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宁波落户的条件是什么
在宁波落户需要什么条件
一、居住就业落户
1、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满3年,并且本人或配偶在市区城镇范围内有合法稳定住所的;
具有高中学历、普通中等职业教育或初级技能职业资格,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满2年,可在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无合法稳定住所,年龄在30周岁以下的可自行选择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工作单位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或投靠市区城镇范围内同意被投靠的亲友处。
2、现户口在省内且登记满5年(本市户口登记满3年)的,在市区城镇范围内有合法稳定住所的。
3、在宁波就业和居住同一社区均满5年的流动人口,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凭居住证和备案的租赁合同等材料,按照“一房一户”的原则,可落户房屋所在地社区集体户;户口已在市区城镇范围内的(市内无合法稳定住所的除外),不得将户口迁入社区集体户。
同时余姚、慈溪、宁海、象山都要按要求执行租赁房屋落户政策,其中,余姚、慈溪要求的社保缴纳年限不得超过3年;宁海、象山不得设置社保缴纳年限和居住年限。
4、农村地区取得城镇住宅用地的不动产权属合法所有权人可按城镇地区居住就业落户条件办理迁入手续,统一落户到不动产权属所在地的镇(街道)设立的社区集体户。
二、 亲属投靠落户
1、 夫妻投靠: 夫妻一方为 市区户口 且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其配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可申请将户口迁至配偶处。
2、子女投靠: 父母一方为市区户口的,其未成年子女提供证明材料,可以申请将户口迁至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父母处。
3、父母投靠: 成年子女户口在市区城镇范围内的,其老年(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下同)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迁入后人均住房面积无要求,可以申请将户口迁至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成年子女处。
4、 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 (8周岁以上须征得本人同意),可将户口迁至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处。
三、人才落户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应届毕业生,经核准可以办理人才落户:
落户条件:
(1)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申请将户口迁至合法稳定住所处;
(2)落实就(创)业单位且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申请将户口迁至工作单位集体户、工作单位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或投靠市区城镇范围内同意被投靠的亲友处;
(3)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且有意愿来我市就业的,可申请将户口迁至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或投靠城镇范围内同意被投靠的亲友处;
(4)本市生源的,可将户口从学校集体户迁至就(创)业地、合法稳定住所处或原籍地。
(5)全日制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校)毕业生毕业后15年内,可申请将户口迁至本人(含配偶、子女或父母的)合法稳定住所处、城镇范围内同意被投靠的亲友处或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
2、符合《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甬党发〔2015〕29号)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经核准可办理人才落户:
落户条件:
(1)高层次人才,包括顶尖人才、特优人才、领军人才和拔尖人才;
(2)高级人才;
(3)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高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签订劳动合同且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人员;
(4)具有普通高等教育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技能职业资格,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满6个月,并签订劳动合同且持本市登记的《浙江省居住证》的。
以上人员在市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含配偶、子女或父母所有的),可在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登记户口;无合法稳定住所的,本条第(1)、(2)、(3)项人员和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第(4)项人员,可自行选择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工作单位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或投靠市区城镇范围内同意被投靠的亲友处。
留学回国人员可参照本条执行。
3、高层次人才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随迁 至合法稳定住所的,不受住房面积限制;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随迁至“高层次人才专户A类家庭户”。
高级人才和在甬工作1年以上的硕士、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技师以及有一定贡献的紧缺人才配偶、未婚子女随迁至合法稳定住所的,不受住房面积限制;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随迁至“高层次人才专户B类家庭户”。
4、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级有关部门评定的以下人员,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劳动模范、道德模范称号的;
(二)优秀农民工称号的;
(三)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
(四)其他荣誉称号的。
上述人员在获得荣誉称号后1年内,可申请在合法稳定住所地、工作单位集体户或工作单位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四、投资创业落户
