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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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ngXin777999
2017-12-27 · TA获得超过3168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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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学校行使下列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章程是指为保证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运行,主要就办学宗旨、学校内部管理体制、财产管理或者其他重大的、基本的问题做出全面规范而形成的自律性的基本文件。学校有权根据章程确立的办学目的、管理体制及各项重大原则,制定发展规划和具体的管理规章,自主地做出管理决策,并建立、完善自身的管理系统,组织实施管理活动。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这是学校的基本权利。学校的主要任务是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学校有权根据国家主管部门有关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课程标准、专业设置等方面的规定,依照自己的办学宗旨和任务,自行决定和实施本机构的教学计划,决定具体课程、专业设置,决定选用何种教材,决定具体课时和教学进度,组织集体备课,对学生的考试、考核和教学评比等。
(3)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
(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学籍管理是根据有关规定对学生的入学资格、在校学习情况及毕业资格进行考核、记载、控制和处理的活动,是教务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正常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的保证。“奖励”指教育机构对受教育者在德、智、体等方面的表现给予精神的、物质上的鼓励。“处分”指教育机构对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给予的惩罚。
(5)给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学校向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要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教育行政部门既要保护这项权利,同时又要进行监督,防止学校滥用这项权利。
(6)聘用教师和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干涉。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教育法》规定学校的法定义务:
根据《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学校及其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5)遵循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6)依法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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