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4年事业单位新建办公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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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2009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中,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厉行节约、
制止奢侈浪费的方针,合理确定办公用房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加强管理和监督,
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党政机关办公用
房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县级以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
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办公用房(以
下简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新建工程。改建、扩建工程参照执行。
第四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必须按照统筹兼顾、量力而行、逐步改善的原则进行建
设。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使用单位的级别和编制定员,按照本建设标准规
定的建设等级、建筑面积指标确定。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旗)同级党政机关
及其直属机关办公用房宜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充分利用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
第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建筑性质、建
筑造型、建筑立面特征等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节约用地、节能节
水、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等规定。
第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水平,应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实
事求是、因地制宜、功能适用、简朴庄重。为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应设置或预留办
公自动化等设施的条件。
第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坚持后勤服务社会化的改革方向,充分利用
社会服务设施。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办公用房的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应统一规划、
集中管理、共同使用。
第九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建筑
设计的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等级与面积指标
第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等级分为三级:
一级办公用房,适用于中央部(委)级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机关,以
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二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市(地、州、盟)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三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县(市、旗)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第十一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
用房。各类用房的内容如下:
一、办公室用房,包括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和领导人员办公室。
二、公共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文印室、资料室、收发室、
计算机房、储藏室、卫生间、公勤人员用房、警卫用房等。
三、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锅炉房、电梯机房、制冷机房、
通信机房等。
四、附属用房、包括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消防设施等。
除上述四类用房之外的特殊业务用房,需要单独审批和核定标准。
第十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
26-30
平方米,使用面积为
16-19
平
方米;编制定员超过
400
人时,应取下限。
二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
20-24
平方米,使用面积为
12-15
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
200
人,应取下限。
三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
16-18
平方米,使用面积为
10-12
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
100
人时,应取下限。
寒冷地区办公用房、高层建筑办公用房的人均面积指标可采取使用面积指标控制。
第十三条
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的使用面积,不应超过下列规定:
一、中央机关
正部级:每人使用面积
54
平方米。
副部级:每人使用面积
42
平方米。
正司(局)级:每人使用面积
24
平方米。
副司(局)级:每人使用面积
18
平方米。
处级:每人使用面积
9
平方米。
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
6
平方米。
二、地方机关
(一)省级及直属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
54
平方米。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
42
平方米。
直属机关正厅(局)级:每人使用面积
24
平方米。
副厅(局)级:每人使用面积
18
平方米。
处级:每人使用面积
12
平方米。
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
6
平方米。
(二)市(地、州、盟)级及直属机关
市(地、州、盟)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
32
平方米。
市(地、州、盟)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
18
平方米。
直属机关局(处)级:每人使用面积
12
平方米。
局(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
6
平方米。
(三)县(市、旗)级及直属机关
县(市、旗)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
20
平方米。
县(市、旗)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
12
平方米。
直属机关科级:每人使用面积
9
平方米。
科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
6
平方米。
第十四条
本建设标准第十二条各级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未包括独立变配
电室、锅炉房、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和警卫用房的面积。
需要建设独立变配电室、锅炉房、食堂等设施,应按办公用房需要进行配置。警
卫用房的建设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人防设施,应按国家人防部门规定的设防范围和标
准计列建筑面积。人防设施建设应做到平战结合、充分利用。
第十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汽车停车设施应包括地面停车场和汽车库。汽车停
车设施建设应充分利用社会停车设施,确需建设独立汽车库时,应注意节约用地,
