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劳动法规定,我提前一个月提交了辞职报告后我的上级领导并不理睬我
当时他说不知道那份辞职报告去哪了.之后我又提交了一份给他及公司人资部;按公司规定,必须要我们领导签字,人资部的人才能正式和我解除劳动关系,但照目前形式看,我上级又准备赖帐...
当时他说不知道那份辞职报告去哪了.之后我又提交了一份给他及公司人资部;按公司规定,必须要我们领导签字,人资部的人才能正式和我解除劳动关系,但照目前形式看,我上级又准备赖帐了;我真的不知道该怎样办,希望各位好心网友能帮帮我;
我想了解下遇到的上级,我可以采取哪些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同时,我如果采取先矿工再由公司开除的途径,进我未来的应聘是否有影响?这个事情是否在劳动局或我的档案中体现?
我给的分数比较高,希望大家真的能帮我! 展开
我想了解下遇到的上级,我可以采取哪些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同时,我如果采取先矿工再由公司开除的途径,进我未来的应聘是否有影响?这个事情是否在劳动局或我的档案中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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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回答
2013-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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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想要辞职的理由有很多,提前三十日只是其中之一。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如果按照第(二)项的规定,你要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单位,得到单位批准或干满三十日后,办理好交接手续后方可离职。但对于劳动者来说,这一条在实践中不好掌握,可能干满三十日单位还不放人,或进行投诉时无法举证书面通知辞职的递交日。针对这种情况,我建议你从其他条款入手,看看单位有没有侵犯自己权益的情况。比如:单位未给自己交社会强制保险金、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有没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地方。只要是侵害了劳动者权益的情况,并符合以上十三条的任意一项或几项,即可以此理由直接向单位递交辞呈,既时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单位结算工资。如果单位不同意,你保留好有单位批复(无论同意与否,必须要有单位负责人的签字或盖章)的辞职报告书,并携带劳动合同书或胸卡、工作证之类能证明在单位工作的书面证据向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单位拖欠工资。
至于是否会将单位处理意见装入档案的问题,你大可不必担心。因为档案里只会装入国家机关或单位核发的有效人事档案材料(如学籍表、入党材料等)。既是是经过劳动监察部门或劳动仲裁部门处理,其结果只会送达本人手中,不会进入档案。
我的回答希望对你有启发和帮助。此外,我所诉的办法只使用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所调整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签订有劳动合同的外聘人员(非在编临时聘用人员)。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如果按照第(二)项的规定,你要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单位,得到单位批准或干满三十日后,办理好交接手续后方可离职。但对于劳动者来说,这一条在实践中不好掌握,可能干满三十日单位还不放人,或进行投诉时无法举证书面通知辞职的递交日。针对这种情况,我建议你从其他条款入手,看看单位有没有侵犯自己权益的情况。比如:单位未给自己交社会强制保险金、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有没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地方。只要是侵害了劳动者权益的情况,并符合以上十三条的任意一项或几项,即可以此理由直接向单位递交辞呈,既时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单位结算工资。如果单位不同意,你保留好有单位批复(无论同意与否,必须要有单位负责人的签字或盖章)的辞职报告书,并携带劳动合同书或胸卡、工作证之类能证明在单位工作的书面证据向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单位拖欠工资。
至于是否会将单位处理意见装入档案的问题,你大可不必担心。因为档案里只会装入国家机关或单位核发的有效人事档案材料(如学籍表、入党材料等)。既是是经过劳动监察部门或劳动仲裁部门处理,其结果只会送达本人手中,不会进入档案。
我的回答希望对你有启发和帮助。此外,我所诉的办法只使用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所调整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签订有劳动合同的外聘人员(非在编临时聘用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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