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中甲方应该办理些什么手续 由谁办理

在一个工程开发的前期中期后期甲方应该办理些什么手续由谁或者哪个部门办理例如消防验收等手续由谁办理甲方还是乙方... 在一个工程开发的 前期 中期 后期
甲方应该办理些什么手续 由谁或者哪个部门办理
例如 消防验收等手续由谁办理 甲方还是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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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建设程序:策划、评估、决策、设计、施工、竣工验收。

由甲方办理。

1、策划要做《项目建议书》(如果不是政府投资项目,可不做)

2、评估,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 (非政府投资项目省略)

3、决策

4、审批 (政府投资项目) 核准,备案(非政府投资项目)

5、施工是建设局。

施工准备,三通一平,组织工程招标,准备施工图等

施工许可证办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我们这是在建设局办理)。

6、竣工验收:做好准备工作:整理技术资料;绘制竣工图 ;编制竣工决算 报请主管部门审查 (财政部门)。

预算编制完成后要经他人复核审查,切不可有误。另外还要注意工程预算与施工组织设计相统一,施工方案是预算编制的必要依据、预算反过来又指导调整施工方案,两者是相互联系的统一体,不可分离编制。

扩展资料:

合理标是工程招投标常用的最基本形式,现阶段黄河下游基建工程施工招标大部分采用这种形式。所谓合理标就是业主根据工程设计预算,制定出工程招标“标底”。

投标单位的投标最终报价与业主的标底相比较,误差在业主限定的合理范围之内的投标单位,才有资格中标。投标单位的投标最终报价与标底的误差在限定的范围内(一般为-20%~+10%)。

监理工程师应事先向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明确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检查的依据、标准和实施办法,并取得统一意见。按有关规定和项目特点合理确定检查频率,做好时间安排。

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责令施工单位整改,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必要时将情况通报有关各方,以确保措施的落实做到及时、有效。

对长期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安全文明施工不达标的施工单位,除了将有关情况通报有关方面外,应敢于运用监理否决权,客观公正地在有关档案资料中签署记录意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施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程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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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XSNA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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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建设程序: 策划、评估、决策、设计、施工、竣工验收

策划要做《项目建议书》(如果不是政府投资项目,可不做)

评估 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 (非政府投资项目省略)

决策
审批 (政府投资项目) 核准,备案(非政府投资项目)
哪个部门不清楚,应该是建设局吧

然后就是实施阶段了
找设计局设计
施工准备,三通一平,组织工程招标,准备施工图等
施工许可证办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我们这是在建设局办理)。

工程验收:做好准备工作:1,整理技术资料 2,绘制竣工图(一般没有什么大改动就交给施工单位了) 3.编制竣工决算 报请主管部门审查 (财政部门)
建设单位向负责验收的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建设部第78号令 建设单位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5 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验收肯定是甲方的事

暂时只想到这么多,希望对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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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ym02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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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于2017-09-24 · 繁杂信息太多,你要学会辨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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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中,甲方应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办理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实际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开工前、施工中、竣工、备案等,都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规规定执行,办理相关手续。
  如建筑工程开工前: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报送建设主管部门,由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审查机构,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内容的审查。
  工程施竣工验收备案: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8号]):
  第四条 建设单位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5 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 机关)备案 。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第十七条 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
  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第二十条 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
  第二十一条 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三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四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二十五条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三十一条 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第三十三条 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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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网友147a146d7b2
2008-09-16 · TA获得超过1.3万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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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一般房产开发,先是立项报告、方案设计、方案论证、施工图设计、规划审批、施工图审查、办理规划许可证、白蚁防治、消防审核、防雷审核、施工许可证、招投标、质监手续、安检、监理、开工。这些都是有甲方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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