在我市投资办企业、个人创业税款缴纳满3年或社保缴纳满3年,且取得商业用房或办公用房合法所有权的,可将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入到房产所在地的社区集体户。
户口已在市区城镇范围内的(市内无合法稳定住所的除外),不得将户口迁入社区集体户。
已析产的商业用房或办公用房按照“一房一户”的原则,由不动产权属证书上共有人协议并公证确定所占份额高于平均份额的一名办理落户。
五、政策性落户
1、市区实行积分落户政策,由各区结合实际制定细则并组织实施。对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移的农业转移人口,新生代农民工等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人员,护理人员等具有专业技能、从事特殊职业群体,具有专业技术职称、技能等级的人员,合理设置倾斜性分值和权重。
2、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正式编制人员。
3、考取本市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的新生,已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的,由所在院校提供证明材料,统一申请将新生户口迁入该校学生集体户。
4、退出现役义务兵、士官可在入伍前户口所在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5、 军队转业干部。
6、军队离退休干部。
7、现役军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和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
8、回国定居华侨、回内地定居港澳台人员和收养人员、归正人员等迁移落户,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六、市内户口迁移
1、户口登记在市区范围内且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申请将本人和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至其合法稳定住所处。
原同户非亲属人员如能提供本人和配偶、子女、父母市内无房证明的,经户主同意可一并随迁。
2、 因土地征收、房屋征迁、房屋产权转移、离婚等原因,失去现户口所在住址登记条件,且本人及配偶、子女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投靠城镇范围内同意被投靠的亲友处。
3、房屋产权发生转移时,原落户人员须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拒不办理的,现房屋所有权人可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可将原落户人员户口迁至城镇内合法稳定住所处;无合法稳定住所的,迁至现户口所在地社区集体户。
4、无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含配偶、子女)的城镇范围内户口人员,且实际居住在农村的,可在原籍农村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5、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正式录用人员不得将户口迁回农村。
6、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居委会所在地设立社区集体户,用于公共租赁住房落户和租赁房屋积分落户。
在宁波落户需要什么条件
一、居住就业落户
1、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满3年,并且本人或配偶在市区城镇范围内有合法稳定住所的;
具有高中学历、普通中等职业教育或初级技能职业资格,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满2年,可在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无合法稳定住所,年龄在30周岁以下的可自行选择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工作单位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或投靠市区城镇范围内同意被投靠的亲友处。
2、现户口在省内且登记满5年(本市户口登记满3年)的,在市区城镇范围内有合法稳定住所的。
3、在宁波就业和居住同一社区均满5年的流动人口,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凭居住证和备案的租赁合同等材料,按照“一房一户”的原则,可落户房屋所在地社区集体户;户口已在市区城镇范围内的(市内无合法稳定住所的除外),不得将户口迁入社区集体户。
同时余姚、慈溪、宁海、象山都要按要求执行租赁房屋落户政策,其中,余姚、慈溪要求的社保缴纳年限不得超过3年;宁海、象山不得设置社保缴纳年限和居住年限。
4、农村地区取得城镇住宅用地的不动产权属合法所有权人可按城镇地区居住就业落户条件办理迁入手续,统一落户到不动产权属所在地的镇(街道)设立的社区集体户。
二、 亲属投靠落户
1、 夫妻投靠: 夫妻一方为 市区户口 且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其配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可申请将户口迁至配偶处。
2、子女投靠: 父母一方为市区户口的,其未成年子女提供证明材料,可以申请将户口迁至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父母处。
3、父母投靠: 成年子女户口在市区城镇范围内的,其老年(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下同)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迁入后人均住房面积无要求,可以申请将户口迁至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成年子女处。
4、 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 (8周岁以上须征得本人同意),可将户口迁至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处。
三、人才落户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应届毕业生,经核准可以办理人才落户:
落户条件:
(1)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申请将户口迁至合法稳定住所处;
(2)落实就(创)业单位且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申请将户口迁至工作单位集体户、工作单位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或投靠市区城镇范围内同意被投靠的亲友处;
(3)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且有意愿来我市就业的,可申请将户口迁至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或投靠城镇范围内同意被投靠的亲友处;
