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朝的政治制度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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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中央集权措施
隋文帝时期,在政治上进行了一系列的整顿和改革。吸收庶族地主参政,限制士族地主在政治上的特权,加强对地方的控制,以巩固中央集权统治。
官制的改革
隋朝在中央机构中恢复汉、魏旧制,设置三师、三公及尚书、门下、内史、秘书、内侍五省。三师与三公是给予大臣的荣誉虚职。五省当中,秘书省职务较优闲,内侍省全是宦官,尚书、门下、内史三省职同秦汉时代的丞相。三省互相牵制,决策机关是内史省,长官是内史令;审议机关是门下省,长官是纳言;处理日常政务的机构是尚书省。尚书省置令、左右仆射各一人,下设吏、礼、兵、度支(后改称民部)、都官(后改称刑部)、工部六曹。五省以外,有御史、都水二台,太常、光禄、卫尉、宗正、太仆、大理、鸿胪、司农、太府、国子、将作等十一寺,左右卫等十二府。又置上柱国至都督十一等勋官,特进至朝散大夫七等散宫,作为荣誉名号,授给有功劳的文武官。
583年,隋文帝将以往州、郡、县三级地方机构改为州、县两级制,并且合并一些州县,裁汰一批冗官,节约了政府开支,加强了行政效率。隋炀帝时又改州为郡。同时规定:全国各地的“大小之官,悉由吏部”任命,而且县佐须用别郡人,使地方豪强不得把持本地政务。另外规定地方长官及其重要属僚每年年终到中央“上考课”(报告工作)。中央还常常派使臣出巡各地,考察州县官员政绩好坏。这些都有利于整顿吏治和加强中央集权制的统治。
创立科举制
隋以前,选官用九品中正制度。但至西魏北周时期,选用官吏已不大注意门资,九品中正制度逐渐动摇。隋文帝即位后,正式废除了九品中正制,规定每州每岁贡士三人。598年(开皇十八年),隋文帝令京官五品以上,和地方总管、刺史等官员,以志行修谨、清平干济二科举人。隋炀帝时,又创立了进士等科。这是科举制度的开始。
自从北魏以来,庶族地主经济得到了发展,形成了一种社会力量,要求在政治上得到应有的地位。中央政府通过科举制给他们政治出路,一方面利用他们和士族门阀作斗争,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缓和他们和中央的矛盾,使他们忠心拥戴中央。总之,这个制度有利于选拔人才,增强政治效率,对封建专制中央集权的巩固起了很大的作用。
兵制和刑律的改革
自北周建立府兵制度后,开始出现兵民合一、兵农合一的趋势。590年,隋文帝规定凡是军人,“可悉属州县,垦田籍账,一与民同”。由此兵籍与民户同隶州县,改变了过去兵民分治的现象,府兵制度进一步与均田制度结合起来。
针对北周刑律苛酷的情况,隋文帝也进行了改革,制成《开皇律》。《开皇律》在北魏、北齐刑律的基础上加以修订,废除了诸如枭首、?裂、孥戮、宫刑等许多酷法,只保留律令五百条。刑名分死、流、徒、杖、笞五等。死刑又分绞、斩二等;流刑分流一千里、一千五百里、二千里三等;徒刑分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五等;杖刑分杖六十至杖一百五等;笞刑分笞十至笞五十五等。为了维护封建秩序和镇压人民的反抗,《开皇律》中特别订出所谓“十恶”之条,即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凡触犯者皆从严惩治,不加赦免。贵族官僚犯法,只要不涉及“十恶”,可减一等治罪或用铜赎罪。
均田制
隋制规定,自亲王至都督皆给永业田,多者百顷,少者三十顷。京官从一品至九品都给职分田,多者五顷,少者一顷。官署给公廨田,以供公用。农民、奴婢、耕牛的授田和北齐相同。即一夫一妇受露田一百二十亩,丁男受永业桑田或麻田二十亩。地主官僚的奴婢受田,按其地位高低限制在六十人到三百人之间,奴婢受田的数量和普通人民一样。丁牛一头受田六十亩,限四牛。