充分利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第十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批准的编制定员人数,对照本建
设标准规定的建设等级,按每人平均建筑面积指标乘以编制定员数,并加上第十四
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需要或者按规定设置的其他用房建筑面积计算总建筑面
积。
第三章
选址与建设用地
第十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地点应选择在交通便捷、环境适宜、公共服务
设施条件较好、有利于安全保卫和远离污染源的地点,应避免建设在工业区、商业
区、居民区。
第十九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节约用地,所需建设用地面积应根据当地城
市规划确定的建筑容积率进行核算。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当地城市有关基地绿化面积指标的规
定。
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汽车库和高层办公建筑的消防水池、水泵房等用
房的建设,应充分利用地下室空间。
第四章
建设标准
第二十二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应按照建设标准第十一条的规定设置办公室
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等。办公用房建筑平面布置应功能分区
明确、使用方便、布局合理。办公用房区应与机关住宅区分开设置。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应合理确定门厅、走廊、电梯厅等面积,
提高使用面积系数。办公用房建筑总使用面积系数,多层建筑不应低于
60%
,高层建
筑不应低于
57%
。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宜采用大开间,提高办公室利用
率;需设置分隔单间办公室的,标准单间办公室使用面积以
12
~
18
平方米为宜。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会议室宜以中、小会议室为主,小会议室宜
采用
1
~
2
个标准间,中会议室宜采用
3
~
4
个标准间。大会议室应根据编制定员人
数并结合机关报内部活动需要设置。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宜建多层;一级、二级办公用房根据城市规划
的要求可建高层。
第二十七条
多层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超过
3.3
米,高层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
不宜超过
3.6
米;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2.5
米。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久年限不应低于二级(
50
~
100
年);建
筑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防火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的规定。
第五章
装修标准
第三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筑装修应遵循简朴庄重、经济适用的原则,兼顾
美观和地方特色。装修材料选择应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不应进口装修材料。
第三十一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外部装修,一级办公用房宜采用中级装修;
二级、三级办公用房宜采用中级装修;二级、三级办公用房宜采用普通装修,主要
入口部位可适当采用中级装修。外门窗应按当地城市规定的节能指标要求采用密封
和保温、隔热性能好的产品。
第三十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内部装修,一级办公用房的门厅、电梯厅、
贵宾接待室、重要会议室、领导人办公室等重要部位可采用中、高级装修;二级、
三级办公用房的上述重要部位宜采用中级装修。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以及其他房间
和部位应采用普通装修。
第三十三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装修标准,参照本建设标准附表一《党政机关
办公用房建筑装修标准》;装修选用材料,参考本建设标准附表二《建筑装修材料
选用举例》。
第三十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内部装修费占建安工程造价的比例,应按下
列数值控制:
砖混结构建筑:不应超过
35%
;
框架结构建筑:不应超过
25%
。
第六章
室内环境与建筑设备
第三十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办公室、会议室应采用直接采光。办公室照
明应采用普通节能灯具、门厅、会议室可根据需要采用节能装饰灯具。
第三十六条
采暖地区的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优先采用区域集中供热采暖系
统。
第三十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办公室应采用自然通风换气方式。夏季需要
进行人工降温的地区,可设置空调,包括采用分区或集中空调系统。
第三十八条
新建的五层及五层以上的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应设置电梯或
预留安装电梯的空间。
第三十九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通讯与计算机网络设施应能满足办公自动
化的要求,并应根据办公自动化及安全、保密、消防管理等要求综合布线、预留接
口。
第四十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卫生间应设置前室,卫生间洁具应采用易于清
洁的卫生设备,并应设置机械排风设备和垃圾收集存放设施。
第四十一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的采暖设备、空调设备、电梯设备及卫生
设备均应采用国产设备。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建设标准发布后,
国家计委原颁布的
《行政办公楼建设标准
(试行)
》
(计标
[1987]184
号)和《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及业务用房建设标准》
(计投资
[1996]
2984
号)停止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建设标准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建设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
一、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装修标准
二、建筑装修材料选用举例
附表一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装修标准
等
级
部
位
一级办公
用房
二级办公
用房
三级办公
用房
一般
办公
室、
会
地
面
普通、
中级
装修
普通装修
普通装修
内
普通、
中级
普通装修
普通装修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2009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中,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厉行节约、
制止奢侈浪费的方针,合理确定办公用房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加强管理和监督,
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党政机关办公用
房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县级以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
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办公用房(以
下简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新建工程。改建、扩建工程参照执行。
第四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必须按照统筹兼顾、量力而行、逐步改善的原则进行建
设。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使用单位的级别和编制定员,按照本建设标准规
定的建设等级、建筑面积指标确定。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旗)同级党政机关
及其直属机关办公用房宜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充分利用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
