地将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转嫁给扣缴义务人负担,而对纳税人是否应继续履行纳税义务没有明确规定,责任和义务不清。因此,新征管法第69条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负的责任分别予以明确: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未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同时可对扣缴义务人处以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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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于2017-09-07 · 知道合伙人金融证券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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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及其实施细则,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65号),第十一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以及相应的滞纳金或罚款。其应纳税款按下列公式计算:
应纳税所得税=(支付的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扣缴义务人已将纳税人拒绝代扣代缴的情况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的除外。
目前,大多数机关在日常征管中,主要就是补税+滞纳金。如果是稽查发现的,就涉及罚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65号),第十一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以及相应的滞纳金或罚款。其应纳税款按下列公式计算:
应纳税所得税=(支付的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扣缴义务人已将纳税人拒绝代扣代缴的情况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的除外。
目前,大多数机关在日常征管中,主要就是补税+滞纳金。如果是稽查发现的,就涉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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