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政厅的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浙江省民政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请阅读《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浙江省民政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申请人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指定地点查阅。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指定地点公开两种形式。指定地点为二号楼101号房间 本机关还将采用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方式公开。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本机关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形成或变更后的20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申请人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况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公开范围 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本机关不予公开。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二)受理机构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浙江省民政厅,通信地址:杭州市保俶路32号,邮政编码:310007,受理点:民政厅二号楼101号房间。 (三)受理方式 目前,我厅仅受理“申请人”的现场书面申请。“申请人”可在受理地点获取《浙江省民政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也可在浙江省民政厅网站上下载。“申请人”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到受理地点向我厅提出书面申请。 1.申请受理。“申请人”在受理点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必须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并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他人或组织提出申请的,必须同时出示委托人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并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申请人”的委托书。 2.《申请表》填写要求。 (1)“申请人”姓名或组织名称、联系方式(固定电话或移动电话号码)、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等; (2)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等相关线索; (3)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回复形式; (4)每份申请表格限填一项申请内容。 (四)收费标准 1.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项目的成本费用。 2.“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凭有关证明,可减免相关费用。
(五)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全部告知错漏事项,要求申请人补正。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申请的问题不能当场答复的,本机关将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厅相关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三、监督和保障 (一)申请人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驻民政厅监察专员办公室投诉,也可以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和浙江省监察厅举报。 (二)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