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的合理合法的安排。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我们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初衷是保护劳动者对于工作有一个稳定的预期,如果简单承认用人单位的单方调整权,则立法目的无法实现。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才能完成调岗。变更劳动合同的,还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未经协商一致确实不能调岗,公司不得擅自修改劳动合同。
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用人单位拥有自主经营管理权。劳动关系本身就包含着一种上下隶属的雇佣关系,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的合理合法的安排。
扩展资料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法可以调整员工岗位有以下几种情况:
1、双方协商一致;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企业是基于迫使员工离职的目的而调整岗位,员工是可以拒绝的。企业以员工不服从安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就属于违法解除;员工可以要求企业支付双倍金额的赔偿金。
如果员工确实不能胜任工作,企业是有权调整岗位的,员工拒绝服从调整岗位,企业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但是应该支付单倍金额的经济补偿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25-03-06 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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