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西药处方审查的内容和方法?
根据《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
第十二条 处方审核流程:
(一)药师接收待审核处方,对处方进行合法性、规范性、适宜性审核。
(二)若经审核判定为合理处方,药师在纸质处方上手写签名(或加盖专用印章)、在电子处方上进行电子签名,处方经药师签名后进入收费和调配环节。
(三)若经审核判定为不合理处方,由药师负责联系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并再次进入处方审核流程。
第四章 审核内容
第十三条 合法性审核。
(一)处方开具人是否根据《执业医师法》取得医师资格,并执业注册。
(二)处方开具时,处方医师是否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在执业地点取得处方权。
(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抗菌药物等药品处方,是否由具有相应处方权的医师开具。
第十四条 规范性审核。
(一)处方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处方医师签名或加盖的专用签章有无备案,电子处方是否有处方医师的电子签名。
(二)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是否符合《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文字是否正确、清晰、完整。
(三)条目是否规范。
1、年龄应当为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应当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2、中药饮片、中药注射剂要单独开具处方;
3、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4、药品名称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或使用由原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医院制剂应当使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正式批准的名称;
5、药品剂量、规格、用法、用量准确清楚,符合《处方管理办法》规定,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6、普通药品处方量及处方效期符合《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抗菌药物、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等的使用符合相关管理规定;
7、中药饮片、中成药的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
第十五条 适宜性审核。
(一)西药及中成药处方,应当审核以下项目:
1、处方用药与诊断是否相符;
2、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3、处方剂量、用法是否正确,单次处方总量是否符合规定;
4、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是否适宜;
5、是否有重复给药和相互作用情况,包括西药、中成药、中成药与西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之间是否存在重复给药和有临床意义的相互作用;
6、是否存在配伍禁忌;
7、是否有用药禁忌:儿童、老年人、孕妇及哺乳期妇女、脏器功能不全患者用药是否有禁忌使用的药物,患者用药是否有食物及药物过敏史禁忌证、诊断禁忌证、疾病史禁忌证与性别禁忌证;
8、溶媒的选择、用法用量是否适宜,静脉输注的药品给药速度是否适宜;
9、是否存在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
扩展资料
根据《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
第十六条 处方审核质量管理以自我监测评价为主,以行政部门干预评价为辅。
医疗机构应当在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和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设立处方审核质量管理小组或指定专(兼)职人员,定期对机构内处方审核质量开展监测与评价,包括对信息系统审核的处方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改进。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对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质量进行检查评价。
第十七条 开展处方审核应当满足以下必备条件:
(一)配备适宜的处方审核人员;
(二)处方审核人员符合本规范第五条要求;
(三)具备处方审核场所;
(四)配备相应的处方审核工具,鼓励医疗机构建立处方审核信息系统;
(五)制订本机构的处方审核规范与制度。
第十八条 建立并实施处方审核全过程质量管理机制。
(一)审核过程追溯机制:医疗机构应当保证处方审核的全过程可以追溯,特别是针对关键流程的处理应当保存相应的记录。
(二)审核反馈机制:建立不合理处方的反馈机制,并有相应的记录。
(三)审核质量改进机制:针对处方审核,建立质量改进机制,并有相应的措施与记录。
第十九条 建立处方审核质量监测指标体系,对处方审核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效果等进行评价。至少包括处方审核率、处方干预率、处方合理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