第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建筑性质、建
筑造型、建筑立面特征等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节约用地、节能节
水、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等规定。
第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水平,应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实
事求是、因地制宜、功能适用、简朴庄重。为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应设置或预留办
公自动化等设施的条件。
第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坚持后勤服务社会化的改革方向,充分利用
社会服务设施。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办公用房的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应统一规划、
集中管理、共同使用。
第九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建筑
设计的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等级与面积指标
第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等级分为三级:
一级办公用房,适用于中央部(委)级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机关,以
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二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市(地、州、盟)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三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县(市、旗)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第十一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
用房。各类用房的内容如下:
一、办公室用房,包括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和领导人员办公室。
二、公共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文印室、资料室、收发室、
计算机房、储藏室、卫生间、公勤人员用房、警卫用房等。
三、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锅炉房、电梯机房、制冷机房、
通信机房等。
四、附属用房、包括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消防设施等。
除上述四类用房之外的特殊业务用房,需要单独审批和核定标准。
第十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
26-30
平方米,使用面积为
16-19
平
方米;编制定员超过
400
人时,应取下限。
二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
20-24
平方米,使用面积为
12-15
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
200
人,应取下限。
三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
16-18
平方米,使用面积为
10-12
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
100
人时,应取下限。
寒冷地区办公用房、高层建筑办公用房的人均面积指标可采取使用面积指标控制。
第十三条
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的使用面积,不应超过下列规定:
一、中央机关
正部级:每人使用面积
54
平方米。
副部级:每人使用面积
42
平方米。
正司(局)级:每人使用面积
24
平方米。
副司(局)级:每人使用面积
18
平方米。
处级:每人使用面积
9
平方米。
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
6
平方米。
二、地方机关
(一)省级及直属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
54
平方米。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
42
平方米。
直属机关正厅(局)级:每人使用面积
24
平方米。
副厅(局)级:每人使用面积
18
平方米。
处级:每人使用面积
12
平方米。
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
6
平方米。
(二)市(地、州、盟)级及直属机关
市(地、州、盟)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
32
平方米。
市(地、州、盟)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
18
平方米。
直属机关局(处)级:每人使用面积
12
平方米。
局(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
6
平方米。
(三)县(市、旗)级及直属机关
县(市、旗)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
20
平方米。
县(市、旗)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
12
平方米。
直属机关科级:每人使用面积
9
平方米。
科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
6
平方米。
第十四条
本建设标准第十二条各级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未包括独立变配
电室、锅炉房、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和警卫用房的面积。
需要建设独立变配电室、锅炉房、食堂等设施,应按办公用房需要进行配置。警
卫用房的建设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人防设施,应按国家人防部门规定的设防范围和标
准计列建筑面积。人防设施建设应做到平战结合、充分利用。
第十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汽车停车设施应包括地面停车场和汽车库。汽车停
车设施建设应充分利用社会停车设施,确需建设独立汽车库时,应注意节约用地,
充分利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第十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批准的编制定员人数,对照本建
设标准规定的建设等级,按每人平均建筑面积指标乘以编制定员数,并加上第十四
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需要或者按规定设置的其他用房建筑面积计算总建筑面
积。
第三章
选址与建设用地
第十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地点应选择在交通便捷、环境适宜、公共服务
设施条件较好、有利于安全保卫和远离污染源的地点,应避免建设在工业区、商业
区、居民区。
第十九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节约用地,所需建设用地面积应根据当地城
市规划确定的建筑容积率进行核算。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当地城市有关基地绿化面积指标的规
定。
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汽车库和高层办公建筑的消防水池、水泵房等用
房的建设,应充分利用地下室空间。
第四章
建设标准
第二十二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应按照建设标准第十一条的规定设置办公室
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等。办公用房建筑平面布置应功能分区
明确、使用方便、布局合理。办公用房区应与机关住宅区分开设置。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应合理确定门厅、走廊、电梯厅等面积,
提高使用面积系数。办公用房建筑总使用面积系数,多层建筑不应低于
60%
,高层建
筑不应低于
57%
。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宜采用大开间,提高办公室利用
率;需设置分隔单间办公室的,标准单间办公室使用面积以
12
~
18
平方米为宜。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会议室宜以中、小会议室为主,小会议室宜
