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投诉招标违规行为
投诉招标违规行为的方法如下: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三、四、七条规定:
第三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第四条:
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铁道、商务、民航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含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已经收到的,应当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再受理。
第七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3、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4、相关请求及主张;
5、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已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扩展资料:
浙江将打击招标投标领域重大违法行为,推进工程建设领域扫黑除恶行动。
根据部署,浙江省从2019年4月开始,分摸排分析、依法处置、完善监管3个阶段,对浙江省招标投标领域的交通、水利、房建、市政、采购与安装等“五大行业”,
投标人、招标人、招标代理、评标专家、“掮客”等“五类主体”和串通投标、弄虚作假、挂靠投标、出借资质、强揽工程等“五种情形”进行专项整治。
针对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具有隐蔽性、复杂性和危害性等特点,行政监督部门、公检法部门要共同配合、建立协作机制,形成合力。
浙江将通过专项治理集中查办一批串通投标、涉黑涉恶等违法犯罪案件,打掉一批违法或涉黑团伙;严肃查办一批弄虚作假、出借资质等重大违法案件,处理一批长期从事违法活动的人员,净化浙江招标投标市场环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浙江:重拳打击招投标违法行为
可以先质疑,再投诉。
投标人有权提出质疑的情况主要有3种:
1、因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违法违规使投标人权益受到损害
政府采购对采购文件存在质疑,应当在获取文件7日内提出。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指:招标文件、谈判文件、磋商文件或询价通知书等。
2、因招标过程(含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和签订合同)违法违规使投标人权益受到损害;
政府采购应当在采购环节结束7日内提出。
3、因评标结果(工程建设项目)或者中标结果(政府采购项目)违法违规使投标人权益受到损害。
政府采购对中标、成交结果存在质疑,应当在公告7日内提出。
提出质疑必须出具书面质疑函,一份合格的质疑函应该包括:明确的质疑对象、明确的质疑请求、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因质疑事项而受到损害的权益、有合理的事实和依据、必要的法律依据。
供应商提出质疑后的受理流程如下:自收到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作出答复。若答复依然无法解答投标人疑问,可进一步投诉相关部门。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方法跟渠道根据上级部门的不同存在区别。
1、工程建设项目——当地的建设局/招标局/建设局下属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重点注意:是否已经过了投诉时效,以及能否提供可以查证的有效线索。
2、政府采购项目——当地的财政部门下属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2)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受理投诉的电话、传真等方便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举报电话应以各地公开电话为准。
3、中央投资项目——fg委
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
-----相信只要法院受理,你们的目的也就达到了
你的证据如果真的很有说服力的话,找建设主管部门投诉就行了。就怕你的证据没说服力,人家可以变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