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交通运输厅的主要职责
主要职责有: 1、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交通业的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省公路和水路交通行业发展战略和政策规章并指导实施。
2、编制全省公路和水路交通行业的发展规划、中长期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交通行业统计和信息工作。
3、负责全省道路和水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装卸搬运、汽车维修市场、运输服务、汽车租赁、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的行业管理;调控重点物资运输和紧急客货的运输;负责交通战备工作。
4、指导交通行业体制改革;维护公路、水路交通行业平等竞争秩序;引导交通运输行业优化结构、协调发展。
5、负责全省公路和水路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组织国家和省重点交通工程建设的实施;管理交通建设市场。
6、负责全省交通规费、公路通行费的征收稽查和使用管理;组织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7、负责全省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监督、船舶及水上设施检验、救助打捞、通信导航工作;负责船舶代理、外轮理货、航道疏浚、港口及港航设施建设使用岸线布局的行业管理。
8、指导全省公路、水路、车船的技术标准管理,组织重大科技开发、项目攻关,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指导交通行业教育培训工作。
9、负责厅机关及下属单位人事管理、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管理和厅机关及在昌下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指导交通行业职工队伍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10、负责交通行业的涉外工作,指导利用外资、技术引进和开展国际交通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11、指导交通公安工作。
12、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承担公路、水路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工作,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框架内,组织编制公路、水路运输体系规划,指导公路、水路运输枢纽管理。
(三)承担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组织制定道路、水路运输有关政策、准入制度、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城乡客运及有关设施规划和管理工作,指导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负责汽车运输、河流运输及航道有关管理工作。
(四)承担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负责水上交通管制、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登记和防止污染、水上消防、救助打捞、通信导航、船舶与港口设施保安及危险品运输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船员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全省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依法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市县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
(五)负责提出公路、水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省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省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省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拟订公路、水路有关规费政策并监督实施,提出有关财政、土地、价格等政策建议。
(六)承担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拟订公路、水路工程建设相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公路、水路有关重点工程建设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承担有关重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按规定负责港口规划和岸线使用管理工作。
(七)指导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按规定组织协调重点物资运输和紧急客货运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及重点干线路网运行监测和协调,承担国防动员有关工作。
(八)指导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监测分析运行情况,开展相关统计工作,发布有关信息。指导公路、水路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九)负责公路、水路国际合作,开展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
(十)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