隋朝实行的均田制度,显然对官僚地主有利。首先是官僚地主受田比农民多,官位越高受田越多。奴隶受田虽有限制,但官僚地主仍可利用奴隶占有大量土地,而农民却连应受的田也受不足,有些狭乡的农民,每丁仅分得二十亩。均田制不是将所有土地都拿来分配,而是在不触动地主土地私有制的前提下推行的。也就是说,均田制是将政府所能支配的土地与一些无主荒地分配给农民耕种,使他们固定在土地上,以利于封建政府的剥削。但另一方面,实行均田制,农民还是得到了一些土地,地主的土地兼并也多少受到一些限制,这就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扩大耕地面积。
租庸调
在均田制的基础上,隋朝实行了租庸调制度。租庸调规定:丁要负担赋役,老就免去赋役。缴纳租调,一般以床(一夫一妇)为单位来计算。丁男一床,纳租粟三石;调视桑田和麻田而纳物不同,桑田纳绢一匹和绵三两,麻田则纳布一端和麻三斤。未婚单丁和奴婢则纳一半租调。力役方面,隋初沿袭旧法,每年服役一个月,583年,改为二十一岁起服役二十天。590年改为五十岁免役收庸(用布帛代替力役),调绢也减为二丈。
隋代的赋役制度对地主是有利的,奴婢出半赋,实际是对地主阶级的照顾。到炀帝即位,又免除了妇人及奴婢、部曲之赋。但是,与前代相比,农民的负担也有所减轻,农民从事生产的时间较多,收入也有所增加,这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
大索貌阅和输籍定样
585年,隋朝在全国“大索貌阅”,按人清查户口,以防诈老诈小逃避租役。如户口不实,里正、党长流配远方。又规定堂兄弟以下,都要分居,并鼓励互相告发。通过这一措施,新增丁44.3万,口164万多。
另外,隋文帝还采纳了高颎所建议的“输籍定样”的办法,即将人民所输租税,依每家资产情况作出缴纳标准,从轻定额。每年县令派人出查,令百姓五党或三党共为一团,根据标准定户等的上下。这样就弄清了户口和人民应纳税额,百姓固然不能逃脱,地方官也不能随便舞弊,更重要的是所定赋税比世家大族对属民的剥削为轻,有利于把庄园内的属民吸引过来,使国家户口大为增加。这既打击了世家大族,同时也有利于社会生产的发展。
统一钱币和度量衡
在隋朝以前,钱币长期紊乱,大小轻重不一,影响了商品交换的发展。隋建立后,改铸新五铢钱,“又严其制,自是钱货始一,所在流布,百姓便之”。
在统一钱币的同时,也采取了一些统一度量衡的措施。钱币和度量衡的统一,为工商业的发展提供了条件。
隋文帝时期,在政治上进行了一系列的整顿和改革。吸收庶族地主参政,限制士族地主在政治上的特权,加强对地方的控制,以巩固中央集权统治。
官制的改革
隋朝在中央机构中恢复汉、魏旧制,设置三师、三公及尚书、门下、内史、秘书、内侍五省。三师与三公是给予大臣的荣誉虚职。五省当中,秘书省职务较优闲,内侍省全是宦官,尚书、门下、内史三省职同秦汉时代的丞相。三省互相牵制,决策机关是内史省,长官是内史令;审议机关是门下省,长官是纳言;处理日常政务的机构是尚书省。尚书省置令、左右仆射各一人,下设吏、礼、兵、度支(后改称民部)、都官(后改称刑部)、工部六曹。五省以外,有御史、都水二台,太常、光禄、卫尉、宗正、太仆、大理、鸿胪、司农、太府、国子、将作等十一寺,左右卫等十二府。又置上柱国至都督十一等勋官,特进至朝散大夫七等散宫,作为荣誉名号,授给有功劳的文武官。
583年,隋文帝将以往州、郡、县三级地方机构改为州、县两级制,并且合并一些州县,裁汰一批冗官,节约了政府开支,加强了行政效率。隋炀帝时又改州为郡。同时规定:全国各地的“大小之官,悉由吏部”任命,而且县佐须用别郡人,使地方豪强不得把持本地政务。另外规定地方长官及其重要属僚每年年终到中央“上考课”(报告工作)。中央还常常派使臣出巡各地,考察州县官员政绩好坏。这些都有利于整顿吏治和加强中央集权制的统治。
创立科举制
隋以前,选官用九品中正制度。但至西魏北周时期,选用官吏已不大注意门资,九品中正制度逐渐动摇。隋文帝即位后,正式废除了九品中正制,规定每州每岁贡士三人。598年(开皇十八年),隋文帝令京官五品以上,和地方总管、刺史等官员,以志行修谨、清平干济二科举人。隋炀帝时,又创立了进士等科。这是科举制度的开始。
自从北魏以来,庶族地主经济得到了发展,形成了一种社会力量,要求在政治上得到应有的地位。中央政府通过科举制给他们政治出路,一方面利用他们和士族门阀作斗争,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缓和他们和中央的矛盾,使他们忠心拥戴中央。总之,这个制度有利于选拔人才,增强政治效率,对封建专制中央集权的巩固起了很大的作用。