采用
1
~
2
个标准间,中会议室宜采用
3
~
4
个标准间。大会议室应根据编制定员人
数并结合机关报内部活动需要设置。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宜建多层;一级、二级办公用房根据城市规划
的要求可建高层。
第二十七条
多层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超过
3.3
米,高层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
不宜超过
3.6
米;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2.5
米。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久年限不应低于二级(
50
~
100
年);建
筑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防火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的规定。
第五章
装修标准
第三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筑装修应遵循简朴庄重、经济适用的原则,兼顾
美观和地方特色。装修材料选择应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不应进口装修材料。
第三十一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外部装修,一级办公用房宜采用中级装修;
二级、三级办公用房宜采用中级装修;二级、三级办公用房宜采用普通装修,主要
入口部位可适当采用中级装修。外门窗应按当地城市规定的节能指标要求采用密封
和保温、隔热性能好的产品。
第三十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内部装修,一级办公用房的门厅、电梯厅、
贵宾接待室、重要会议室、领导人办公室等重要部位可采用中、高级装修;二级、
三级办公用房的上述重要部位宜采用中级装修。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以及其他房间
和部位应采用普通装修。
第三十三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装修标准,参照本建设标准附表一《党政机关
办公用房建筑装修标准》;装修选用材料,参考本建设标准附表二《建筑装修材料
选用举例》。
第三十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内部装修费占建安工程造价的比例,应按下
列数值控制:
砖混结构建筑:不应超过
35%
;
框架结构建筑:不应超过
25%
。
第六章
室内环境与建筑设备
第三十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办公室、会议室应采用直接采光。办公室照
明应采用普通节能灯具、门厅、会议室可根据需要采用节能装饰灯具。
第三十六条
采暖地区的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优先采用区域集中供热采暖系
统。
第三十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办公室应采用自然通风换气方式。夏季需要
进行人工降温的地区,可设置空调,包括采用分区或集中空调系统。
第三十八条
新建的五层及五层以上的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应设置电梯或
预留安装电梯的空间。
第三十九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通讯与计算机网络设施应能满足办公自动
化的要求,并应根据办公自动化及安全、保密、消防管理等要求综合布线、预留接
口。
第四十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卫生间应设置前室,卫生间洁具应采用易于清
洁的卫生设备,并应设置机械排风设备和垃圾收集存放设施。
第四十一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的采暖设备、空调设备、电梯设备及卫生
设备均应采用国产设备。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建设标准发布后,
国家计委原颁布的
《行政办公楼建设标准
(试行)
》
(计标
[1987]184
号)和《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及业务用房建设标准》
(计投资
[1996]
2984
号)停止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建设标准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建设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
一、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装修标准
二、建筑装修材料选用举例
附表一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装修标准
等
级
部
位
一级办公
用房
二级办公
用房
三级办公
用房
一般
办公
室、
会
地
面
普通、
中级
装修
普通装修
普通装修
内
普通、
中级
普通装修
普通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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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流程:
1、中央直属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经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同意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
2、国务院各部门办公楼建设项目,总投资7000万元以下(含7000万元)的,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意见后报国务院审批;总投资7000万元以上的,经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初审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
3、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一律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其中,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7000万元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
4、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一律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
5、省直厅(局)级单位和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6、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和乡镇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由市(地、州、盟)人民政府(行署)审批。
7、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8、今后一律不再审批党政机关新建、改扩建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建设项目,也不得安排财政性资金用于部门、地方所属的现有这类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
附:通知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中央的要求,在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方面采取了一些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最近一些党政机关违规修建办公楼等楼堂馆所现象又有所抬头,且有愈演愈烈之势。有的违反审批程序,越权审批,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筑面积;有的不注重建筑的使用功能和经济实用性,盲目攀比,贪大求洋,搞豪华装修;有的不惜贷款、举债,甚至挪用扶贫款、救灾款等专项资金修建办公楼等楼堂馆所,群众反映十分强烈。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明确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刹住这股歪风,维护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就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重要意义
