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创业板上市有什么要求
2016-09-05 · 知道合伙人教育行家
一、香港创业板上市条件:
1、香港创业板上市市场目的:为增长性的公司而设;
2、香港创业板上市接受地域:依据香港、百慕大、开曼群岛、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
3、香港创业板上市盈利要求:不设最低盈利要求;
4、香港创业板上市营业历史:不少于24个月的经营活跃纪录;
5、香港创业板上市管理持续性:于活跃纪录期间,其管理层及拥有权大致相同;
6、香港创业板上市主营业务:主营业务要突出。
二、香港创业板上市财务要求:
1、上市前两个财政年度经营活动的净现金流入合计须达2,000万元;
2、市值至少达1亿元;
3、公众持股量至少达3,000万元及25% (如发行人的市值超过100亿港元,则为15%至25%,即与主板一致);
4、最少100名公众股东,持股量最高的三名公众股东持有比率不得超过50%;
5、最近两个财政年度的管理层成员大致维持不变;
6、最近一个财政年度的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
7、必须清楚列明涵盖其上市时该财政年度的余下时间及其后两个财政年度的整体业务目标,并解释拟达致该等目标的方法。
三、香港创业板上市其他:
1、香港创业板上市公司章程:须符合香港《上市规则》和国内《关于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规定;
2、香港创业板上市人员要求:公司的董事、公司秘书、会计师、监察主任、授权代表、审核委员成员等人员需符合《上市规则》的规定;
3、香港创业板上市公司须聘有经核准的股票过户登记处。
主线业务:必须从事单一业务,但允许有围绕该单一业务的周边业务活动
业务纪录及盈利要求:不设最低溢利要求。但公司须有24个月从事“活跃业务纪录”(如营业额、总资产或上市时市值超过5亿港元,发行人可以申请将“活跃业务纪录”减至12个月)
业务目标声明:须申请人的整体业务目标,并解释公司如何计划于上市那一个财政年度的余下时间及其后两个财政年度内达致该等目标
最低市值:无具体规定,但实际上在上市时不能少于4,600万港元
最低公众持股量:3,000万港元或已发行股本的25%(如市值超过40亿港元,最低公众持股量可减至20%)
管理层、公司拥有权:在“活跃业务纪录”期间,须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层及拥有权下营运
主要股东的售股限制:受到限制
信息披露:一按季披露,中期报和年报中必须列示实际经营业绩与经营目标的比较。
包销安排:无硬性包销规定,但如发行人要筹集新资金,新股只可以在招股章程所列的最低认购额达到时方可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