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旧法

食品安全法旧法... 食品安全法旧法 展开
 我来答
qwazxx109
2016-02-29 · 知道合伙人汽车行家
qwazxx109
知道合伙人汽车行家
采纳数:2262 获赞数:16063
曾经在消防部队从事防火工作数年,现已退役在企业工作。

向TA提问 私信TA
展开全部
食品安全法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9年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五章 食品检验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该法律全文超出百度规定范围,提供网址如下,请点击链接自行查看:
http://www.pincai.com/group/548854.htm
或者http://wenku.baidu.com/link?url=-sc8-aZWYFzV3-bg-y-E2ca1C6VgolEvECS27d5NKJMttzZdPHCejSeqIdl3WCDh-PoCN1ofHp8eci4Xi3Y5H8NGb8FkmOmiA7J_xytT9hW
小黄瓜爱青蛙
2016-02-25 · TA获得超过2.7万个赞
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回答量:1.7万
采纳率:84%
帮助的人:3245万
展开全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于10月29日起公开征求意见,此次送审稿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等方面进行了修订。那么,送审稿具体修订了哪些方面的内容呢?下面,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修订的具体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修订的具体主要内容:
  一、落实监管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成果。
  第一,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调整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涉及30多个条文。
  第二,将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三项许可整合为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第31条)。
  第三,强化对食品添加剂流通的监管,将食品添加剂经营纳入许可(第47条)。
  第四,将小作坊、小食品店、小餐饮店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办法授权省级人大常委会或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第31条)。
  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第一,明确提出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诚信自律”的义务(第4条)。
  第二,为强化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职业素质,《送审稿》提出,国家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第35条)。
  第三,为落实食品企业追溯义务,《送审稿》提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追溯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可追溯(第39条)。
  第四,为加强食品网络交易监管,《送审稿》规定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并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未履行法定义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并先行赔付(第59条)。
  第五,为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送审稿》提出,国家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第65条)。
  第六,借鉴有关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送审稿》提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本单位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并记录。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聘请食品安全社会专业机构,定期对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进行评价。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报告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第60条)。
  第七,为强化对婴幼儿配方食品的严格监管,《送审稿》提出,国家对婴幼儿配方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应当将生产原料、产品配方及标签等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不得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第57条)。
  第八,为防止市场退出食品回流,《送审稿》提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召回、超过保质期等市场退出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第62条)。
三、强化地方政府责任落实。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已赞过 已踩过<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评论 收起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

为你推荐:

下载百度知道APP,抢鲜体验
使用百度知道APP,立即抢鲜体验。你的手机镜头里或许有别人想知道的答案。
扫描二维码下载
×

类别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

说明

0/200

提交
取消

辅 助

模 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