(4)本市生源的,可将户口从学校集体户迁至就(创)业地、合法稳定住所处或原籍地。
(5)全日制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校)毕业生毕业后15年内,可申请将户口迁至本人(含配偶、子女或父母的)合法稳定住所处、城镇范围内同意被投靠的亲友处或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
2、符合《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甬党发〔2015〕29号)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经核准可办理人才落户:
落户条件:
(1)高层次人才,包括顶尖人才、特优人才、领军人才和拔尖人才;
(2)高级人才;
(3)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高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签订劳动合同且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人员;
(4)具有普通高等教育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技能职业资格,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满6个月,并签订劳动合同且持本市登记的《浙江省居住证》的。
以上人员在市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含配偶、子女或父母所有的),可在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登记户口;无合法稳定住所的,本条第(1)、(2)、(3)项人员和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第(4)项人员,可自行选择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工作单位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或投靠市区城镇范围内同意被投靠的亲友处。
留学回国人员可参照本条执行。
3、高层次人才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随迁 至合法稳定住所的,不受住房面积限制;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随迁至“高层次人才专户A类家庭户”。
高级人才和在甬工作1年以上的硕士、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技师以及有一定贡献的紧缺人才配偶、未婚子女随迁至合法稳定住所的,不受住房面积限制;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随迁至“高层次人才专户B类家庭户”。
4、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级有关部门评定的以下人员,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劳动模范、道德模范称号的;
(二)优秀农民工称号的;
(三)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
(四)其他荣誉称号的。
上述人员在获得荣誉称号后1年内,可申请在合法稳定住所地、工作单位集体户或工作单位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四、投资创业落户
在我市投资办企业、个人创业税款缴纳满3年或社保缴纳满3年,且取得商业用房或办公用房合法所有权的,可将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入到房产所在地的社区集体户。
户口已在市区城镇范围内的(市内无合法稳定住所的除外),不得将户口迁入社区集体户。
已析产的商业用房或办公用房按照“一房一户”的原则,由不动产权属证书上共有人协议并公证确定所占份额高于平均份额的一名办理落户。
五、政策性落户
1、市区实行积分落户政策,由各区结合实际制定细则并组织实施。对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移的农业转移人口,新生代农民工等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人员,护理人员等具有专业技能、从事特殊职业群体,具有专业技术职称、技能等级的人员,合理设置倾斜性分值和权重。
2、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正式编制人员。
3、考取本市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的新生,已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的,由所在院校提供证明材料,统一申请将新生户口迁入该校学生集体户。
4、退出现役义务兵、士官可在入伍前户口所在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5、 军队转业干部。
6、军队离退休干部。
7、现役军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和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
8、回国定居华侨、回内地定居港澳台人员和收养人员、归正人员等迁移落户,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六、市内户口迁移
1、户口登记在市区范围内且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申请将本人和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至其合法稳定住所处。
原同户非亲属人员如能提供本人和配偶、子女、父母市内无房证明的,经户主同意可一并随迁。
2、 因土地征收、房屋征迁、房屋产权转移、离婚等原因,失去现户口所在住址登记条件,且本人及配偶、子女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投靠城镇范围内同意被投靠的亲友处。
3、房屋产权发生转移时,原落户人员须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拒不办理的,现房屋所有权人可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可将原落户人员户口迁至城镇内合法稳定住所处;无合法稳定住所的,迁至现户口所在地社区集体户。
4、无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含配偶、子女)的城镇范围内户口人员,且实际居住在农村的,可在原籍农村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5、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正式录用人员不得将户口迁回农村。
6、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居委会所在地设立社区集体户,用于公共租赁住房落户和租赁房屋积分落户。
在宁波买房子,或者办理人才引进落户;或者你满足其他的落户条件。例如投资落户,找个宁波老婆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