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保迁移方法:
1、可以在原参保地社保局申请迁出社保办理一张“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凭证”。(身份证、社保卡)
2、在新工作地办理好社保帐户后,在现参保地社保局申请异地社保、医保合并即可。(带身份证、现单位社保卡、“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3、迁移合并的社保,并不影响累计缴费年限。
二、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前,参保人员或其所在用人单位应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经办机构办理中止参保手续,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开具参保(合)凭证。
三、转出地经办机构应核实参保人在本地的缴费年限和缴费情况,核算个人账户资金,生成并出具参保(合)凭证;对有欠费的参保人员,告知欠费情况并提醒其及时补缴。
扩展资料:
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后,按规定参加转入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或其新就业的用人单位向转入地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并提供参保(合)凭证,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转入地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当地转移接续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转出地经办机构联系,生成并发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转出地经办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转移手续,转入地经办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个人账户余额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接续手续。
省直参保人员流动到范围内其他统筹地就业,并在新就业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流动前需由原用人单位、代办省直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业务的人事代理机构到省医保中心申请终止医疗保险关系,省医保中心在收到申请终止医疗保险关系相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
(一)核对有关信息并按《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样张、印制标准及填写要求》生成参保凭证,参保凭证一式三联。
(二)将参保凭证第二联(红色)按社保档案管理规定存档备案。
(三)将参保凭证第一联(黑色)和第三联(蓝色)交与申请终止医疗保险关系的用人单位、人事代理机构(本人在新就业地办理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时使用)。
(四)填写《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并交与申请终止医疗保险关系的用人单位、人事代理机构(本人在新就业地办理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时使用)。
(五)个人账户有余额的,将个人账户余额划转到原用人单位、人事代理机构银行账户,由原用人单位、人事代理机构支付给本人。
(六)终止参保人员在省直的医疗保险关系。
2016-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