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是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优良传统的具体体现,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的客观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违反规定建设办公楼等楼堂馆所,追求和攀比办公场所豪华气派,是一种严重的铺张浪费行为,也是一种滥用权力的腐败行为。这种做法不仅浪费国家财产和资源,加重人民群众负担,而且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侵蚀党员干部的进取精神和服务意识,危害党和人民的事业。同时还要看到,虽然我国的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在不断增强,但我国还是发展中国家,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全体人民的生活还不富裕,国家建设和发展需要办的事情还很多,必须继续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必须继续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牢牢把握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始终牢记“两个务必”,全面加强思想作风建设,带头弘扬新风正气,坚决抵制贪图安逸、追求享乐等不正之风,为全社会做好表率。
二、严格审批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
所有新建、扩建、迁建、购置、装修改造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根据有关规定,中央直属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经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同意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国务院各部门办公楼建设项目,总投资7000万元以下(含7000万元)的,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意见后报国务院审批;总投资7000万元以上的,经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初审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一律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其中,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7000万元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一律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省直厅(局)级单位和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和乡镇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由市(地、州、盟)人民政府(行署)审批。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今后一律不再审批党政机关新建、改扩建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建设项目,也不得安排财政性资金用于部门、地方所属的现有这类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各级党政机关要积极推进所属接待设施或场所经营管理的社会化进程,实现与所属部门彻底脱钩。
三、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标准
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必须体现庄重、朴素、实用和节约资源的原则。办公楼面积标准要严格按照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执行。办公楼主入口不得设置大门厅,门厅高度不得超过两层楼高。各级领导干部办公室的使用面积,要严格控制在《通知》规定的标准内。不得在办公区域内,以任何理由建设阶梯式和有舞台灯光音响、舞台机械、同声传译的会堂、报告厅、大型会议室。建筑物内不得设置阳光房、采光中厅、室内花园、景观走廊等。
党政机关办公楼不得定位为城市标志性建筑,外立面不得搞豪华装修,内装修要简洁朴素,办公设备的配置要科学实用。电梯、采暖、空调、供配电、弱电等设备以及各类建筑材料均应选用高效、节能、环保的国产产品。凡新建、改扩建的,必须严格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建成后应进行建筑节能测评,凡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要求,从严控制用地规模,严禁超标准占地、低效利用土地,不得占用耕地,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办公楼存量资源,增加存量供给。对办公用房确有困难的,应首先考虑从现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存量中调剂解决;确需新建、改扩建的,应打破系统、部门之间界限,实行集中建设。
要充分发挥限额设计在控制投资和建设标准方面的作用,坚决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工程造价标准。党政机关办公楼单位综合造价(不含土地有关费用及市政配套建设费),省(部)级不得超过4000元/平方米,市(地)级不得超过3000元/平方米,县(处)级及以下单位不得超过2500元/平方米。在不超出上述限额的前提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党政机关办公楼单位综合造价标准。凡超出规定标准的,投资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受理。除明显物价上涨以及国家政策性调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一律不得突破和调整。
四、规范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资金来源和管理方式
党政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办公楼项目建设投资,统一由政府预算内投资安排,不得使用银行贷款,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或捐赠,不得搞任何形式的集资或摊派,不得向其他单位借款,不得让施工单位垫资,严禁挪用各类专项资金。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楼建设。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财政性资金建设办公楼的,在申报项目时要出具财政部门对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财政性资金的审核意见。
加快推进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代建制试点工作。逐步推行由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建成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建设管理模式,不再由使用单位自行组织建设。
投资和规模较大的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应对项目施工图进行复核,对不按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批复要求编制的施工图,建设和设计单位必须按要求进行修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使用单位不得随意干涉。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前,由纪检监察机关、审计、财政和投资主管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项目的建设规模、标准、投资、资金来源进行全面检查。
五、全面清理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
