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考试题,在线等,急!重赏
甲一价值12万元的玉佩被乙拾得,乙将其以10万元卖给丙;丙将玉佩放在李某家中,丁从李某家中将玉佩偷走以5万元卖给戊,本案中甲乙丙丁戊李某应得到何种法律后果?...
甲一价值12万元的玉佩被乙拾得,乙将其以10万元卖给丙;丙将玉佩放在李某家中,丁从李某家中将玉佩偷走以5万元卖给戊,本案中甲乙丙丁戊李某应得到何种法律后果?
展开
3个回答
2014-06-12
展开全部
乙拾得遗失物,甲可以请求乙返还。 丙虽然善意(10万算是合理价格),但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甲两年内可以主张返还,逾期不主张丙可以取得所有权。这里没有李某的事情,因为没有表明李某有保管的义务 。丁盗窃,无权占有 ,甲可以向丁基于物权请求返还,丙可以基于占有权请求返还(虽然系无权占有人)。丁是无权处分,且戊是恶意,不能取得物的所有权。
同学,你是在考试吗??哈哈哈哈哈哈。
同学,你是在考试吗??哈哈哈哈哈哈。
已赞过
已踩过<
评论
收起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展开全部
乙是拾得遗失物,不影响甲对该玉佩的所有权,且根据物权法拾得遗失物的相关规定,只有在公开经营场所买卖才可导致所有权变动,故丙虽然支付了合理对价仍不能取得所有权,甲可主张原物返还。丁偷走玉佩,侵害了甲的所有权。戊以不合理的价格购买赃物,无法善意取得,故戊仍是无权占有,甲有权向戊主张返还原物。
物权法:
第一百零七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物权法:
第一百零七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已赞过
已踩过<
评论
收起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