兵制和刑律的改革
自北周建立府兵制度后,开始出现兵民合一、兵农合一的趋势。590年,隋文帝规定凡是军人,“可悉属州县,垦田籍账,一与民同”。由此兵籍与民户同隶州县,改变了过去兵民分治的现象,府兵制度进一步与均田制度结合起来。
针对北周刑律苛酷的情况,隋文帝也进行了改革,制成《开皇律》。《开皇律》在北魏、北齐刑律的基础上加以修订,废除了诸如枭首、?裂、孥戮、宫刑等许多酷法,只保留律令五百条。刑名分死、流、徒、杖、笞五等。死刑又分绞、斩二等;流刑分流一千里、一千五百里、二千里三等;徒刑分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五等;杖刑分杖六十至杖一百五等;笞刑分笞十至笞五十五等。为了维护封建秩序和镇压人民的反抗,《开皇律》中特别订出所谓“十恶”之条,即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凡触犯者皆从严惩治,不加赦免。贵族官僚犯法,只要不涉及“十恶”,可减一等治罪或用铜赎罪。
均田制
隋制规定,自亲王至都督皆给永业田,多者百顷,少者三十顷。京官从一品至九品都给职分田,多者五顷,少者一顷。官署给公廨田,以供公用。农民、奴婢、耕牛的授田和北齐相同。即一夫一妇受露田一百二十亩,丁男受永业桑田或麻田二十亩。地主官僚的奴婢受田,按其地位高低限制在六十人到三百人之间,奴婢受田的数量和普通人民一样。丁牛一头受田六十亩,限四牛。
隋朝实行的均田制度,显然对官僚地主有利。首先是官僚地主受田比农民多,官位越高受田越多。奴隶受田虽有限制,但官僚地主仍可利用奴隶占有大量土地,而农民却连应受的田也受不足,有些狭乡的农民,每丁仅分得二十亩。均田制不是将所有土地都拿来分配,而是在不触动地主土地私有制的前提下推行的。也就是说,均田制是将政府所能支配的土地与一些无主荒地分配给农民耕种,使他们固定在土地上,以利于封建政府的剥削。但另一方面,实行均田制,农民还是得到了一些土地,地主的土地兼并也多少受到一些限制,这就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扩大耕地面积。
租庸调
在均田制的基础上,隋朝实行了租庸调制度。租庸调规定:丁要负担赋役,老就免去赋役。缴纳租调,一般以床(一夫一妇)为单位来计算。丁男一床,纳租粟三石;调视桑田和麻田而纳物不同,桑田纳绢一匹和绵三两,麻田则纳布一端和麻三斤。未婚单丁和奴婢则纳一半租调。力役方面,隋初沿袭旧法,每年服役一个月,583年,改为二十一岁起服役二十天。590年改为五十岁免役收庸(用布帛代替力役),调绢也减为二丈。
隋代的赋役制度对地主是有利的,奴婢出半赋,实际是对地主阶级的照顾。到炀帝即位,又免除了妇人及奴婢、部曲之赋。但是,与前代相比,农民的负担也有所减轻,农民从事生产的时间较多,收入也有所增加,这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
大索貌阅和输籍定样
585年,隋朝在全国“大索貌阅”,按人清查户口,以防诈老诈小逃避租役。如户口不实,里正、党长流配远方。又规定堂兄弟以下,都要分居,并鼓励互相告发。通过这一措施,新增丁44.3万,口164万多。
另外,隋文帝还采纳了高颎所建议的“输籍定样”的办法,即将人民所输租税,依每家资产情况作出缴纳标准,从轻定额。每年县令派人出查,令百姓五党或三党共为一团,根据标准定户等的上下。这样就弄清了户口和人民应纳税额,百姓固然不能逃脱,地方官也不能随便舞弊,更重要的是所定赋税比世家大族对属民的剥削为轻,有利于把庄园内的属民吸引过来,使国家户口大为增加。这既打击了世家大族,同时也有利于社会生产的发展。
统一钱币和度量衡
在隋朝以前,钱币长期紊乱,大小轻重不一,影响了商品交换的发展。隋建立后,改铸新五铢钱,“又严其制,自是钱货始一,所在流布,百姓便之”。
在统一钱币的同时,也采取了一些统一度量衡的措施。钱币和度量衡的统一,为工商业的发展提供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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