各地区各部门要对近年来修建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情况进行全面彻底的清理。对清理中发现的问题,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凡是违反规定拟建和在建的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必须坚决停建或缓建;凡是没有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建设的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一经查实,要予以没收;凡是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的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要视具体情况作出腾退超标准面积或全部没收、拍卖处理。对招标交易单位不按批复规模、标准受理招标的,有关部门要责令其停业整顿,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人员的责任;对设计单位不按批复规模、标准设计的,有关部门要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并禁止其承接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业务;对项目未按批复规模、标准实施,监理单位未及时制止并向投资主管部门报告的,有关部门要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并禁止其承接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理业务。
六、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监管机制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相关制度和实施办法,并切实加强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制,确保本通知精神落到实处。投资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审批程序,建立健全审批责任制和内部监督机制,对违规审批等行为要严肃处理。财政部门要严格公共财政支出管理制度,增强预算透明度,对于未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办公楼建设项目一律不下达财政预算,把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预算支出情况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设部门要加强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设计概算、施工预算编制的管理和工程造价标准的制定工作。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和查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本通知所称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通知。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执行本通知。
1、中央直属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经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同意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
2、国务院各部门办公楼建设项目,总投资7000万元以下(含7000万元)的,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意见后报国务院审批;总投资7000万元以上的,经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初审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
3、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一律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其中,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7000万元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
4、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一律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
5、省直厅(局)级单位和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6、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和乡镇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由市(地、州、盟)人民政府(行署)审批。
7、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8、今后一律不再审批党政机关新建、改扩建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建设项目,也不得安排财政性资金用于部门、地方所属的现有这类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
附:通知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中央的要求,在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方面采取了一些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最近一些党政机关违规修建办公楼等楼堂馆所现象又有所抬头,且有愈演愈烈之势。有的违反审批程序,越权审批,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筑面积;有的不注重建筑的使用功能和经济实用性,盲目攀比,贪大求洋,搞豪华装修;有的不惜贷款、举债,甚至挪用扶贫款、救灾款等专项资金修建办公楼等楼堂馆所,群众反映十分强烈。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明确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刹住这股歪风,维护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就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重要意义
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是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优良传统的具体体现,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的客观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违反规定建设办公楼等楼堂馆所,追求和攀比办公场所豪华气派,是一种严重的铺张浪费行为,也是一种滥用权力的腐败行为。这种做法不仅浪费国家财产和资源,加重人民群众负担,而且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侵蚀党员干部的进取精神和服务意识,危害党和人民的事业。同时还要看到,虽然我国的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在不断增强,但我国还是发展中国家,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全体人民的生活还不富裕,国家建设和发展需要办的事情还很多,必须继续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必须继续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牢牢把握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始终牢记“两个务必”,全面加强思想作风建设,带头弘扬新风正气,坚决抵制贪图安逸、追求享乐等不正之风,为全社会做好表率。
二、严格审批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
所有新建、扩建、迁建、购置、装修改造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根据有关规定,中央直属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经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同意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国务院各部门办公楼建设项目,总投资7000万元以下(含7000万元)的,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意见后报国务院审批;总投资7000万元以上的,经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初审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一律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其中,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7000万元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一律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省直厅(局)级单位和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和乡镇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由市(地、州、盟)人民政府(行署)审批。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今后一律不再审批党政机关新建、改扩建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建设项目,也不得安排财政性资金用于部门、地方所属的现有这类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各级党政机关要积极推进所属接待设施或场所经营管理的社会化进程,实现与所属部门彻底脱钩。
