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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副食品商店(一般纳税人),主营各类食品批发零售,同时兼营饮食服务业。9月份该企业发生如下业务:(1)本月取得营业收入381000元(含税),其中包括饮食服务收入。该企业...
某副食品商店(一般纳税人),主营各类食品批发零售,同时兼营饮食服务业。9月份该企业发生如下业务:
(1) 本月取得营业收入381000元(含税),其中包括饮食服务收入。该企业在财务核算时对商品销售收入和饮食业收入划分不清。 主管税务机关对此销售额的核定数为351000元(含税)。 (2) 本月随同销售货物出借包装物收取押金5000元。该企业账面显示:“其他应付款----包装物押金”贷方余额68000元,其中前年的1月2日收取押金10000元; 去年5月4日收取押金25000元; 本年度3月4日收取押金15000元;本年度的7月8日收取押金13000元; 本年度的9月5日收取押金5000元。经查,以上几笔押金以前均未征税。 (3) 以分期付款方式从某食品厂购进副食品1批,价税合计36000元,并取得销货方全额开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为5230.77元。协议规定,货款分3期分别于9月、10月、11月等额支付,本期已支付12000元. (4) 向农民购进红枣1批,购进价30000元,已验收入库,并按规定开具收购发票。
(5) 购进空调器1台,由职工食堂使用,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金额4000元,税额680元。 (6) 将购进的红枣用于发给本企业职工,账面成本10800元。
假定企业所取得的发票均通过税务机关的认证。要求:请根据上述资料,计算本月份应纳增值税额。 展开
(1) 本月取得营业收入381000元(含税),其中包括饮食服务收入。该企业在财务核算时对商品销售收入和饮食业收入划分不清。 主管税务机关对此销售额的核定数为351000元(含税)。 (2) 本月随同销售货物出借包装物收取押金5000元。该企业账面显示:“其他应付款----包装物押金”贷方余额68000元,其中前年的1月2日收取押金10000元; 去年5月4日收取押金25000元; 本年度3月4日收取押金15000元;本年度的7月8日收取押金13000元; 本年度的9月5日收取押金5000元。经查,以上几笔押金以前均未征税。 (3) 以分期付款方式从某食品厂购进副食品1批,价税合计36000元,并取得销货方全额开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为5230.77元。协议规定,货款分3期分别于9月、10月、11月等额支付,本期已支付12000元. (4) 向农民购进红枣1批,购进价30000元,已验收入库,并按规定开具收购发票。
(5) 购进空调器1台,由职工食堂使用,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金额4000元,税额680元。 (6) 将购进的红枣用于发给本企业职工,账面成本10800元。
假定企业所取得的发票均通过税务机关的认证。要求:请根据上述资料,计算本月份应纳增值税额。 展开
201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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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销售销项税=351000/(1+17%)*17%=51000元;
(2)出借包装物收取押金销项税=(10000+25000)/(1+17%)*17%=5085.47元;
(3)购进副食品进项税5230.77元;
(4)购进红枣进项税=30000*13%=3900元;
(5)空调用于职工食堂,不能抵扣进项税;
(6)发给企业职工的红枣不能抵扣进项税,进项税转出金额=10800/(30000-3900)*3900=1613.82元。
本月应纳增值税=51000+5085.47-(5230.77+3900-1613.82)=48568.52元。
(2)出借包装物收取押金销项税=(10000+25000)/(1+17%)*17%=5085.47元;
(3)购进副食品进项税5230.77元;
(4)购进红枣进项税=30000*13%=3900元;
(5)空调用于职工食堂,不能抵扣进项税;
(6)发给企业职工的红枣不能抵扣进项税,进项税转出金额=10800/(30000-3900)*3900=1613.82元。
本月应纳增值税=51000+5085.47-(5230.77+3900-1613.82)=48568.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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