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事诉讼法 案例分析 帮忙~~~~
被告人丁友,男,29岁,个体经营者。2006年10月9日10时许,刑满释放人员王东与邢北、张南路过被告人丁友经营的烟摊时,乘丁不备,王东从摊上拿起一条“红塔山”牌香烟就跑...
被告人丁友,男,29岁,个体经营者。2006年10月9日10时许,刑满释放人员王东与邢北、张南路过被告人丁友经营的烟摊时,乘丁不备,王东从摊上拿起一条“红塔山”牌香烟就跑,丁发现后紧追不舍,王东等人见丁追上,三人将丁围住,王东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朝丁友头部扎去,丁用手挡开,并顺手从邻近一瓜摊上抓起一把西瓜刀,向再次冲来的王东腹部猛扎一刀,然后弃刀而逃,于当日下午到派出所投案自首。王东被扎破肝、肠引起出血性休克,于当日死亡。
一审法院审理后,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丁友有期徒刑12年。被告人丁友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发现,一审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被告人丁友曾当庭申请通知新的证人王洁(与丁相邻的西瓜个体经营者)到庭作证,以证明自已是在遭到不法侵害时,被迫采取了防卫行为。而一审法庭则以证人邢北与张南的证词一致,均否认王东当时携带匕首,即认为丁友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故当庭决定不再传唤新的证人到庭作证,并且审判长也未允许被告人丁友对邢、张二位证人进行发问、质证。据此,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违反刑事诉讼法第191条第3项的规定,剥夺和限制了被告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依法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法院接到案件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重新审理了此案。在法庭上询问证人王洁时,王洁证明说:“丁友当时确实面对手持匕首向他冲来的王东,此情形不仅我看见,还有两名正在买瓜的顾客也看见。”丁友的辩护人申请那两位顾客出庭作证,经过法庭询问、发问和质证,王东持匕首向丁友行凶的事实巳被充分证实。经过再一次通知邢北、张南出庭作证,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对邢、张发问、质证,邢、张二人承认前次开庭时说了假话,并提供了王东隐匿匕首的地点,匕首已起获附卷。据此,二审法院以丁友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洁,宣告其无罪。
(1)本案第一审法院在审判程序中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2)本案第二审法院在审判程序中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希望能具体阐述 谢谢 详尽越好!!! 展开
一审法院审理后,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丁友有期徒刑12年。被告人丁友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发现,一审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被告人丁友曾当庭申请通知新的证人王洁(与丁相邻的西瓜个体经营者)到庭作证,以证明自已是在遭到不法侵害时,被迫采取了防卫行为。而一审法庭则以证人邢北与张南的证词一致,均否认王东当时携带匕首,即认为丁友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故当庭决定不再传唤新的证人到庭作证,并且审判长也未允许被告人丁友对邢、张二位证人进行发问、质证。据此,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违反刑事诉讼法第191条第3项的规定,剥夺和限制了被告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依法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法院接到案件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重新审理了此案。在法庭上询问证人王洁时,王洁证明说:“丁友当时确实面对手持匕首向他冲来的王东,此情形不仅我看见,还有两名正在买瓜的顾客也看见。”丁友的辩护人申请那两位顾客出庭作证,经过法庭询问、发问和质证,王东持匕首向丁友行凶的事实巳被充分证实。经过再一次通知邢北、张南出庭作证,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对邢、张发问、质证,邢、张二人承认前次开庭时说了假话,并提供了王东隐匿匕首的地点,匕首已起获附卷。据此,二审法院以丁友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洁,宣告其无罪。
(1)本案第一审法院在审判程序中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2)本案第二审法院在审判程序中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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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 当事人和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姓名、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理由。审判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认为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应当同意该申请,并宣布延期审理;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并继续审理。
依照前款规定延期审理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延期审理的时间不计入审限。
一审错误:新的证人王洁的证言足以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审判人员应当同意该申请。
审判长也未允许被告人丁友对邢、张二位证人进行发问、质证。这点没有错。《刑诉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 向证人发问,应当先由提请传唤的一方进行;发问完毕后,对方经审判长准许,也可以发问。 本案中邢、张二人应当是控方证人。辩方想要发问只能经审判长准许。
二审法院错误:在认定一审法院错误时引用的原因不对,一审法院当庭决定不再传唤新的证人到庭作证是程序上的违法,不是剥夺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应以《刑事诉讼法》第191条第5项的规定:“认定一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为由发回重审。
据此,二审法院以丁友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宣告其无罪。不知道是不是你打错了还是就是这样,原审法院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判决也应当是一审法院作出。
别的看不出毛病了。大家讨论下。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 当事人和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姓名、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理由。审判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认为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应当同意该申请,并宣布延期审理;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并继续审理。
依照前款规定延期审理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延期审理的时间不计入审限。
一审错误:新的证人王洁的证言足以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审判人员应当同意该申请。
审判长也未允许被告人丁友对邢、张二位证人进行发问、质证。这点没有错。《刑诉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 向证人发问,应当先由提请传唤的一方进行;发问完毕后,对方经审判长准许,也可以发问。 本案中邢、张二人应当是控方证人。辩方想要发问只能经审判长准许。
二审法院错误:在认定一审法院错误时引用的原因不对,一审法院当庭决定不再传唤新的证人到庭作证是程序上的违法,不是剥夺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应以《刑事诉讼法》第191条第5项的规定:“认定一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为由发回重审。
据此,二审法院以丁友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宣告其无罪。不知道是不是你打错了还是就是这样,原审法院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判决也应当是一审法院作出。
别的看不出毛病了。大家讨论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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