三、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标准
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必须体现庄重、朴素、实用和节约资源的原则。办公楼面积标准要严格按照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执行。办公楼主入口不得设置大门厅,门厅高度不得超过两层楼高。各级领导干部办公室的使用面积,要严格控制在《通知》规定的标准内。不得在办公区域内,以任何理由建设阶梯式和有舞台灯光音响、舞台机械、同声传译的会堂、报告厅、大型会议室。建筑物内不得设置阳光房、采光中厅、室内花园、景观走廊等。
党政机关办公楼不得定位为城市标志性建筑,外立面不得搞豪华装修,内装修要简洁朴素,办公设备的配置要科学实用。电梯、采暖、空调、供配电、弱电等设备以及各类建筑材料均应选用高效、节能、环保的国产产品。凡新建、改扩建的,必须严格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建成后应进行建筑节能测评,凡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要求,从严控制用地规模,严禁超标准占地、低效利用土地,不得占用耕地,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办公楼存量资源,增加存量供给。对办公用房确有困难的,应首先考虑从现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存量中调剂解决;确需新建、改扩建的,应打破系统、部门之间界限,实行集中建设。
要充分发挥限额设计在控制投资和建设标准方面的作用,坚决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工程造价标准。党政机关办公楼单位综合造价(不含土地有关费用及市政配套建设费),省(部)级不得超过4000元/平方米,市(地)级不得超过3000元/平方米,县(处)级及以下单位不得超过2500元/平方米。在不超出上述限额的前提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党政机关办公楼单位综合造价标准。凡超出规定标准的,投资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受理。除明显物价上涨以及国家政策性调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一律不得突破和调整。
四、规范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资金来源和管理方式
党政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办公楼项目建设投资,统一由政府预算内投资安排,不得使用银行贷款,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或捐赠,不得搞任何形式的集资或摊派,不得向其他单位借款,不得让施工单位垫资,严禁挪用各类专项资金。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楼建设。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财政性资金建设办公楼的,在申报项目时要出具财政部门对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财政性资金的审核意见。
加快推进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代建制试点工作。逐步推行由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建成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建设管理模式,不再由使用单位自行组织建设。
投资和规模较大的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应对项目施工图进行复核,对不按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批复要求编制的施工图,建设和设计单位必须按要求进行修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使用单位不得随意干涉。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前,由纪检监察机关、审计、财政和投资主管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项目的建设规模、标准、投资、资金来源进行全面检查。
五、全面清理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
各地区各部门要对近年来修建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情况进行全面彻底的清理。对清理中发现的问题,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凡是违反规定拟建和在建的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必须坚决停建或缓建;凡是没有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建设的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一经查实,要予以没收;凡是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的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要视具体情况作出腾退超标准面积或全部没收、拍卖处理。对招标交易单位不按批复规模、标准受理招标的,有关部门要责令其停业整顿,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人员的责任;对设计单位不按批复规模、标准设计的,有关部门要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并禁止其承接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业务;对项目未按批复规模、标准实施,监理单位未及时制止并向投资主管部门报告的,有关部门要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并禁止其承接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理业务。
六、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监管机制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相关制度和实施办法,并切实加强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制,确保本通知精神落到实处。投资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审批程序,建立健全审批责任制和内部监督机制,对违规审批等行为要严肃处理。财政部门要严格公共财政支出管理制度,增强预算透明度,对于未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办公楼建设项目一律不下达财政预算,把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预算支出情况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设部门要加强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设计概算、施工预算编制的管理和工程造价标准的制定工作。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和查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本通知所称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通知。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执行本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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